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569號
原 告 鄭燕霞
被 告 林稞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5號),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NTEV-113-投小-569-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