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許盛惟
關 係 人 許啟雄
蔡玉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新度壯一(日本國人、男、昭和26年
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令和5年即民國112年5月28日死亡)、許
惠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民國99年6月2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前於民國77年12月16
日為收養人新度壯一、許惠英收養,嗣聲請人之養父母許惠
英、新度壯一分別於民國99年6月26日、112年5月28日死亡
,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
養父母新度壯一、許惠英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
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新度壯一、許惠英間有收養關係存在
,許惠英、新度壯一已分別99年6月26日、112年5月28日死
亡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許惠英與新度壯一之除戶
謄本等件為證,自堪認屬實。又據聲請人於113年12月24日
訊問時到庭陳稱略以:我的養父母都過世了,希望可以回歸
本生家庭,認祖歸宗,我從小也是由本身父母扶養長大等語
,復據關係人乙○○、丁○○於同日到庭陳明:同意聲請人終止
收養。因為我姐姐許惠英沒有小孩,所以才讓聲請人由許惠
英收養。但聲請人的養父是日本人,都住在日本,養母則是
回來臺灣住三個月就回去日本,所以聲請人都是留在臺灣跟
我們住,聲請人的養父母去世時,聲請人也沒有繼承他們的
財產,而且聲請人的養母因為大腸癌在臺灣治療,也都是由
我們在照顧等語,有本件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此外,聲請人
之本生家庭手足亦均同意本件終止收養關係,此有關係人甲
○○、許盛超、許詰希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憑。綜上,本院審
酌聲請人聲請終止與養父母新度壯一、許惠英之收養關係,
其動機並無不當,又查無終止收養有何顯失公平,而使現尚
生存者之權益受到損害之情形,因此,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
養父母新度壯一、許惠英間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ULDV-113-養聲-68-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