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詹明學
相 對 人 陳勝智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一)4,060,000元(二)2,0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1年11月16日,約定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一)3
,380,000元(二)1,450,000元(三)240,000元,利息及違
約金依契約所載。詎相對人自民國113年9月起即未繳納本息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簿本2件及建物
登記本1件、貸款契約影本1件、借款契約影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瑞崗 四 1055 6 全部 2 高雄 前鎮 瑞崗 四 1056 48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533 瑞崗段四小段1056地號 加強磚造2層樓房 一層:35.28 二層:38.34 合計:73.62 全部 崗山中街180巷43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拍-32-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