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金蒝企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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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徐哲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所附協議書,立合約書人為第三人金蒝企 業行(即謝采霓),並非徐哲軒,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 付新台幣194,48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94,481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2-14

PTDV-114-司促-858-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3號 債 權 人 徐哲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映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㈣確認債權人為徐哲軒是否有誤?與狀附所示合約書乙方為金 蒝企業行負責人謝采霓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1-23

TCDV-114-司促-2233-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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