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宏軼即趙從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650元(
即經第一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42,314元-上訴人願給付金額87
,664元=154,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KSEV-113-雄簡-1348-202502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