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16號
原 告 許呈安
被 告 謝有為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1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6日0時32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區精誠路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西區精誠路與精誠十七街交岔路口欲
左轉時,理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
、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原欲
直行過路口時突向左轉,適後方由原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見狀煞車不及發生碰撞,原告因而受有
雙手肘擦傷、左腕擦傷、腹壁挫傷、右髖擦挫傷、雙膝擦傷
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則被告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賠
償原告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醫療費用、精神賠償若原告可提出單據,被告均
同意賠償,該交通事故兩造均有肇事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為
證,並有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27號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
,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
4557號偵查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
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
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就原
告本件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判斷如下:
⒈醫療費用:
原告主張因傷支出醫療費用1,314元,業據其提出醫療費用
收據及診斷證明書(見附民卷第5-8頁)為證,認1,314元之
診療支出屬必要支出開銷,應予准許。
⒉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請求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原告為高職畢業,月薪約35,0
00元,未婚,名下無產;被告高職肄業,從事製造業,未婚
,名下無產,業據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並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557號偵查卷宗內被告相關資
料可稽。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另衡酌原
告之傷勢及心理上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慰撫金以1萬元為適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應予駁回。
⒊綜上,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受損害11,314元(計算式:醫療費用
1,314元+精神慰撫金1萬元=11,314元)。
⒋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原因為被告左轉彎疏失(使用方向燈未
依規定),原告未注意車前狀況,故兩造均有過失,過失比
例原告為30%,被告為70%,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7,
920元(計算式:11,314×70%=7,9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即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7,920元即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飯為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
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
他訴訟費用,故無須核定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金額,併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TCEV-114-中小-716-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