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周宣儒
張寳中
王耀賢
蔡天化
相 對 人 蔡淑明
張蔡淑照
蔡信泰
蔡淑敏
蔡吉祥
蔡育華
陳秀敏
陳慧敏
陳慧昭
陳孟華
陳威德
陳威恩
黃燕雀
黃敏澤
黃敏彰
許瑞娟
許弘燕
許瑞珊
許乃文
許宇廷
黃彩虹
黃明哲
黃資善即黃蘭芬
黃若虹
黃佩芬
許昭舜
許瑞卿
許文忠
許瑞真
林瓊玟
林秀玟
辜水華
林柏璋
林柏璁
林敏禾
林孟香
林孟秋
林敏傑
許瑞珍
許文耀
許瑞芳
許瑛珍
許淑鐶
呂昭瑢即呂許滿珠之繼承人
呂明鴻即呂許滿珠之繼承人
呂美慧即呂許滿珠之繼承人
呂子昀即呂許滿珠之繼承人
呂政鴻即呂許滿珠之繼承人
許滿香
游佩芬
游倩姿
游玉
高武成
高玉津
高菁蓮
高菊霞
高振榮
許秀子
許金木
許芝榕
許秀足
許雅智
許由紀
許惠女
許雅典
許馨文
范許幸子
許正忠
許耀昆
許耀文
柯月慈
許家樺
許建平
張素月
許淙彬
許雅鈞
許允文
黃百汾
黃淑鈴
黃瑞文
黃信文
黃敬文
黃國富
黃百利
吳彩翟即許益嘉之繼承人
許軒誠即許益嘉之繼承人
許陳美月即許尚志之繼承人
許瓊文即許尚志之繼承人
許毓礽即許尚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伍
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76號
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
即相對人)連帶負擔在案。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及聲請
人提出之計算書、單據查核,本件訴訟費用詳如附表所示,
均係聲請人先行繳納。則依前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
知,此筆費用即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56,595元,並依前揭規定
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裁判費 50,995元 110年11月9日審電字第3240號收據 地政規費 4,800元 800元 111年9月8日0000000號徵收聯單 111年9月28日0000000號徵收聯單 合 計 56,595元(均係聲請人繳納)
TNDV-113-司聲-223-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