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壢司調
中壢簡易庭

返還借款

調 解 筆 錄 114年度壢司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邱國維 代 理 人 余席文律師 相 對 人 鄧志榮 代 理 人 廖慈怡律師 代 理 人 黃健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壢司調字第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年 2月21日上午10時 1分在桃園地方法院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法院書記官 藍姿靖 調解 委員 陳若蘭 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司法事務官宣示本件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繼承被繼承人邱美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於民國114年3月3日前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30萬元,由相對人逕行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彰化銀 行南崁分行,戶名:邱國維,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二、兩造就本件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閱均認無訛始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藍姿靖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2025-02-21

CLEV-114-壢司調-9-20250221-1

重勞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藍敏琦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藍俊凱 訴訟代理人 藍姿靖 徐豪鍵律師 被 告 文明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承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複代理人 余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77條之14 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記載,其中附表D 、E、F、G、H,總計2,163,121及利息22,312元、總計2,185,433 元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範圍,應徵收裁判費22,681 元;其餘12,782,886元及利息112,444元、30,721元屬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範圍,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徵收金額為41,92 8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784元1/3)=41,928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總計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7,609元(22,681+41,928+3,000=67,6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812萬7,165元 113年6月11日 113年9月19日 (101/365) 5% 11萬2,444.34元 2 利息 161萬2,657元 113年6月11日 113年9月19日 (101/365) 5% 2萬2,312.1元 3 利息 222萬442元 113年6月11日 113年9月19日 (101/365) 5% 3萬721.18元 小計 16萬5,477.62元 合計 16萬5,478元

2025-02-03

SCDV-113-重勞訴-18-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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