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林慧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0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寬野有限公司 賴銘徽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9月30日 58,147元 AM11295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ULDV-113-司催-106-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