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吳其璞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
江晉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月琴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36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53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PCEV-114-板補-115-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