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詹登凱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607號,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957、39958號、1
13年度偵字第2929、2930、64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
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詹登凱有如第一審判決事
實欄所載犯行,以及所犯罪名,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
所處之刑部分之判決(上訴人明示僅就此量刑之一部上訴)
,改判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7年6月。已敘述第一審判決所為
量刑不當,應予撤銷改判及其量刑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偵查中、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時,均
自白其有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至上訴人於第一
審審理時雖辯稱:其係幫助犯等語,此乃上訴人對於法律概
念之認知不足所致。且上訴人並未否認其有運輸第三級毒品
之犯意聯絡,而其本意在陳述其非居於主導掌控之地位,應
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判決未詳加審酌上情,遽以上訴
人未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自白犯行為由,而未適用上述規
定減輕其刑,有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
四、惟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是
類案件被告自白犯行,認罪悔過,並期訴訟經濟及節省司法
資源,被告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此所謂
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之供述
。
原判決說明: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中雖供稱「對起訴書所示
客觀事實不爭執」,然其於偵查中供稱:我看不懂英文,沒
看過國際郵包,不知道包裹的內容物為何?我真的是不知情
,從頭到尾我沒有碰到東西,後來我慢慢知道他們傳遞的訊
息是毒品。我認罪是因為我在包裹還沒有寄來前,我就猜測
的到包裹裡面是毒品等語(見113年度偵字第2929號〈下稱偵
字第2929號〉卷第163、164、168、181頁)。可見上訴人明
確否認其有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及行為,此與第一審
判決認定上訴人係立於主導之地位,指揮、溝通、監督包裹
運輸進度等情相違,難謂上訴人於偵查、第一審審理時有自
白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之旨,並無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
法可言。至上訴人於檢察官聲請羈押由法院訊問及第一審審
理時雖供稱:(問:對於檢察官聲請書所載犯罪嫌疑事實,
有何意見?)我認罪;(問: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
實及罪名,有何意見?)我當初就已經承認(見偵字第2929
號卷第180頁、第一審卷一第96頁),惟亦辯稱:我是因為
基於朋友情誼幫忙傳送訊息,我真的是不知情情況下,從頭
到尾我沒有碰到東西;我真的不知道他們一開始要運輸,「
大餅」叫我幫忙轉給「崇緯」,後來他們有發照片我才覺得
不對勁;我真的沒有參與,只有幫忙轉傳訊息各等語;於檢
察官訊問時更明確表示:「(問:是否承認運輸本案趙紫妤
包裹......涉嫌運輸第三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罪嫌?)我
不承認(見偵字第2929號卷第168、180、181頁、第一審卷
二第257頁),足見上訴人於偵查、第一審審理時,並未對
本件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之全部或主要事實為肯定之供述,
而非單純主張其係幫助犯而已。原判決斟酌上訴人於偵查、
第一審及原審審理之供述,因認上訴人未於偵查、第一審審
理時有自白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自屬有據。上訴人上
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有理由欠備及矛盾之違法云云,自
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本件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
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規定
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TPSM-114-台上-1144-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