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傳茂
債 務 人 吳佳儒
債 務 人 蘇冠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佳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114年3月18日止,按年息3.6399
%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0
4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
息部分以上開各段利率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整,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吳佳儒之財產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蘇冠龍負給付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CYDV-114-司促-76-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