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易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筱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38901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筱蘋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筱蘋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
辦理貸款無須將自己申辦之數個銀行帳戶之帳號均提供予他
人使用,如以美化帳戶金流為由,要求交付數個帳戶之帳號
,再依他人指示自帳戶中提領款項而轉交不詳之人,即與一
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竟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
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至同年月30日間,陸續
將附表所示4個帳戶之帳戶資料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言俊(房屋圖示)貸款顧問」
及「顏永華」之人(無證據顯示係「陳言俊(房屋圖示)貸
款顧問」以外之人,以下均以「顏永華」稱之),以此方式
提供附表所示之4個金融帳戶予「顏永華」使用。嗣「顏永
華」取得上揭帳戶資料後,即將上開4帳戶供作詐欺賴阿綢
之工具,用以收受賴阿綢遭詐騙後匯入之款項,並藉此隱匿
詐欺之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嗣賴阿綢察覺有異,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賴阿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謝筱
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
113年度金易字第7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5頁),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
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與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5
、43至4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阿綢於警詢中之證述大
致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901號卷【
下稱偵卷】第13至15頁),並有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卷第9頁)、被告
與「陳言俊(房屋圖示)貸款顧問」、「顏永華」之LINE對
話紀錄擷圖182張(見偵卷第34至216頁)、「陳言俊」名片
擷圖1張(見偵卷第21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紙(見偵卷第16至17頁)、告訴
人提供之后里區農會112年7月25日匯款申請書1紙、后里區
農會帳戶之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2張(見偵卷第18至19頁)
、告訴人與「陳文政」之LINE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翻拍照片
10張(見偵卷第21至22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
科。
二、至公訴檢察官固認被告本案犯行可能另涉詐欺取財、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惟卷內尚無事證足認被告確實具有詐
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故意,是此部分依有疑唯
利被告原則,尚難逕以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
罪責相繩。
三、論罪科刑:
㈠本案應逕行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論處: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8月2日施行。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5
條之2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
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
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
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則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
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
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
參酌修正理由說明為:「一、條次變更。二、配合修正條文
第6條之文字,修正第1項本文及第5項規定。三、因應洗錢
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
理辦法已於113年3月1日施行,第5項配合實務需要,酌作文
字修正。四、第2項至第4項、第6項及第7項未修正。」,足
認關於此部分之條文修正僅是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將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之條次,變更為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22條第3項,構成要件及刑度並未修正,不生有利或
不利之新舊法比較問題,應直接適用新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論處。
⒉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有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
固增列「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較諸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更為限縮。惟被告於偵查中並未
自白本案犯行(見偵卷第236頁),是無論依照修正前或修
正後之規定,被告均不符合減輕其刑之要件,是此部分之條
文修正,對被告並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無須為新舊法
之比較,附此敘明。
㈡罪名: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
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⒉起訴意旨雖未論及附表編號4之帳戶,惟就提供附表編號4帳
戶之行為,應與已經起訴且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為同一
事實,本院業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上開部分亦在審理範圍內,
請被告就此部分一併答辯(見本院卷第35頁),無礙於被告
防禦權之行使,是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周轉不靈,急需借
貸,擅將附表所示帳戶之帳號均提供予「顏永華」,使無辜
之告訴人遭詐欺集團詐騙後,轉帳至附表編號3之帳戶,而
受有金錢上之損失,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集團成員之
真實身分及贓款流向,對交易秩序有所危害;再審酌被告先
否認嗣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
立,並已部分履行乙情,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可參(見本院
卷第55至56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證據顯示
因交付附表所示帳戶之帳號資料獲取報酬,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4頁
),與當事人之量刑意見(見本院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本案卷內尚乏被告確有因提供附表所示帳戶予他人使用而取
得犯罪所得之具體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沒收其
犯罪所得;另被告本案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
規定之義務沒收範疇,復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告訴人所匯
入之款項為最終持有者,被告對該等款項本不具所有權及事
實上管領權,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偵查起訴,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以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告提供之帳戶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PCDM-113-金易-76-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