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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暐勛 郭詩芸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3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暐勛與郭詩芸前係同居男女朋友,2 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渠等於民 國111年9月25日晚間7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號9樓 租屋處,因故發生爭執,各自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相 互拉扯,進而互朝對方身體等處徒手攻擊,郭詩芸因此受有 頭部挫傷、腦震盪、胸腹部挫傷、雙上肢肢體多處挫傷併瘀 青、臀部挫傷、雙側膝部挫擦傷等傷害,黃暐勛則受有下背 和骨盆挫傷、手指擦傷、腕部擦傷、小腿擦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起訴書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 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郭詩 芸、黃暐勛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見 本院易字卷第145至14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2024-12-18

TYDM-113-易-429-20241218-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仲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詩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無從確認對話者之 身分,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或其他足資釋明聲請人借款予相 對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22日聲請狀所附存 摺明細須有存摺戶名封面影本,並須釋明轉入帳戶為相對人 所有之證明文件)。 三、請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四、請更正請求利率(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 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05

TPDV-113-司促-14684-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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