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鍾國煒
被 告 邱瑜心
許佩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審原訴字第4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瑜心、許佩如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辯論
終結並於民國113 年8 月21日宣示判決,乃原告遲至114 年
1 月2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揆諸上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
,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SLDM-114-審原附民-2-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