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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莊茂盛 相 對 人 吳念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邵文良與債務人郭 東凱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2月16日,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之約定,並於111年11月18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 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 年9月18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念瑻,依法 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債務人等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恆春鎮 山海 744 0 0 28,515.00 8分之1 重測前:龍泉水段99地號;信託委託人:邵文良

2025-02-21

PTDV-113-司拍-245-20250221-3

司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莊茂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念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拍賣之抵押物屏東縣○○鎮○○段000地號之不動 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因信託(委託人邵文良),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吳念瑻」,故請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為「吳念 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17

PTDV-113-司拍-245-20250117-2

司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莊茂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邵文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 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地號(重測後山海段744 地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 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 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7

PTDV-113-司拍-245-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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