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3-司拍-245-20250117-2
摘要
莊茂盛聲請拍賣吳念瑻的抵押物,但法院發現這塊地在113年9月18日因為信託關係,所有權人登記為吳念瑻,所以要莊茂盛在收到裁定7天內說明清楚,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聲請。這個裁定不能再上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莊茂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念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拍賣之抵押物屏東縣○○鎮○○段000地號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因信託(委託人邵文良),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吳念瑻」,故請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為「吳念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