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SM-114-台上-1144-20250320-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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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詹登凱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607號,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957、39958號、1 13年度偵字第2929、2930、64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詹登凱有如第一審判決事 實欄所載犯行,以及所犯罪名,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所處之刑部分之判決(上訴人明示僅就此量刑之一部上訴),改判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7年6月。已敘述第一審判決所為量刑不當,應予撤銷改判及其量刑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偵查中、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時,均 自白其有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至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時雖辯稱:其係幫助犯等語,此乃上訴人對於法律概念之認知不足所致。且上訴人並未否認其有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而其本意在陳述其非居於主導掌控之地位,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判決未詳加審酌上情,遽以上訴人未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自白犯行為由,而未適用上述規定減輕其刑,有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 四、惟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是類案件被告自白犯行,認罪悔過,並期訴訟經濟及節省司法資源,被告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之供述。 原判決說明: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中雖供稱「對起訴書所示 客觀事實不爭執」,然其於偵查中供稱:我看不懂英文,沒看過國際郵包,不知道包裹的內容物為何?我真的是不知情,從頭到尾我沒有碰到東西,後來我慢慢知道他們傳遞的訊息是毒品。我認罪是因為我在包裹還沒有寄來前,我就猜測的到包裹裡面是毒品等語(見113年度偵字第2929號〈下稱偵字第2929號〉卷第163、164、168、181頁)。可見上訴人明確否認其有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及行為,此與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係立於主導之地位,指揮、溝通、監督包裹運輸進度等情相違,難謂上訴人於偵查、第一審審理時有自白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之旨,並無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可言。至上訴人於檢察官聲請羈押由法院訊問及第一審審理時雖供稱:(問:對於檢察官聲請書所載犯罪嫌疑事實,有何意見?)我認罪;(問: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罪名,有何意見?)我當初就已經承認(見偵字第2929號卷第180頁、第一審卷一第96頁),惟亦辯稱:我是因為基於朋友情誼幫忙傳送訊息,我真的是不知情情況下,從頭到尾我沒有碰到東西;我真的不知道他們一開始要運輸,「大餅」叫我幫忙轉給「崇緯」,後來他們有發照片我才覺得不對勁;我真的沒有參與,只有幫忙轉傳訊息各等語;於檢察官訊問時更明確表示:「(問:是否承認運輸本案趙紫妤包裹......涉嫌運輸第三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罪嫌?)我不承認(見偵字第2929號卷第168、180、181頁、第一審卷二第257頁),足見上訴人於偵查、第一審審理時,並未對本件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之全部或主要事實為肯定之供述,而非單純主張其係幫助犯而已。原判決斟酌上訴人於偵查、第一審及原審審理之供述,因認上訴人未於偵查、第一審審理時有自白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自屬有據。上訴人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有理由欠備及矛盾之違法云云,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本件上訴意旨,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 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