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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827號 原 告 王偉倫 訴訟代理人 王基淋 被 告 賴碧曜 楊金蘭 賴新富 楊文源 賴淑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賴黃美華 賴青益 賴招 賴沛蓁 賴麗娥 賴麗珍 賴麗玉 賴寶秀 追加被 告 賴和曦 賴和風 賴謙榕 賴元彥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佳幸 賴隆億 追加被 告 賴思妤 陳冠志 陳威志 陳怡樺 温嘉靖 被 告 古美玲(賴松川之承受訴訟人) 賴昱君(賴松川之承受訴訟人) 賴柔安(賴松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賴和曦、賴和風、賴謙榕、賴元彥、賴思妤、陳冠志、陳威 志、陳怡樺、温嘉靖應就被繼承人賴阿紅所有坐落新北市○○區○○ 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9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古美玲、賴昱君、賴柔安應就被繼承人賴松川所有坐落新北 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50)辦理繼承登 記。 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 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裁 判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位在本院轄區,依首開規定 ,本件訴訟專屬本院管轄。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而其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後,被告賴松川於民國1 13年1月17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賴松川之繼承人即被告 古美玲、賴昱君、賴柔安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 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 合一確定者(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 應予變價分割。嗣後查明起訴時所列被告賴阿紅業已死亡, 並查得被告賴和曦、賴和風、賴謙榕、賴元彥、賴思妤、陳 冠志、陳威志、陳怡樺、温嘉靖為賴阿紅之繼承人後,撤回 原對賴阿紅之起訴,並追加被告賴和曦、賴和風、賴謙榕、 賴元彥、賴思妤、陳冠志、陳威志、陳怡樺、温嘉靖為本件 被告,核原告所為之變更,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 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 附表所示。其中被告賴和曦、賴和風、賴謙榕、賴元彥、賴 思妤、陳冠志、陳威志、陳怡樺、温嘉靖尚未就賴阿紅所遺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古美玲、賴 昱君、賴柔安尚未就賴松川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5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又系爭土地並無法令限制不能分割,或訂有 不分割期限、禁止分割登記等情,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方法 ,且系爭土地如採原物分割方式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全體 共有人,則各共有人所得面積甚小,無從達通常原來使用目 的,顯無從採原物分割方式辦理分割,是系爭土地若採變賣 方式分割,而以價金平均分配於各共有人,應係最符合全體 共有人利益之分割方式,亦最為公平,爰依民法第759條、 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 表所示,惟共有人賴阿紅已於104年2月14日死亡,法定繼承 人為被告賴和曦、賴和風、賴謙榕、賴元彥、賴思妤、陳冠 志、陳威志、陳怡樺、温嘉靖,前開賴阿紅之繼承人均迄未 辦理繼承登記;共有人賴松川已於113年1月17日死亡,被告 古美玲、賴昱君、賴柔安,前開賴松川之繼承人均迄未辦理 繼承登記。又系爭土地並無因法令限制或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兩造亦未有不能分割之協議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 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各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 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答辯,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係屬 真實。  ㈡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在使 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 換,自屬處分行為,須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是以 共有人就共有物如無處分權可資行使,共有人無從以協議方 式為分割,法院亦不能依共有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故共有 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 ,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 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 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 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4 號判決、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意旨參照) 。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賴阿紅於104年2月14日死亡,被告賴 和曦、賴和風、賴謙榕、賴元彥、賴思妤、陳冠志、陳威志 、陳怡樺、温嘉靖就其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0分之1)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 統表、賴阿紅戶籍謄本、賴阿紅之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原告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請求被告賴和曦、賴和風、賴謙 榕、賴元彥、賴思妤、陳冠志、陳威志、陳怡樺、温嘉靖應 就賴阿紅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賴松川於113年1月17日死亡 ,被告古美玲、賴昱君、賴柔安就其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 分450分之1),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繼承系統表、賴松川戶籍謄本、賴松川之繼承人戶籍 謄本在卷可憑,是原告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請求被告古美玲 、賴昱君、賴柔安應就上述賴松川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 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 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 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 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 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 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不受 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係指共有物性質 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以原物分配有困難之情形,例如共有物 本身無法為原物分割,或雖非不能分割,然分割後將顯然減 損其價值或難以為通常使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系爭土地面積為223平方公尺,共有 人數共有27人,如採原物分割,依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將系爭土地分割予各共有人,如欲各共有人受分配土地均 可對外通行,必須保留一定共有土地作為通路使用,又依部 分共有人最小應有部分450分之1計算,縱未扣除上開通路面 積,受分配面積仍小於0.5平方公尺,難以有效利用,且兩 造均未表明願意將系爭土地全部分歸其中一人或數人取得, 或分割後繼續維持共有,足認本件顯有原物分割困難之情事 。本院審酌原告主張應將系爭土地變價分割,而其餘被告並 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等情,認為將系爭土地變賣分割,以價 金分配各共有人,較為妥適。再者,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 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則兩造在變賣系爭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中 ,尚得依法行使優先承買權,取得整筆土地,更有利於系爭 土地之使用及發揮土地效益,且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附 此敘明。     ㈣末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賴和曦、賴 和風、賴謙榕、賴元彥、賴思妤、陳冠志、陳威志、陳怡樺 、温嘉靖就其等所繼承賴阿紅所遺系爭土地就其所遺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90分之1)所有權;被告古美玲、賴昱君、賴 柔安就其等所繼承賴松川所遺就其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450分之1)所有權,既尚未辦理分割,則依前開民法之規定 ,其等就繼承取得之前開土地,仍應成立公同共有關係,故 就本件變價分割後之價金部分,仍應按其等之應繼分維持公 同共有關係,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賴和曦、賴和風、賴謙榕、賴元彥 、賴思妤、陳冠志、陳威志、陳怡樺、温嘉靖就賴阿紅所有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請求被告古 美玲、賴昱君、賴柔安就賴松川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5 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並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 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並以變價分割為最適宜之分割方 法,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又分割共有物之訴,既已由 法院准予分割,並為全體共有人定分割方法,依民事訴訟法 第80條之1規定,由全體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 用,始為公平,並諭知如主文第4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稱謂 共有人 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註 原告 王偉倫 1/15 被告 賴碧曜 1/90 被告 楊金蘭 1/450 被告 賴新富 1/450 被告 楊文源 1/450 被告 賴淑真 1/450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3/15 被告 賴黃美華 1/240 被告 賴青益 1/240 被告 賴招 1/240 被告 賴沛蓁 1/240 被告 賴麗娥 1/240 被告 賴麗珍  1/240 被告 賴麗玉 1/240 被告 賴寶秀 1/240 被告 賴和曦、賴和風、賴謙榕、賴元彥、賴思妤、陳冠志、陳威志、陳怡樺、温嘉靖 公同共有1/90(被繼承人賴阿紅之繼承人) 訴訟費用1/90應連帶負擔 被告 古美玲、賴昱君、賴柔安 公同共有1/450(被繼承人賴松川之繼承人) 訴訟費用1/450應連帶負擔

2025-03-24

KLDV-113-基簡-827-20250324-1

重聲
三重簡易庭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尚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相 對 人 陳郭阿玉(即陳瑞源之繼承人) 陳錦河(即陳瑞源之繼承人) 陳錦上(即陳瑞源之繼承人) 陳錦洋(即陳瑞源之繼承人) 陳錦坤(即陳瑞源之繼承人) 李許猜(即李得勝之繼承人) 李坤和(即李得勝之繼承人) 李文貴(即李得勝之繼承人) 李文俊(即李得勝之繼承人) 王李勤 李木村 李維崇 李欣宜(即李樹土之繼承人) 李謝阿珍(即李勝正之繼承人) 李連貴(即李勝正之繼承人) 李連春(即李勝正之繼承人) 謝連和(即李勝正之繼承人) 李玉琪(即李勝正之繼承人) 林國成 李賢宗 李智培 李楊好体(即李忠勝之繼承人) 李鵬賢(即李忠勝之繼承人) 李鵬敬(即李忠勝之繼承人) 李鵬毅(即李忠勝之繼承人) 林儀程 李軍漢 李黎秋 李黎明 李黎雪 李黎雯 李黎君 李錦霞 曾林乘 林守仁 林延修 李秀琴(兼李欽賜之繼承人) 李仲傑(即李英雄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人)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李伯傑(即李英雄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人) 籍設高雄○○○○○○○○ 李靜怡(即李英雄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號0樓 李靜如(即李英雄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人) 住同上 李林善(即李英雄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人) 想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樺 相 對 人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相 對 人 深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樺 相 對 人 陳銳志 周寬宏 李張玉嬌(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葉瑪琍(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進輝(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楊進忠(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楊進興(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葉淑真(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蔡嘉鴻(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蔡瑜芳(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蔡瑜文(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楊淑卿(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楊寶桂(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葉楊桂香(即葉文熙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 葉春長(即葉文熙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人) 葉春生(即葉文熙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人) 葉湑粼(即葉文熙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人) 葉文魁(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葉慶忠(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葉湘怡(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葉湘萍(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葉文進(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葉文財(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劉葉喜(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葉豐裕(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葉豊村(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葉志良(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葉志敏(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葉志龍(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王葉幸(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劉葉碧雲(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蔡李碧娥(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葉玉雪(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 額,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 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 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又繼承人自繼承 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115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 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重簡字第984號判決確定在案,其中訴訟費用由兩造 依該判決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前揭卷宗核閱無訛。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裁判費),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聲請人 所提聲請戶籍謄本費用共1,710元(計算式:160元+160元+1, 230元+160元=1,710元)及申請影印公司更登記表規費180元 之部分,未見法院於訴訟過程中命聲請人提出,於卷內亦無 相關資料及收據可考,上開費用難認屬於訴訟進行中所生且 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之必要費用,是上開費用均非屬法院於 訴訟過程中所命支出之法定訴訟費用範圍,故不列入訴訟費 用計算,應予剔除,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附表: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 分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 0 尚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58/900000 0元 0 陳郭阿玉(即陳瑞源之繼承人)、 陳錦河(即陳瑞源之繼承人)、 陳錦上(即陳瑞源之繼承人)、 陳錦洋(即陳瑞源之繼承人)、 陳錦坤(即陳瑞源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61/999 連帶負擔 61元 0 李許猜(即李得勝之繼承人)、 李坤和(即李得勝之繼承人)、 李文貴(即李得勝之繼承人)、 李文俊(即李得勝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42/999 連帶負擔 42元 0 王李勤 2/36 55元 0 李木村 2/36 55元 0 李維崇 46/999 45元 0 李欣宜(即李樹土之繼承人) 170/2997 57元 0 李謝阿珍(即李勝正之繼承人)、 李連貴(即李勝正之繼承人)、 李連春(即李勝正之繼承人)、 謝連和(即李勝正之繼承人)、 李玉琪(即李勝正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59/999 連帶負擔 59元 0 林國成 2/27 74元 00 李賢宗 10/999 10元 00 李智培 170/2997 56元 00 李楊好体(即李忠勝之繼承人)、 李鵬賢(即李忠勝之繼承人)、 李鵬敬(即李忠勝之繼承人)、 李鵬毅(即李忠勝之繼承人) 2/27 74元 00 林儀程 46/999 46元 00 李軍漢 170/2997 57元 00 李黎秋 10/5994 2元 00 李黎明 10/5994 2元 00 李黎雪 10/5994 2元 00 李黎雯 10/5994 2元 00 李黎君 10/5994 2元 00 李錦霞 10/5994 2元 00 曾林乘 2/135 15元 00 林守仁 4/135 30元 00 林延修 4/135 30元 00 李秀琴 1/36 28元 00 李仲傑(即李英雄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人)、 李伯傑(即李英雄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人)、 李靜怡(即李英雄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人)、 李靜如(即李英雄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人)、 李林善(即李英雄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人) 公同共有 2/36 連帶負擔 56元 00 想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900000 18元 00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900000 0元 00 深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0/900000 37元 00 陳銳志 16/900000 0元 00 周寬宏 50/900000 0元 00 李秀琴(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1/12 連帶負擔 83元 00 李仲傑、李伯傑、李靜怡、李靜如、李林善(即李英雄之繼承人) 00 李張玉嬌(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瑪琍(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進輝(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楊進忠(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楊進興(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淑真(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蔡嘉鴻(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蔡瑜芳(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蔡瑜文(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楊淑卿(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楊寶桂(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楊桂香、葉春長、葉春生、葉滑粼(即葉文熙之繼承人即李欽賜之再轉繼承人) 00 葉文魁(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慶忠(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湘怡(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湘萍(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文進(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文財(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劉葉喜(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豐裕(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豊村(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志良(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志敏(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志龍(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王葉幸(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劉葉碧雲(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蔡李碧娥(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00 葉玉雪(即李欽賜之繼承人) 備 註 註1: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以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後,元以下四捨五入多於本件訴訟費用額4元,本院依職權調整共有人王李勤、李木村、李維崇、李智培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各減少1元。 註2:共有人除編號1為聲請人外,其餘為相對人。 註3:共有人若為繼承人,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或連帶負擔。

2025-03-17

SJEV-114-重聲-18-20250317-1

屏簡
屏東簡易庭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118號 原 告 陳怡樺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等均為 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裁判費且未特定被告之年籍資料,故 有不合程式之情形,本院以113年度屏補字第382號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合 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雖已補繳裁判 費,惟迄未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有案件統計資料、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2025-03-11

PTEV-114-屏簡-118-2025031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6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怡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陳怡樺住所地在臺南市南區,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 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25

KSDV-114-司促-3164-20250225-1

聲再
臺灣高等法院

確認委任書狀真偽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群群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錢炳村、謝文郡、蘇哲民間請求確認委任 書狀真偽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113 年度聲再字第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固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者,而有民事訴 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 規定,聲請再審。惟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另一程序之新開 ,實質上則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及續行。是再審之訴應以前 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或得承受訴訟接替原當事人之人始得提起 ,否則即非合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446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錢炳村、謝文郡、蘇哲民為相對人,對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113年度聲再字第32號確定裁 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原確定裁定之相對人為 劉永宜、劉文智、陳怡樺(見本院卷第27-30頁),經本院函 詢聲請人究竟係對何人聲請再審,聲請人仍具狀表明係列錢 炳村、謝文郡、蘇哲民為本件相對人(見本院卷第37頁、第5 7頁、第59頁)。則聲請人以錢炳村、謝文郡、蘇哲民為相對 人,復未表明其等為得承受訴訟,而可接替劉永宜、劉文智 、陳怡樺續行訴訟,依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2025-02-21

TPHV-114-聲再-8-20250221-1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08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陳怡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壹萬伍 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7日 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6,250元,付款 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113年12月17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 ,其餘115,5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2-06

TPDV-114-司票-2608-20250206-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23號                     112年度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睿騰 居基隆市○○區○○路000號00樓(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程昱菁律師 被 告 蕭如珊 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律師 被 告 吳志凱 選任辯護人 陳馨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 續字第5號、110年度偵字第1138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 字第6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睿騰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 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蕭如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蘇睿騰(原名蘇玄昆)、甲○○、蕭如珊原係大學同學,並先後 曾任職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基隆長 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蘇睿騰自民國94年 間開始任職於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為從事業務之人。 91年間,甲○○自基隆長庚醫院離職,在基隆市○○區○○路00號 開設東京藥局,至104年7月間由蕭如珊接手經營。蘇睿騰於 基隆長庚醫院任職時,分別於甲○○、蕭如珊經營東京藥局期 間,不定時前往東京藥局兼差。甲○○、蕭如珊、蘇睿騰均知 悉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內之藥品,係該醫院之財產,該醫院聘 僱之藥劑師,其職務為處方調配、保管藥局之藥品,並依據 該醫院醫師開立之給藥單據,將藥品提供予該醫院之病患, 藥劑師並非藥品販售業者,亦無權限可逕將屬於醫院財產之 藥品任意處分而轉售予社區藥局或他人。又東京藥局以提供 民眾領取長期處方箋藥品為其經營要項之一,東京藥局之藥 品來源,為國內中盤藥商,因中盤藥商時有藥品數量不足, 而無法供貨予東京藥局,或因特定藥品必須單次大量交易始 能出貨,惟東京藥局無法短期內售出大量單一藥品,或東京 藥局急需某藥品,然中盤藥商無法即時提供之情形,因而蘇 睿騰與甲○○、蘇睿騰與蕭如珊為使東京藥局取得原先無法取 得或進貨價格過高之藥品得以較低價格及迅速方式取得,以 利藥局經營,詎蘇睿騰與甲○○、蘇睿騰與蕭如珊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由甲○○自附表一 編號2至17所示期間各該編號日期前2至3月內某日(理由欄 陸所示部分除外)、蕭如珊自附表一編號18至27所示期間各 該編號日期前2至3月內某日(理由欄陸所示部分除外),將 東京藥局需用之藥物名稱、劑量、數量,以電話或LINE通知 蘇睿騰,蘇睿騰則利用其擔任小夜班(16至24時)或大夜班 (0至8時)獨自一人上班之機會,依甲○○、蕭如珊告知之藥 品名稱、劑量、數量,於甲○○、蕭如珊告知當日或數日後, 將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內之藥物,擅自攜出,持往東京藥局販 售予甲○○、蕭如珊,供東京藥局調劑,而共同侵占該等藥品 。東京藥局遂得以低於基隆長庚醫院正常可向病患收取之價 格,亦低於健保申報之價格獲取原無法取得之藥品,提供予 第三人,藉以牟利,並致使基隆長庚醫院受有損害(藥品名 稱、數量及價格詳如附表一所示,理由欄陸所示部分除外) 。事後蘇睿騰再於藥局定期盤點前,利用基隆長庚醫院之員 工就醫優待辦法,向該醫院醫師謊稱需依前開優待辦法開立 給藥單據,自費購藥,以期彌縫,避免於盤點時遭發現。嗣 該醫院於106年1月間,發現藥局內藥品異常短少,經調閱藥 局監視器畫面而查知蘇睿騰有擅自攜出藥品之情形,始悉上 情。 二、案經基隆長庚醫院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事項之說明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 ,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 訟辯論程序就此雖無明文,惟自訴訟經濟之觀點,在不損及 被告之權益下,自得類推適用之。查被告蘇睿騰、甲○○所犯 如犯罪事實欄一部分經檢察官以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 之事由(見本院追加卷第7頁,卷宗代號詳附表三),分別 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經本院各別分案審理(本院111年度 易字第423號、112年度易字第31號)。依前述規定及說明, 自得合併審判及合併辯論,當亦得合併判決。本院於審判期 日,於當事人均表同意下,諭知合併審理及合併辯論,自亦 得合併判決,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被告蘇睿騰部分:  ⒈被告蘇睿騰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 庚紀念醫院行政中心藥材管理部副組長陳玉瑩、基隆長庚醫 院藥劑科主任陳怡樺、基隆長庚醫院管理部法務丁銘輝分別 於警詢中供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中補充更正僅爭執警 詢供述之證據能力,偵查中供述部分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 100-101頁、第237頁):  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  ②查證人陳玉瑩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因被告蘇睿騰及其辯護 人於本院審理中否認其證據能力,且不符合前開規定,應認 無證據能力(證人陳玉瑩於偵查中供述之證據能力,被告蘇 睿騰及其辯護人並未爭執;另證人陳怡樺、丁銘輝部分則均 係於偵查中所為供述,依被告蘇睿騰及其辯護人書狀及準備 程序所述,此部分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均見本院卷一第237頁 〕)。另被告蘇睿騰及其辯護人爭執告訴代理人蕭國祐律師 、張譽馨律師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供述之證據能力,惟上開 供述部分並未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爰毋庸論述其證據能力之 有無,附此敘明。  ⒉除上述部分外,以下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蘇睿騰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一第100-103頁、第433-434頁),且本院審酌 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 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卷二第351-366頁),是以 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㈡被告蕭如珊部分:  ⒈被告蕭如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陳玉瑩、陳怡樺、丁銘輝分 別於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嗣於準備程序補充更正,見本院 卷一第184-186頁、第237頁):此部分證據能力之有無,理 由同上㈠⒈所述。  ⒉除上述部分外,以下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蕭如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一第184-186頁、第433-434頁),且本院審酌 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 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卷二第351-366頁),是以 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㈢被告甲○○部分:  ⒈被告甲○○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陳玉瑩、陳怡樺、丁銘輝分別 於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91頁、第298頁): 此部分證據能力之有無,理由同上㈠⒈所述。  ⒉除上述部分外,以下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291頁、第298-299頁、本院卷二第157頁) ,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 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卷二第351-36 6頁),是以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被告等人之答辯及其等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一、被告等人不爭執事項及其等辯解:  ㈠被告蘇睿騰部分:   被告蘇睿騰對於其與被告蕭如珊、甲○○為大學同學,並先後 曾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其上班 時間大部分為小夜班。被告甲○○離職後,開立東京藥局,於 104年間由被告蕭如珊接手經營東京藥局。被告蘇睿騰於任 職基隆長庚醫院期間,有在東京藥局兼差。知道藥品是醫院 的財產,但其職務是調劑藥物。借藥和自費購藥的方式取得 藥物,都要取得醫生處方箋。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長期 處方箋藥品為其經營要項之一,被告甲○○自100年開始,以 電話或口頭告知其東京藥局所需的藥物名稱、劑量、數量, 被告蕭如珊亦有告知所需的藥品、數量,由其從醫院拿取藥 品給東京藥局等情並不爭執,惟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 稱:我的職務是調劑藥物,我不確定有無保管的責任,藥劑 師沒有權限可以直接處分,但是醫院同意借藥和自費購藥的 方式取得藥物。借藥跟購藥都要取得醫生處方箋,只是借藥 要先去藥局拿藥,然後跟醫生說要開立處方箋,開處方箋就 去跟藥局做銷帳的動作,自費購藥就是跟一般民眾一樣,先 去掛號之後,請醫生開立處方箋,醫生開立自費藥物,然後 再去繳費取得這些藥品,截至目前為止,以上開方式取得的 藥品,均已補回云云。  ㈡被告蕭如珊部分:   被告蕭如珊對於伊與被告蘇睿騰、甲○○為大學同學,並先後 曾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嗣於10 4年7月間接手經營東京藥局,伊經營東京藥局時,被告蘇睿 騰在基隆長庚醫院任職,亦有到東京藥局兼差,藥品雖是醫 院的財產,但是藥品是放在藥劑室開放式的架上,藥師是依 據處方拿取這些藥品。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長期處方箋 藥品為其經營要項之一,伊經營期間有將東京藥局需用之藥 物名稱、劑量、數量告知被告蘇睿騰,由被告蘇睿騰持至東 京藥局,而供東京藥局調劑等情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 業務侵占犯行,辯稱:藥品是放在藥劑室開放式的架上,藥 師是依據處方拿取這些藥品,沒有想過這些藥品是藥劑師要 保管云云。  ㈢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對於彼與被告蘇睿騰、蕭如珊為大學同學,並先後 曾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自基隆 長庚醫院離職後,同年度在基隆市○○區○○路00號開設東京藥 局,104年間即由被告蕭如珊接手經營東京藥局。被告蘇睿 騰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期間,於彼經營東京藥局時,不定時前 往東京藥局兼差。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長期處方箋藥品 為其經營要項之一,藥品來源為中盤商、藥廠或物流業者。 彼會將東京藥局需用之藥物名稱、劑量、數量告知被告蘇睿 騰,請被告蘇睿騰幫彼買藥,彼知道藥品來源,就是被告蘇 睿騰跟基隆長庚醫院掛號買藥,彼從被告蘇睿騰拿取的藥品 ,有拿收據,彼有支付對價等情,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 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當時職務是上下班時,藥品並沒有 交接保管,如果是保管的話應該是要清點交接,我們在職務 期間只是調劑,沒有清點。幫病人調這個藥,是基於病人的 需要,沒有要搶醫院的業務,只是被動的協助病人,醫院的 藥還要負擔掛號費,這個掛號費是我負擔的,這個費用被告 蘇睿騰會跟我拿。我們調劑的處方籤有各個醫院的,這部分 基隆長庚醫院並沒有損失,而且有實際上的獲利,出發點是 給予病人方便,而且東京藥局及基隆長庚醫院可以互利云云 。 二、選任辯護人為被告等人利益提出辯護意旨,略以:  ㈠被告蘇睿騰辯護人:  ⒈起訴書附表所示藥品,部分為被告蘇睿騰自用或家人使用, 部分為林衍妤自用或家人使用,部分為被告蘇睿騰同事委託 購買、部分為林衍妤同事委託購買、部分為被告蘇睿騰自費 購買後直接交付東京藥局使用、部分是被告蘇睿騰先行借用 後,再以自費購藥方式返還基隆長庚醫院。有關被告蘇睿騰 自用或家人使用、林衍妤自用或家人使用、被告蘇睿騰同事 委託購買、或林衍妤同事委託購買之藥品,為基隆長庚醫院 向來允許且同意,自與業務侵占無涉。至於林衍妤自用或家 人使用及林衍妤同事委託購買之藥品,亦與被告蘇睿騰無涉 ,被告蘇睿騰要無可能因他人行為而構成業務侵占。  ⒉有關被告蘇睿騰自費購買後,直接交付東京藥局使用部分, 被告蘇睿騰自費購藥而領藥後,依民法交付之規定,取得藥 品所有權,則被告蘇睿騰嗣將取得所有權之藥品交付東京藥 局,自無法構成業務侵占。  ⒊有關被告蘇睿騰先行借用後,再以自費購買方式返還基隆長 庚醫院之藥品,被告於盤點前自費購買藥品歸還,主觀上只 有暫時使用之意圖,係屬使用侵占,並不構成業務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不法要素,亦不構成業 務侵占罪。  ⒋依照基隆長庚醫院所提出之藥師職務內容觀之,藥師的職務 並不負責保管藥物,故被告蘇睿騰不曾因保管而持有藥品, 故不會構成業務侵占罪之將業務上管理之財物侵占入己之構 成要件;其次,既名為借,主觀上即欠缺易持有為所有的主 觀構成要件,此與被告蘇睿騰是否有違反基隆長庚醫院借藥 規定無涉,借藥規定違反與否無法等同於業務侵占罪主觀構 成要件構成與否。況且,基隆長庚醫院借藥之規定混亂、且 從未落實,連證人陳玉瑩、陳怡樺身為主任、組長均有違反 ,更足以反證內部制度違反與業務侵占罪的主觀構成要件無 法一概而論,而被告蘇睿騰在長達8年的時間均有自費購藥 的紀錄,即足以證明被告蘇睿騰意在借藥、且借的當下確有 返還之意,依實務見解,即不構成業務侵占罪。承前所述, 不論從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之角度、或罪疑唯輕之刑法原則 ,均請判處被告蘇睿騰無罪等語。  ㈡被告蕭如珊辯護人:  ⒈被告蕭如珊曾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知悉基隆長庚 醫院除允許直接掛號向各科醫師請求開立自費處方箋購買藥 物之外,亦允許院內同仁先行借藥後,再掛號向各科醫師請 求開立自費處方箋購買藥物回補,至於被告蕭如珊離開基隆 長庚醫院後,自無從知悉基隆長庚醫院院內相關規定,故被 告蕭如珊離職後,是否有禁止直接掛號買藥、或借藥等情, 被告蕭如珊並不知情,且被告蕭如珊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 長庚醫院購買藥物時,被告蘇睿騰從未向被告蕭如珊轉達有 禁止直接掛號買藥、或借藥乙事,故被告蕭如珊對於被告蘇 睿騰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買藥物乙事,主觀上並無任何不法之 認識。  ⒉況且,被告蕭如珊雖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買藥 物,但並未實際參與購買過程,無法知悉被告蘇睿騰究竟是 以直接掛號購買、或借藥之方式以取得藥物,亦無法知悉被 告蘇睿騰於期間是否涉及任何不法,故縱使被告蘇睿騰向基 隆長庚醫院購買藥物之過程有任何不法,亦與被告蕭如珊無 涉。  ⒊被告蕭如珊每次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買藥物, 被告蘇睿騰均會依基隆長庚醫院收據向被告蕭如珊請款,而 被告蕭如珊則依被告蘇睿騰購買情形給付對價,可證被告蕭 如珊主觀上是為了購買藥物,並無任何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 ,亦即由被告蕭如珊給付對價一節,足證被告蕭如珊並不構 成業務侵占罪嫌。起訴書認為被告蕭如珊透過員工價向基隆 長庚醫院取得藥品而有獲得利益,或委託被告蘇睿騰購藥為 利於藥局經營等等,因單純獲有利益並非業務侵占罪之構成 要件,至多僅為道德上之非難,並非構成刑事犯罪之理由。  ⒋基隆長庚醫院假借優待就醫辦法行不當販售藥品予員工,違 反政府推動社區藥局政策,影響民眾權益,其行為有違反醫 療倫理之「行善原則」、「誠信原則」、「公義原則」,應 受法律苛責及社會非難。且藥品係屬「公共財」,任何人均 不得為圖利而囤積或為私利而掌控,應在藥品市場短缺時, 以病人福祉發揮「行善原則」、「公義原則」,及時釋出藥 品救治病人。基隆長庚醫院卻挾其強大財團體系於90年頒訂 「優待從業人員暨眷屬就醫優待辦法」,歷經修訂,優待對 象不斷增加,除本院人員及其眷屬外,擴大至長庚大學、長 庚科技大學及長庚體系學校之教職員與學生,表面上看係基 於企業僱主照顧員工、眷屬及所有相關人員之醫療就醫美意 ,惟其背後動機、目的則隱藏壟斷地區醫療體系。而員工既 已自費購買而取得藥品後,所有權即已移轉,自不受基隆長 庚醫院拘束,而被告蕭如珊係以金錢委託被告蘇睿騰購買藥 品,並無違法行為,更不該當刑法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㈢被告甲○○辯護人:  ⒈基隆長庚醫院之藥物均是由醫院保管,藥劑師並無保管藥品 之權限,被告蘇睿騰雖為基隆長庚醫院之藥劑師,工作內容 僅係負責調劑藥物,並非保管藥物,因而被告蘇睿騰並不因 於基隆長庚醫院工作即持有該醫院藥物,故被告蘇睿騰無法 構成「擅自處分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的構成要件,而被告 甲○○自無從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蘇睿騰成立業務 侵占之共犯。  ⒉被告甲○○於擔任東京藥局期間,確曾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 長庚醫院購入部分藥品,惟被告甲○○純粹是基於服務客戶, 以及感念基隆長庚醫院栽培而考量基隆長庚醫院可獲利之原 因下,在客戶需要且無法久候,但東京藥局未能即時向上游 藥商購得藥物之情形下,始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長庚醫院 購買藥物,但次數及購買藥量均不多,且有支付藥價。東京 藥局可調劑各醫療院所之處方箋,倘病患持基隆長庚醫院處 方箋請求東京藥局調劑藥物,必定是病患不願舟車勞頓返回 基隆長庚醫院調劑藥物,方才就近向住家附近之健保特約藥 局請求調劑,且東京藥局附近有多家健保特約藥局,若東京 藥局無法調劑基隆長庚醫院之處方箋,病患亦可就近請求附 近之其他健保藥局調劑,故基隆長庚醫院於該情形下,實難 以獲取該處方箋之健保給付,因此東京藥局於此情形下,向 基隆長庚醫院購藥並提供予病患,對基隆長庚醫院而言並無 不利;倘病患持其他醫療院所之處方箋向東京藥局請求調劑 ,東京藥局再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而為調劑,則因基隆長庚 醫院無法調劑其他醫療院所之藥物,故基隆長庚醫院除增加 原本所無之獲利之外,並無任何損害,因此東京藥局與基隆 長庚醫院並非競爭關係。被告甲○○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長 庚醫院購藥,對於病患、基隆長庚醫院及東京藥局三方均屬 有利。被告甲○○之動機並非為侵占,而係基於服務客戶及感 念基隆長庚醫院栽培而為之。  ⒊東京藥局雖偶有備藥不敷使用之情形,但藥局之間常有彼此 支付進貨價格略高之金額借調藥物之習慣,本無須透過被告 蘇睿騰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畢竟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所花 費之成本應該較高,被告甲○○僅在客戶無法久候,但東京藥 局未能即時向上游藥商購得藥物之情形下,始透過被告蘇睿 騰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主要考量在於被告蘇睿騰曾於東京 藥局兼差,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相當方便, 且被告甲○○亦曾為基隆長庚醫院員工,被告甲○○以此方式向 基隆長庚醫院購藥,可使基隆長庚醫院獲利。  ⒋被告甲○○離院後,自無可能知悉基隆長庚醫院院內相關規定 ,關於基隆長庚醫院有無禁止直接掛號買藥或借藥等,被告 甲○○並不知情,且被告蘇睿騰從未向被告甲○○轉達醫院有上 開禁止情事,故被告甲○○主觀上並無不法之認識。   被告甲○○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每次都有支 付對價,益證其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且被告蘇睿騰既已回補 藥品,則以該部分對外售價作為犯罪所得,顯屬無據等語。 參、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被告蘇睿騰、甲○○、蕭如珊原係大學同學,並先後曾任職於 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被告蘇睿騰於 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期間,分別在被告甲○○、蕭如 珊經營東京藥局時,不定時前往東京藥局兼差。被告甲○○、 蕭如珊、蘇睿騰均知悉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內之藥品,係該醫 院之財產,該醫院聘僱之藥劑師,其職務為依據該醫院醫師 開立之給藥單據,提供藥品予該醫院之病患;又東京藥局以 提供民眾領取長期處方箋藥品為其經營要項之一,被告甲○○ 、蕭如珊分別於經營東京藥局期間,將東京藥局需用之藥物 名稱、劑量、數量告知被告蘇睿騰,被告蘇睿騰則將基隆長 庚醫院藥局內之藥物,帶出醫院持至東京藥局,供東京藥局 調劑等情,為被告蘇睿騰、蕭如珊、甲○○所不否認(見本院 卷一第238-242頁、第291-294頁),並有證人陳玉瑩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核A卷第27-29頁、第87-89頁、核B卷 第22-23頁、B卷第29-31頁、第35-37頁、第83-85頁、本院 卷二第235-288頁)、證人陳怡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 述(見核A卷第77-79頁、第87-89頁、核B卷第3頁、第22-23 頁、B卷第29-31頁、第35-37頁、第83-85頁、本院卷二第23 5-288頁)、證人丁銘輝於偵查中之供述(見B卷第29-31頁 、第83-85頁)、證人蔡佳純於偵查中之供述(見核A卷第68 -71頁、B卷第165-167頁)、證人盧致勻於偵查中之供述( 見核A卷第68-71頁、B卷第169-171頁)、證人郭又齊於偵查 中之供述(見核A卷第68-71頁、B卷第173-175頁)、證人林 衍妤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B卷第198之39頁至第19 8之44頁、本院卷二第235-288頁)、證人沈嘉晉於偵查中之 供述(見B卷第198之39頁至第198之44頁、第263-265頁)、 證人董潔華、謝伯豪、翁培珊於偵查中之供述(見B卷第267 -272頁)、證人劉靜芳、呂欣茹於偵查中之供述(見E卷第5 3-57頁)、證人劉穎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二第 235-288頁,上開證人關於所謂借藥、自費購藥等陳述部分 ,詳後述)在卷可佐;另有基隆長庚醫院行政中心藥材管理 部106年5月23日報告(見A卷第18-19頁反面)、基隆長庚醫 院藥劑科106年2 月16日事件處理提案表、106年5月2日報告 (見A卷第20頁、第21-22頁)、被告蘇睿騰任職基隆長庚醫 院期間就醫自費購買藥品紀錄及說明、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 取照片(見A卷第23-48頁)、基隆長庚醫院盤點虧損數量說 明、東京藥局105年、106年1、2月藥品健保申報數量、藥品 使用統計表、進貨明細及訂單資料(見A卷第49-74頁)、基 隆長庚紀念醫院102年10月16日科務會議紀錄(含宣導資料 )及簽到表、105年10月12日科務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見A卷 第75-80頁、第81-84頁)、被告蘇睿騰106年2月7、14日人 員工作考核輔導紀錄表(見A卷第85-86頁,核A卷第9頁)、 人員訪談紀錄(見A卷第97-105頁、第108-119頁、第121-12 5頁)、證人沈嘉晉之自費購藥用途確認列印資料(見A卷第 106-107頁)、門診批價紀錄(見A卷第120頁、B卷第39-59 頁)、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取照片(見A卷第129-131頁、B卷 第65-77頁)、被告蘇睿騰、證人林衍妤、沈嘉晉購藥優待 減免金額統計表(見B卷第61頁)、被告蘇睿騰106年1月11 日購藥清單(見B卷第63頁)、基隆長庚醫院藥劑科105年特 殊藥品使用登錄表(見B卷第79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就 醫優待辦法(見B卷第93-99頁)、藥囑管制解鎖清單(見B 卷第123-129頁)、基隆長庚醫院藥局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取 照片(見B卷第198之16頁至第198之24頁)、被告蘇睿騰之 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見B卷第323-338 頁)、被告蘇睿騰之就醫紀錄、購買藥品統計表、自費購藥 紀錄表(見B卷第339-349頁、C卷第17-25頁、第81-88頁) 、基隆長庚醫院借物條(見核A卷第21頁)、被告蘇睿騰與 組長、證人郭又齊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見核A卷 第30頁、核B卷第16頁至第19頁)、蘇藥師盤虧藥品索賠分 析及虧損統計表(見核A卷第90-93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107年8月20日健保北字第1071621443號函暨檢附東 京藥局申報藥品統計資料(見核A卷第95-101頁)、基隆市 衛生局110年11月29日基衛食藥壹字第1100008535號函暨檢 附東京藥局之醫事管理系統列印資料(見他卷第31-46頁) 、基隆長庚醫院112年12月4日長庚院基字第1121200014號函 (見本院卷一第399-401頁)、被告蘇睿騰勞保等投保資料 (見本院卷一第463-476頁)、長庚紀念醫院職務說明書( 見B卷第198之13頁至第198之14頁、本院卷一第497-499頁) 等件在卷存參,是以此部分事實足以認定。 二、本案藥品為基隆長庚醫院所有之財產,且為被告蘇睿騰業務 上持有之物品:  ㈠附表一所示藥品為基隆長庚醫院所有之財產一情,為被告3人 是認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40頁、第292頁),且有證人陳玉 瑩等人證述可佐,並有基隆長庚醫院行政中心藥材管理部10 6年5月23日報告(見A卷第18-19頁反面)、基隆長庚醫院藥 劑科106年2月16日事件處理提案表、106年5月2日報告(見A 卷第20頁、第21-22頁)、蘇藥師盤虧藥品索賠分析及虧損 統計表(見核A卷第90-93頁)及基隆長庚醫院112年12月4日 長庚院基字第1121200014號函(本院卷一第399-401頁)等 件可稽。佐以,證人劉穎恬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基隆長庚醫 院藥品的用途,是用在基隆長庚醫院的就診病患身上。具有 基隆長庚醫院病人的身分,經過基隆長庚醫院的醫師診斷才 能自費購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5-249頁)。是以,僅得 於民眾依照就診程序掛號,而由醫師診斷並開立給藥單據後 ,經由藥師調劑提供予該院就診病患使用,即使該醫院包含 藥師在內之所有從業人員,如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擅自將藥 品挪供己用、提供第三人或其他藥局使用。     ㈡又按藥師業務如下:藥品販賣或管理。藥品調劑。藥品鑑 定。藥品製造之監製。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藥 事照護相關業務。藥師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基隆長 庚醫院一般藥師之工作內容為:「1.門、急診作業:處方調 配、審核、發藥、提供用藥指導。2.單一劑量作業:Online 作業、Batch作業、住診調配作業。3.藥品管理:藥品調撥 、異動管理、庫房管理、退藥管理、藥品有效期限統計、報 銷處理及盤點。4.藥物諮詢:醫護人員用藥查詢及病患衛教 。5.專業知識之充實:期刊雜誌之閱讀與發表、時常複習基 本學理及參與晨會。6.作業指導:指導新進藥師與藥學系實 習生等人員作業。7.主管交辦事項」等項,亦有「長庚紀念 醫院職務說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97-499頁、B卷 第198之13頁至第198之14頁);佐以,證人陳怡樺於偵查中 證稱:被告蘇睿騰固定六、日值大夜,藥局僅有被告一人值 班,所以藥局所有的藥都歸被告保管等語(見核A卷第79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基隆長庚醫院地下一樓大藥 庫、一樓小藥庫是否有專人負責看管?)白天的時候有,兩 邊都有負責的供應助管員,但5點以後是由大小夜的值班藥 劑師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9頁);證人陳玉瑩於審理 中證稱:本案發生時,蘇睿騰是大夜班的藥劑師,因為大夜 班只有1位藥劑師,所以在職期間身兼庫房管理責任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262頁);且被告蘇睿騰於警詢中亦自承:( 問:你於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一職有負責保管院內所有 的藥品?上班時段為何?)我上班時段內藥局內所有的藥物 。我大部分是上小夜班(16-24時)及大夜班(0-8時)的時 段等語(見A卷第4頁)。可見被告蘇睿騰任職於基隆長庚醫 院,在本案夜班值班期間,確有庫房管理之責,其工作內容 包含本案藥品管理。再者,藥師之調劑工作,本即會持有相 關藥品,若未持有相關藥品,將如何進行調劑?參酌證人劉 穎恬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盤點最後結算時,因為我的職位 沒有這麼高,好像有些組長會清借物條,把帳調整時會去追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4頁);證人陳玉瑩於審理中證稱: (問:一樓調劑臺值班藥劑師在交接班時,是否需要清點架 上所有藥物?)管制藥品要,非管制藥品不用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261頁);證人陳怡樺亦於審理中證述:(問:一樓 調劑臺值班藥劑師在交接班時,是否會清點架上的所有藥物 ?)我們原則上只有管制藥品,另外就是一些比較特殊的藥 品,就是有監控的藥品才需要清點,其他就是透過每季的盤 點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0頁)。亦足認並非所有藥師均有 交接、或盤點全部藥品之任務,是以上述管理持有藥品進行 調劑與是否交接、盤點未必具有一定關連,尚無從遽以無交 接、無盤點職責,即逕認被告蘇睿騰並未管理持有藥品。因 而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關於藥品「管理」與藥物「保管」 意義不同,上開藥品並非被告蘇睿騰業務上持有之物一節所 為置辯,並非可採。 三、被告等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㈠按所謂「不法意圖」,乃行為人認知到自己在法律上並不具 合法權利而得以使自己對客體享有如同所有人地位之利益的 主觀心態,亦即,行為人認知自己的取物行為牴觸法律對於 財產利益的分配。至「所有意圖」,則是指行為人對於所取 之物欲排斥原權利人之支配而由自己以所有人或有權使用人 地位自居之心理狀態,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意欲持續地破壞 他人對於客體的支配關係,而使自已對於客體處於類似所有 人之地位。且侵占罪為即成犯,不因事後返還所侵占物品, 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再行為人是否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 ,雖屬內心狀態,然仍得由其表現在外的客觀狀態或物本身 之性質加以綜合判斷,諸如有無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之行 為、使用時間之久暫、該物是否因使用而產生耗損、是否事 後為隱含某種不法的目的,而將所取得之物放回原處,並非 意在歸還原物,甚而在一般相同之客觀情狀下,所有人或權 利人有無可能同意行為人之使用行為等,予以綜合判斷。  ㈡被告等人辯稱被告蘇睿騰自基隆長庚醫院攜出持往東京藥局 之藥品,係透過所謂借藥、自費購藥補回等方式取得,並無 不法意圖云云,惟查:  ⒈基隆長庚醫院於97年6月21日第四次修訂「優待從業人員暨眷 屬就醫優待辦法」、於99年1月20日第五次修訂「從業人員 暨眷屬就醫優待辦法」、於101年12月12日第八次修訂「就 醫優待辦法」(以下均簡稱「就醫優待辦法」,見本院卷二 第85-121頁,106年11月第11次修訂版本見B卷第95-99頁) ,其歷次修訂之目的在於:「為減輕本院從業人員及其眷屬 就醫時醫療費用之負擔,使能獲得優良之醫療照顧,特訂定 本辦法」(101年版本刪除「從業」2字,此辦法頒訂目的亦 據證人陳玉瑩、陳怡樺、丁銘輝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B卷第 83頁〕);再觀其所適用之對象為:1.凡下列人員及其父母 ,配偶及未婚子女均適用之:①本院正式人員、②長庚大學及 長庚技術學院任教職員、③因病停薪留職者。2.兼任醫師、 實習醫師、兼任護士及建教合作學校之學生本人。⒊本院退 休人員(99年版本增列⒋本院罹病資遣人員;101年版本增列 該院「主治醫師」等人員、修正長庚技術學院為長庚科技大 學等項)。觀之「就醫優待辦法」歷次修正適用對象均為基 隆長庚醫院員工及眷屬,適用項目則為門診、急診、住院診 療、身體健康檢查等項。換言之,基於上述為減輕員工及眷 屬負擔之本意,「就醫優待辦法」適用之對象仍以該醫院員 工、眷屬具備基隆長庚醫院就診病患或健康檢查身分者為前 提,如非就診病患(或健康檢查者)自無從適用「就醫優待 辦法」。  ⒉再參酌下列證人證述,關於所謂「借藥」、「自費購藥」之 方式及其流程等節:  ①證人劉穎恬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自費購藥需要經過醫師診斷 後,拿到醫師處方才能自費購藥,前提是需要先經過醫師看 診,具備基隆長庚醫院病患的身分才能自費購藥..(問:在 何種情況下會借藥?)因為我可能上班了,但是我不舒服, 我可能需要吃感冒藥,止痛消炎或其他藥,事後需要經過醫 師看診開立處方,具備基隆長庚醫院病患身分才可以借藥。 (問:即使借藥也是因為員工身分讓妳先拿藥後看診,但無 論如何妳還是要具備病患身分取得醫師處方,才可以拿基隆 長庚醫院的藥?)是。..借維骨力的原因是要給家人,..其 實這個就不是病人自己要吃的,就是真的自費給他的家人用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6-249頁)。  ②證人林衍妤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自費購藥跟借藥是否 需要拿到醫師處方箋?)借藥不用,之後請醫師開處方箋自 費購藥再還,自費購藥需要醫師處方箋。借藥當下不用醫師 處方箋就可以借藥,借藥後,理論上我們會請醫師開處方箋 後,再歸還藥局,亦即事後可以利用開處方箋的方式補回來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3-259頁)。  ③證人陳玉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借藥過1次,事後當然需要 醫師處方箋,就是用病患身分去拿處方箋,有處方箋有這個 藥品再把藥品歸還,如果沒有醫師處方箋當然不可以擅自拿 藥,所以才要宣導借藥這件事,所以我說不得無處方箋借藥 ,..所謂借藥一定是有需要,藥品是病患的身分自用才可以 借藥,要符合適應症,不是想買什麼就買什麼。..還是要回 到醫療本質,這個病人有這樣的狀況才能處方這樣的藥品給 他,而不是把自費放在前面,這跟一般買賣不一樣,不是說 我想買什麼藥,就請醫師幫我開,所以還是回到有這個臨床 用途之下,可是他有可能不符合健保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 3-266頁)。  ④證人陳怡樺於審理中證述:自費購藥我們也是由醫師開處方 箋,員工就醫優待辦法其實是為了提供員工比如沒有健保的 狀況下,提供給員工或員眷的就醫優惠,主要的概念是要減 輕員工或員眷的就醫負擔,而不是拿來自費購藥用。因為找 醫師開處方箋,醫師還是會詢問,所以還是會問醫師為何要 開這個藥品,或是醫師透過他的診斷,員工要循這樣的流程 達到自費購藥,一定要醫師開處方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 9-274頁)。  ⑤證人呂欣茹亦於偵查中亦證稱:(問:還藥流程為何?)若 我有去看診,我就會請醫生幫我開出藥來還給藥局,若我沒 有空去看診,我會請有去看診的同事幫我開藥還等語(見E 卷第55頁)。  ⑥互參上情,無論所謂「借藥」、「自費購藥」均應基於上述 「就醫優待辦法」開宗明義所定之目的及所列舉之適用對象 範圍,且依照醫院流程掛號、看診,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後, 始符合所謂「借藥」或「自費購藥」之情形。  ⒊另按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 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 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藥師調劑 ,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 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藥師法第 16條、第17條定有明文。佐以,「長庚紀念醫院職務說明書 」一般藥師工作職責欄,亦載明藥師工作職責為「發藥之處 方核對作業..」,足見藥師調劑藥物應依照醫師處方箋為之 ,被告等人為合格之藥師,對於上開藥師法規定應當知之甚 詳。況且,基隆長庚醫院於102年10月16日科務會議業已重 申發藥必須憑處方、嚴禁無處方借藥等意旨(無處方借藥≠ 口頭醫囑、無處方發藥有違法之虞、護理站有常備藥/急救 盤可用、..如遇借藥,務必拒絕..),此亦有上開會議紀錄 在卷可稽(見A卷第75-80頁)。因此被告蘇睿騰更應知悉所 謂「借藥」已屬無據。尤有甚者,被告蘇睿騰以所謂「借藥 」、「自費購藥」等方式取得之藥物,係持往東京藥局調劑 提供予第三人,此一行為完全悖離上述「就醫優待辦法」意 在減輕員工或眷屬負擔之主要目的,是以違反最上位階之宗 旨者,根本不得以此方式取得藥物。即令基隆長庚醫院院內 人員仍有所謂「借藥」之情形,然而倘當事人係屬違法者, 並無法主張他人之違法,作為自己違法行為免責之依據。從 而,被告等人基於專業智識,可以判斷基隆長庚醫院關於前 述「借藥」流程完全不符合上開藥師法規定,其等實不得以 基隆長庚醫院未落實清查管理,致原本照顧員眷良意之制度 產生漏洞後,而利用此陋規,妄加曲解,資為合理取得藥品 之正當事由。  ⒋輔以,證人郭又齊、蔡佳純、盧致勻於偵查中證稱:基本上 不可借藥,若緊急時或經過主管同意,可向藥局借藥,但僅 限家庭常備藥,處方藥不能借等語(見核A卷第68-71頁、B 卷第165-167頁、第169-171頁);而被告蘇睿騰所謂借用之 藥物種類多,大部分是慢性病、心血管及血糖的藥物為主。 ..大部分是1至2個月連續處方箋的用藥,少的話連1條藥膏 有時也會借用一節,為其是認在卷(見A卷第4頁、第6頁) ;另105年10月7日、13日、17日、106年1月5日、16日等數 日被告蘇睿騰確有接獲被告蕭如珊告知所需藥品及數量一情 ,亦有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可佐(見A卷第30-32頁、 第36頁、第42-46頁);而被告蘇睿騰於基隆長庚醫院藥局 拿取多項藥品裝箱帶走一節,亦經證人陳怡樺證述在卷(見 核A卷第77-79頁),並有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取照片可參(見 A卷第129-131頁、核A卷第36頁、B卷第65-77頁、第198之15 頁至第198之24頁);甚而因藥品數量既繁且夥(數量大於9 0天用量),被告蘇睿騰另須透過其配偶林衍妤、同事沈嘉 晉名義購藥、使用「藥囑管制例外處理」系統解除系統管制 取得藥品,及自廢棄藥品找補的數量等節,亦有人員訪談紀 錄、自費購藥用途確認資料、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及 藥囑管制解鎖清單等件在卷可考(見A卷第115頁、第97-98 頁、第106頁、核A卷第30頁、B卷第123-129頁,「藥囑管制 例外處理」系統之相關機制說明參見B卷第139頁。LINE內容 :..我之前真的有短開藥品,但那是因為要買的種類和數量 都太大了,根本開不了那麼多,所以有些真的有短開,..而 且我認為,我從廢棄藥品中找來補的數量,有些已經超過我 少開的數量..等語);另以如附表一所示大多數門診日購藥 品項、數量均繁多,而門診批價紀錄之金額為數百元、數千 元、萬餘元至11萬餘元不等,此亦有門診批價紀錄可稽(見 B卷第39-59頁)。足認被告蘇睿騰所取之藥物品項不僅多樣 ,且數量甚夥,顯然並非員眷合理使用之範圍。  ㈢又按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藥品或醫療 器材販賣業者。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另本法所稱藥 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經營西藥批發、 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 輸入及輸出之業者。而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 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藥事法第14條、第15條、第49條 分別有明文。被告等人為專業之藥師,對於上開規定必當不 陌生。又基隆長庚醫院並未供應藥品給社區藥局,社區藥局 有叫貨體系一情,並據證人盧致勻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B 卷第170頁)。而被告蘇睿騰依被告甲○○、蕭如珊之囑託將 基隆長庚醫院藥局之藥品攜往東京藥局調劑,並由被告甲○○ 、蕭如珊支付價額等情,為其等是認在卷,則被告蘇睿騰提 供藥品予東京藥局收取價金之行為,猶如販售藥品之買賣行 為,然被告蘇睿騰並非上述藥品販賣業者,焉能以此方式提 供藥品予東京藥局,益證其等間具有不法意識。復以,被告 等人均辯稱社區藥局間因缺藥而有調度之情形,然社區藥局 調度藥品係機構與機構之間互相合意之行為,且該等藥局本 即符合藥事法上開藥品販賣業者,其等間藥品之互通有無, 與本案由被告蘇睿騰利用員工優待方式取得員工價格之藥品 ,再提供予東京藥局調劑予第三人,基隆長庚醫院對於其內 部藥品將提供予社區藥局一事,全然不知,此兩種情形豈可 等同視之。  ㈣復以,被告蘇睿騰取走藥品之品項多樣,數量甚多,而須另 透過其配偶林衍妤、同事沈嘉晉名義購藥、使用「藥囑管制 例外處理」系統解除系統管制取得藥品,及自廢棄藥品找補 的數量等情,已如前述。可見被告蘇睿騰利用所謂「借藥」 等方式取走之藥品不僅業已買賣處分,甚且因數量過多,已 無法依一般自費購藥程序回補,猶長期以來循此模式恣意為 之,可見其主觀上對於能否完整回補之漠視態度,顯然被告 蘇睿騰自始即非單純暫時使用意圖而已。益徵其於盤點前回 補部分藥品,係為避免遭基隆長庚醫院即時發現,而得以沿 此方式取得藥品,繼續擔任東京藥局供應來源之一。    ㈤綜上各節互參,被告等人已知基隆長庚醫院關於前述「借藥 」流程完全不符合上開藥師法規定,亦不符合「就醫優待辦 法」照顧員眷宗旨,竟因基隆長庚醫院未落實清查管理致產 生漏洞,而利用此陋規,妄自曲解作為合理取得藥品之正當 事由,顯已認知到自己在法律上並不具合法權利,仍由被告 蘇睿騰擅自將持有之藥物,逕予攜出販賣予被告甲○○、蕭如 珊,已然破壞基隆長庚醫院對於客體的支配關係,而使自已 對於客體處於類似所有人之地位,尤以基隆長庚醫院對於被 告蘇睿騰取藥目的在於提供東京藥局調劑一節,毫無所悉, 若在一般相同之客觀情狀下,基隆長庚醫院斷無可能同意被 告蘇睿騰基於該等目的,以「就醫優待辦法」照顧員眷之管 道,利用「借藥」、「自費購藥」取得藥品,嗣轉賣處分。 是以,被告等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至為明確。且無論所謂「 借藥」、「自費購藥」均應基於上述「就醫優待辦法」開宗 明義所定之目的及所列舉之適用對象範圍,且依照醫院流程 掛號、看診,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後,始符合所謂「借藥」或 「自費購藥」之情形,一如前述。若未符合上述要件,竟利 用員工身分逕以「借藥」或「自費購藥」方式取得員工優惠 價格之藥品,再以此價格提供予東京藥局,勢必造成基隆長 庚醫院財產上損失,而東京藥局將獲取優於社區藥局依通常 藥品來源管道購入藥物之價格上利益,亦屬當然。況且,侵 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 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 ,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因而被告蘇睿騰擅自將職務上持有 ,如附表一(理由欄陸所示部分除外)所示非其可取用之藥 品,侵占入己轉售予東京藥局,其侵占犯行業已完成,縱使 事後購藥回補,亦不能解免罪責。 四、被告蘇睿騰、甲○○間,被告蘇睿騰、蕭如珊間具有犯意聯絡 :   被告3人對於被告蘇睿騰以上開方式自基隆長庚醫院藥局攜 出藥品,嗣由被告甲○○、蕭如珊價購一節,均不爭執,業如 前述。且被告蘇睿騰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於 任職基隆長庚醫院藥劑師期間,被告蕭如珊有委託或請求代 購藥物。..亦曾受被告甲○○所託去基隆長庚醫院自費購藥。 ..因為他們也都是基隆長庚醫院之前的同事,我們都知道可 自費購藥,他們可能是因為後來開藥局,藥品調度上有問題 ,委託我幫忙代購。是以員工優惠價格拿的。員工優惠價跟 賣給一般病患的價格應該會有價差,跟賣給外面的群眾比會 比較便宜。基隆長庚醫院的藥品自費價格是依照健保價,再 加一個金額上去變成自費的價格,自費價格如果我們員工去 買會打折沒錯,但因為他已經有加成上去了,而且因為大量 購買,成本應該不會低於我們購買的價格。比如同樣的藥品 ,原本基隆長庚醫院賣給一般病患賺的錢會更多。..被告甲 ○○、蕭如珊以前都是基隆長庚醫院的藥劑師,他們對於基隆 長庚醫院裡面內部習慣,大家會借藥等情形都很清楚,所以 才會找我拿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6-278頁)。而被告甲○ ○、蕭如珊均具有藥師資格,且均曾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 藥師,對基隆長庚醫院藥品係屬該院財產,不得擅自轉售、 外借或挪供私用,未具備處方箋調劑藥物之「借藥」行為係 違反藥師法,且被告蘇睿騰根本不符合藥事法所規定之藥品 販售業者等情,均應有所知悉,然仍委由被告蘇睿騰利用擔 任基隆長庚醫院藥師之機會,將業務上所掌管、持有之基隆 長庚醫院藥局藥品侵占入己,再以員工優惠價格轉售予東京 藥局牟利,造成長庚醫院損失,其等間有犯意聯絡至明。      五、附表一編號17所示該次藥品部分,為被告蘇睿騰於104年7月 28日門診批價自費購買回補一情,有門診批價紀錄可稽(見 B卷第47頁、A卷第26頁)。則被告蘇睿騰實際取得藥品之日 期應於該次門診日期前約2或3月間某日,而被告蕭如珊自稱 係於104年7月1日接手東京藥局(見本院卷一第239頁),核 准文號日期為104年8月6日(見他卷第39頁),是應可推認 該次藥品係由被告蘇睿騰販售予被告甲○○。又被告蘇睿騰確 實有利用林衍妤及沈嘉晉員工身分購藥一情,業據其於基隆 長庚醫院訪談時敘明(見A卷第92頁),亦據其在偵查中供 述在卷(見B卷第240頁);被告甲○○亦於偵查中自承:曾經 買過維骨力等語(見E卷第55頁)。是彼等關於此部分非彼 等侵占範圍所為置辯,亦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被告3人上開辯解,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三人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 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 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 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 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 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 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 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 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 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 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 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 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上字第44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3人行為後, 刑法第336條第2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00月00日生效施行,惟查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 銀元3,000元修正為同額之新臺幣9萬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 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非屬法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  二、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係指為他人 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之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 利 益之行為而言。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 物, 以不法領得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 言。故 就處理他人事務之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將其持有之 他人所有 物,意圖不法領得,據為己有,自應論以侵占罪 ,不能援用 背信之法條處斷。又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以 從事特定業務之人,於其此項業務之執行中持有他人之物, 而實行不法領得之意思表現於外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2年 度臺上字第71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 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 觀諸刑法第31條第1項固明,但此專指該犯罪,原屬於具有 一定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立之犯罪,而於有他人 加入、參與其犯罪之情形,縱然加入者無該特定身分或關係 ,仍應同受非難,乃以法律擬制,視同具有身分之正犯,故 適用時,應併援引刑法第31條及第28條,以示論擬共同正犯 之所從出,亦即擴大正犯之範圍,使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之 人,變為可以成立身分犯罪(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68 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蘇睿騰係任職於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師一職,負責處 方調配、保管藥局之藥品,係屬從事業務之人。被告蘇睿騰 身為從事業務之人,侵占其從事業務活動中所持有之藥品,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甲○○、 蕭如珊斯時雖非受基隆長庚醫院僱用之藥師,對於犯罪事實 欄一所示藥品不具業務持有之身分關係,但彼等與有依其業 務管領持有關係之被告蘇睿騰共同實施犯罪,依前開判決意 旨及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是被告蘇睿騰與被告甲○○間、被告蘇睿騰與被 告蕭如珊間就各該期間業務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另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參酌被告蘇睿騰自承將藥品帶離基隆長 庚醫院藥局之監視器畫面時間(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1 2日、20日、2月4日,見A卷第85頁),觀諸該等日期顯係被 告蘇睿騰於每三個月盤點前門診自費購藥期間,接續不定時 將基隆長庚醫院藥局藥品攜往東京藥局,時間上已難以切割 ,雖形式上係以數行為行之,然其等主觀上係基於同一侵占 之犯意,接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之法益,為接 續犯,分別僅成立一業務侵占罪。 五、被告甲○○、蕭如珊雖不具上開業務持有關係,惟彼等亦曾任 職於基隆長庚醫院,且斯時已為社區藥局負責人,竟與被告 蘇睿騰以上開方式侵占基隆長庚醫院之藥品,且長期為之, 可非難性非輕,均不宜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 刑,併予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蘇睿騰於任職期間,不知克盡職責,反利用業務 上之機會,將其持有之藥品侵占入己,被告甲○○、蕭如珊亦 不循正常藥品來源管道價購藥品,同以上開方式損害基隆長 庚醫院之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酌之其等侵占藥品之價值 、期間、數量,暨其等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犯後態度 ,再兼衡被告蘇睿騰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藥師 工作,已婚,無子女,母親健在,需其扶養,家境小康等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370頁);被告蕭如珊自陳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藥師工作,未婚,無子女,父 母健在,毋庸其扶養,家境小康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 院卷二第371頁);被告甲○○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 從事藥師工作,已婚,育有2名子女,1名成年,1名未成年 ,母親健在,需其扶養,家境小康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 本院卷二第371頁)等一切情狀,核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伍、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有明文。又所 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 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 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 ,亦屬之。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 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 度臺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案係由基隆長庚醫院藥劑科於105年第三季奉示追查藥 品盤點盈虧情況,發現多項藥品連續三季盤虧,持續調查後 ,發現被告蘇睿騰約每三個月會大量自費購買多項處方藥, 購買項目與盤虧項目一致,進一步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紀錄, 發現被告蘇睿騰多次於小、大夜班將大量藥品以紙箱或手提 袋帶離藥局而發現被告蘇睿騰有侵占藥品等情,有基隆長庚 醫院行政中心藥材管理部106年5月23日報告、事件處理提案 表、就醫自費購買藥品之記錄、LINE對話畫面(見A卷第18- 20頁、第23-47頁),及門診批價紀錄(見B卷第39-59頁) 等件可稽。因而基隆長庚醫院係於盤點後,依據被告蘇睿騰 就醫自費購藥紀錄回溯推知侵占藥物之情。佐以,被告蘇睿 騰就醫自費購買藥品之記錄,其上有「開方歸還(不取藥) 」、「歸還」、「開方歸還」、「開單歸還」、「開單歸還 (未領藥)」等記載(見A卷第28頁、第32頁、第37頁、第4 6-47頁)。可見被告蘇睿騰辯稱業已回補藥品一節,尚非無 據。故而本案所侵占之全部藥品,應認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基 隆長庚醫院,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自無庸諭知沒收。 三、另被告蘇睿騰依被告蕭如珊告知之藥品、數量,自基隆長庚 醫院藥局攜出該等藥物持往東京藥局交付被告蕭如珊,被告 蕭如珊係以匯款方式給付價金一節,為被告蘇睿騰是認在卷 (被告蘇睿騰陳稱:蕭如珊用匯款,都用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的帳戶,如交易明細所示等語。見B卷第315頁)。此部分為 被告蘇睿騰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追徵。 陸、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下列部分藥品,亦經被告蘇睿騰擅自攜出基隆 長庚醫院持往東京藥局調劑,而認被告3人此部分亦涉犯業 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 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 76年臺上字第48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涉有上開犯罪嫌疑,無非係以被告3人不 利於己之供述、上開證人等人、基隆長庚醫院前述報告、門 診批價紀錄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3人固不否認係 被告甲○○、蕭如珊將東京藥局所需藥品告知被告蘇睿騰,由 被告蘇睿騰自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將該等藥品攜出並提供予東 京藥局等情,惟否認此部分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被告蘇睿騰 辯稱:係同事委託購買等語。   四、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即起訴書第12頁)第一個品項部分:證人陳玉 瑩於審理中證稱:曾經借用維骨力,借用的維骨力就是起訴 書附表第12頁第1個品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2頁)。  ㈡附表一編號4、7、9⑬至㉜其中的㉖伴樂娜、㉜維骨力、⑩、⑫小 哈氟氟錠部分:   證人林衍妤於本院審理中證稱:2011年9月23日自費購藥是 我自己要用的,2012年6月27日裡面有我自己要用的,也有 我幫同事託買的,2013年3月22日,有我自費的,也有蘇睿 騰託我買的,其中伴樂娜和維骨力是我自費買的,其他是蘇 睿騰買的。伴樂娜是避孕藥,維骨力是要給我母親的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252-253頁);證人陳怡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我記得我最常買的是氟錠,我有託蘇睿騰買過氟錠,即小 哈氟氟錠。我不太記得日期,但確定有請蘇睿騰購買過小哈 氟氟錠,購買數量不多,我記得2次,但忘記每次購買幾瓶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0-272頁)。  ㈢從而,被告蘇睿騰辯稱上開部分係證人林衍妤或其他同事託 買一情,所為置辯,即非無據。此部分即應推認為非屬被告 3人侵占範圍內之藥品。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認為被告3人此部分涉犯共同業務侵占罪 嫌,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未達於一般之 人均可得確信被告3人確有此部分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 之程度,是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3人被訴此部分犯行有 罪之心證,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 ,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3人有檢察官 所指此部分共同業務侵占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等有此部分 之犯罪行為。依首揭之說明,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刑事法原則,本院認被告3人被訴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 能證明。又檢察官認為被告3人此部分所為與經本院認定有 罪科刑之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所 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見本院卷一第283頁),是被告3 人被訴此部分即應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志追加起訴,檢察官 陳虹如、李國瑋、林明志、周啟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即起訴書附表,增列「編號」欄、複數藥品品項部分增列①至各 數量等序號,藥品名稱欄標示「★」部分參見理由欄陸。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補充說明:附表一所示藥品之單位,分別為 膠囊、藥錠部分為「顆」;藥膏、凝膠部分為「條」;液體部分 為「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8頁、第283頁)。 編號 日期 姓名 藥品編號 數量 自費金額 藥品名稱 例外解除 自費總金額(元) 1 00000000 蘇玄昆 PZA024M 1000 9,000 ★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9,000 2 00000000 蘇玄昆 PBA016M 56 168 ①Cyprodin 賽普寧錠   7,952 PBA052M 28 224 ②LoraPseudo SR  F.C.莫鼻卡持續性藥效錠     PZA224M 90 7,560 ③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3 00000000 蘇玄昆 PQA004S 5 195 ①Brown Mixture  Liquid(Glycyrrhiza fluid ext.+Opium Tr.)   385 PWK018E 1 190 ②Duofilm治疣液     4 00000000 林衍妤 PBA003M 200 2,400 ★①Neocetin好克敏膜衣錠   7,500 PLB020M 200 600 ★②Folacin葉酸膜衣錠     PZA024M 500 4,500 ★③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5 00000000 蘇玄昆 PFD064M 60 1,440 ①Doxaben XL  4mg可迅持續性藥效錠(Pfizer)   7,198 PGC078M 10 170 ②Mopik莫比克錠     PQA004S 1 36 ③Brown Mixture  Liquid(Glycyrrhiza fluid ext.+Opium Tr.)     PQA034M 21 126 ④Zcough咳治得軟膠囊     PVA002E 2 926 ⑤Devirus力克眼用軟膏     PZA024M 500 4,500 ⑥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6 00000000 蘇玄昆 PBA003M 50 355 ①Neocetin好克敏膜衣錠   10,986 PMC042M 14 56 ②Meterone美得樂錠     PVA002E 3 1,323 ③Devirus力克眼用軟膏     PWI044E 28 252 ④Divigel Gel迪維舒凝膠     PZA024M 1000 9,000 ⑤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7 00000000 林衍妤 PBA002M 30 273 ★①Allegra  180mg艾來錠(Sanofi-Aventis)   15,149 PCC004M 21 84 ★②Amoxicillin  250mg安謀黴素膠囊     PCC210M 54 508 ★③Augmentin tab.  1gm安滅菌膜衣錠     PFD029M 30 570 ★④Loniten洛寧錠     PGC105M 30 564 ★⑤Arcoxia萬克適錠(MSD)     PKA044M 28 840 ★⑥Nexium耐適恩錠     PMA008E 1 545 ★⑦Flixotide  accuhaler輔舒酮準納乾粉吸入劑     PMA032M 100 300 ★⑧Compesolon 康速龍錠     PMC054M 6 498 ★⑨Gynera祈麗安錠     PMG004M 28 112 ★⑩Carbizo抗泌腫錠     PQB015E 1 149 ★⑪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UA030M 2 1,200 ★⑫Zymaflour 1mg小哈氟氟錠     PVA029E 2 222 ★⑬Tobrex 點必效眼藥膏     PWC016E 2 156 ★⑭Tricodex cream  15gm皮克寧藥膏     PWC026E 5 76 ★⑮Futusoa膚達爽乳膏(壽元)     PWH031E 1 42 ★⑯Pasca gel保濕康膠漿     PWI020E 2 10 ★⑰Nystatin vag  tab寧司泰定陰道錠     PZA024M 1000 9,000 ★⑱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8 00000000 蘇玄昆 PBA003M 80 568 ①Neocetin好克敏膜衣錠   15,464 PFA060M 150 870 ②Fonosil壓速利錠(生達)     PJA010E 2 92 ③Cividoid喜美凝膠     PKA044M 28 840 ④Nexium耐適恩錠     PMA007E 1 394 ⑤Duasma MDI帝舒滿定量噴霧液     PTA056M 80 240 ⑥Espin E.M.安心平腸溶微粒膠囊     PVA002E 5 2,205 ⑦Devirus力克眼用軟膏     PVG010E 9 450 ⑧Sindecon Nasal  Spray醫鼻易噴鼻液     PWC052E 5 125 ⑨Betamethasone  ointment貝他每松軟膏(杏輝)     PWK006E 2 350 ⑩Polytar liquid保麗娜液     PWP018E 8 330 ⑪Aclovir Cream艾剋樂芙乳膏     PZA024M 1000 9,000 ⑫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9 00000000 蘇玄昆 PBA030M 196 588 ①Diphenidol敵芬尼朵糖衣錠   24,884 PCH076M 56 9,856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FA056M 56 336 ③Labtal壓血泰膜衣錠     PFA123M 28 720 ④Twynsta 倍必康平錠80/5     PGA034M 28 1,238 ⑤Topamax(高) 100mg  妥泰膜衣錠     PGC105M 30 564 ⑥Arcoxia萬克適錠(MSD)     PIG010M 224 862 ⑦Bio-CAL滋骨咀嚼錠     PTA056M 300 900 ⑧Espin E.M.安心平腸溶微粒膠囊     PVA003E 1 211 ⑨Besonin碧適清鼻腔定量噴液劑     PWC034E 5 230 ⑩Metsone cream 頓安膚乳膏     PZA024M 1000 9,000 ⑪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059E 12 379 ⑫Flur Di Fen  Patch富帝芬貼片(得生)     林衍妤 PBA010M 84 252 ⑬Cinnazine賜腦清錠   42,077 PCH108M 30 5,340 ⑭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EB003M 86 258 ⑮Flunazon復腦通膠囊     PEC012M 56 280 ⑯Mestinon美定隆糖衣錠     PFA050M 60 540 ⑰Verelan維爾寧持續性膠囊     PFA101M 224 4,547 ⑱Aprovel  300mg安普諾維膜衣錠(Sanofi)     PFC066M 180 8,010 ⑲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A082M 232 1,740 ⑳Topiramate(低)  25mg托必拉美"山德士"膜衣錠     PGC064E 30 120 ㉑Voren supp. 非炎栓劑     PGI014M 30 90 ㉒Zolpidem柔拍膜衣錠     PLC031M 84 4,536 ㉓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MA011E 3 3,180 ㉔Seretide  250使肺泰準納乾粉吸入劑     PMA013E 1 819 ㉕Seretide 50  evohaler使肺泰優氟吸入劑     PMC046M 1 107 ★㉖Havina伴樂娜膜衣錠     PQB015E 10 1,490 ㉗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QB035M 50 200 ㉘Nosma 125 漠喘緩釋微粒膠囊     PWH031E 1 42 ㉙Pasca gel保濕康膠漿     PWK006E 2 350 ㉚Polytar liquid保麗娜液     PZA009M 8 1,176 ㉛Dostinex 過乳降錠     PZA024M 1000 9,000 ★㉜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0 00000000 蘇玄昆 PCH108M 30 5,340 ①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16,477 PED050M 28 252 ②Urotrol優合膜衣錠     PFA050M 60 540 ③Verelan維爾寧持續性膠囊     PVA026E 2 42 ④Flucason護康視懸濁點眼液     PVD030E 1 145 ⑤Elebloc愛克壓點眼液     PWA014E 4 244 ⑥Bacitracin Neomycin  oint利膚軟膏     PWI023E 6 564 ⑦Ladiol gel麗露凝膠     PWK006E 2 350 ⑧Polytar liquid保麗娜液     PZA024M 1000 9,000 ⑨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1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28 4,928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51,313 PCH078M 30 6,081 ②Baraclude 貝樂克膜衣錠1毫克     PCH080M 20 1,660 ③Zeffix干安能錠     PCH108M 88 15,664 ④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FA056M 84 504 ⑤Labtal壓血泰膜衣錠     PFC042M 28 210 ⑥Lipanthyl  supra弗尼利脂寧膜衣錠     PGC051M 84 252 ⑦Cataflam  25mg克他服寧(Novartis)     PMA015E 1 1,433 ⑧Seretide 250  evohaler使肺泰優氟吸入劑     PQB015E 1 149 ⑨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QB051E 2 3,418 ⑩Spiriva  Respimat適喘樂舒沛噴吸入劑     PTA071S 4 456 ⑪Mycostatin  susp.滅菌靈懸液用粉劑     PWI044E 28 252 ⑫Divigel Gel迪維舒凝膠     PZA003M 50 250 ⑬Fylin暢循持續性膜衣錠     PZA024M 1000 9,000 ⑭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224M 84 7,056 ⑮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12 00000000 蘇玄昆 PLC033M 28 2,744 ①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11,744 PZA024M 1000 9,000 ②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3 00000000 蘇玄昆 PQB015E 2 326 ①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7,026 PZA024M 1000 6,700 ②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4 00000000 蘇玄昆 PIH012M 56 1,792 ①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9,624 PKA044M 14 332 ②Nexium耐適恩錠     PZA024M 1000 7,500 ③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5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14 2,479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7,125 PME112M 28 896 ②Trajenta糖漸平膜衣錠 5毫克     PZA024M 500 3,750 ③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6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90 15,939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45,111 PFC067M 14 339 ②Tulip 10mg妥寧膜衣錠  (Sandoz)     PGA003M 56 1,831 ③Keppra優閒膜衣錠     PKA090M 14 399 ④Dexilant 60mg  得喜胃通緩釋膠囊     PKB004M 360 3,240 ⑤Bio-Three百賜益錠     PLC037M 24 2,165 ⑥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15毫克     PLC039M 24 2,165 ⑦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20毫克     PQB015E 2 326 ⑧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WK045E 1 1,660 ⑨Folux建樂絲生髮泡沫液     PZA016M 56 3,002 ⑩Cellcept山喜多膠囊     PZA080M 112 14,045 ⑪Fk506(prograf)普樂可復膠囊     17 00000000 蘇玄昆 PGC070E 6 468 ①Teiria思舒酸痛凝膠(五洲)   9,145 PKA044M 56 1,327 ②Nexium耐適恩錠     PKG012M 400 1,600 ③Silima 信美寧膠囊     PQB015E 6 977 ④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VI014E 3 900 ⑤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ZA024M 500 3,750 ⑥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059E 4 123 ⑦Flur Di Fen  Patch富帝芬貼片(得生)     18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200 1,600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14,538 PBA065M 180 1,170 ②Xyzal驅異樂膜衣錠     PLC031M 84 4,712 ③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ZA224M 84 7,056 ④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19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28 224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64,457 PCH076M 72 12,312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CH108M 20 3,630 ③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GB056M 52 1,430 ④Stalevo  100/25/200MG始立膜衣錠     PGB063M 90 6,633 ⑤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GG067M 28 1,372 ⑥Abilify安立復錠 5     PIH012M 84 2,436 ⑦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PLC031M 140 7,854 ⑧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5M 84 4,620 ⑨Pradaxa普栓達膠囊150毫克     PME110P 6 12,180 ⑩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SA044M 300 660 ⑪Alinamin-F50 合利他命F50     PVI014E 1 300 ⑫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ZA024M 500 3,750 ⑬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224M 84 7,056 ⑭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20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140 1,120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39,551 PCH076M 56 9,576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ED069M 14 574 ③Betmiga PR 25mg  貝坦利持續性藥效錠     PGB056M 168 4,620 ④Stalevo  100/25/200MG始立膜衣錠     PGB063M 77 5,675 ⑤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LC031M 77 4,320 ⑥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28 2,296 ⑦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E088P 5 1,436 ⑧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3 6,090 ⑨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UA040M 5 2,000 ★⑩Zymaflour 0.25mg小哈氟氟錠     PZA071M 42 1,844 ⑪Avodart適尿通軟膠囊     21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140 23,380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86,634 PCH108M 28 5,082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FA096M 140 1,960 ③Co-Diovan  可得安穩160/12.5膜衣錠     PGB063M 104 6,968 ④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GG067M 76 3,648 ⑤Abilify安立復錠 5     PIH012M 56 1,568 ⑥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PLC031M 224 11,200 ⑦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5M 102 5,508 ⑧Pradaxa普栓達膠囊150毫克     PME044P 8 3,995 ⑨Lantus SoloStar蘭德仕注射劑     PME088P 15 4,307 ⑩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8 16,160 ⑪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UA040M 1 400 ★⑫Zymaflour 0.25mg小哈氟氟錠     PZA071M 56 2,458 ⑬Avodart適尿通軟膠囊     22 00000000 沈嘉晉 PCH045M 28 5,236 ①Hepsera干適能錠   56,120 PCH108M 28 5,082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DA065M 50 2,550 ③Femara 復乳納膜衣     PFA132M 88 2,024 ④Exforge HCT  5/160/12.5力安穩 膜衣錠     PFC018M 60 2,490 ⑤Ezetrol怡妥錠     PFC066M 64 2,560 ⑥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A054M 30 750 ⑦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PKA048M 168 3,192 ⑧Takepron OD 泰克胃通 口溶錠     PLC031M 154 7,700 ⑨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28 2,296 ⑩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C038M 42 1,806 ⑪Evista鈣穩膜衣錠     PME072M 140 4,522 ⑫Januvia佳糖維膜衣錠     PME110P 6 12,120 ⑬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ME123M 70 2,310 ⑭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PVI008E 5 341 ⑮TEARS NATURALE 淚然點眼液     PZA071M 26 1,141 ⑯Avodart適尿通軟膠囊     23 00000000 蘇玄昆 PBA036M 50 250 ①Vistaril維泰寧膠囊(聯亞)   53,977 PCH076M 56 9,352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CH108M 28 5,082 ③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FC066M 70 2,800 ④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B063M 56 3,752 ⑤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LC031M 84 4,200 ⑥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56 4,592 ⑦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C068M 9 4,500 ⑧Yasmin悅己膜衣錠(Bayer)     PME088P 8 2,297 ⑨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2 4,040 ⑩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ME123M 56 1,848 ⑪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PVI014E 5 1,500 ⑫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WC055E 10 470 ⑬Momesone Cream喜膚能乳膏     PZA024M 500 3,750 ⑭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224M 66 5,544 ⑮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24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50 8,350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92,470 PCH108M 56 10,164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DA065M 56 2,856 ③Femara 復乳納膜衣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FC066M 84 3,360 ⑤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YES   PGB063M 252 16,884 ⑥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YES   PGG067M 60 2,880 ⑦Abilify安立復錠 5     PIG091M 180 1,710 ⑧Bio-CAL plus滋骨加強咀嚼錠     PKA048M 140 2,660 ⑨Takepron OD 泰克胃通 口溶錠 YES   PKB030M 100 1,500 ⑩Miyarisan BM妙利散     PLC031M 168 8,400 ⑪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YES   PLC033M 90 7,380 ⑫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YES   PLC041M 168 5,712 ⑬Brilinta百無凝膜衣錠 YES   PME044P 5 2,497 ⑭Lantus SoloStar蘭德仕注射劑     PME088P 10 2,871 ⑮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2M 180 4,680 ⑯Trajenta糖漸平膜衣錠 5毫克 YES   PME123M 84 2,772 ⑰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YES   PQB015E 2 326 ⑱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VI014E 8 2,400 ⑲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VI022E 1 1,558 ⑳Restasis  30's/box麗眼達眼用乳劑(Allergan)     25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28 4,676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YES 119,533 PCH108M 56 10,164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YES   PEB012M 280 2,604 ③Urief 優列扶膠囊 YES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FC066M 168 6,720 ⑤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YES   PGA054M 112 2,800 ⑥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PGB056M 300 8,250 ⑦Stalevo  100/25/200MG始立膜衣錠     PGB063M 168 11,256 ⑧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YES   PKA044M 56 840 ⑨Nexium耐適恩錠     PKA048M 140 2,660 ⑩Takepron OD 泰克胃通 口溶錠 YES   PLC031M 336 16,800 ⑪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YES   PLC041M 336 11,424 ⑫Brilinta百無凝膜衣錠 YES   PME072M 336 10,853 ⑬Januvia佳糖維膜衣錠 YES   PME099M 336 5,544 ⑭Janumet捷糖穩50/500(Patheon)     PME112M 180 4,500 ⑮Trajenta糖漸平膜衣錠 5毫克 YES   PME123M 336 11,088 ⑯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YES   PWB029E 20 1,140 ⑰Xylmol oint.喜癒痔軟膏     PZA224M 56 4,704 ⑱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26 00000000 蘇玄昆 PFA024M 60 498 ①Cordarone臟得樂錠   37,326 PFA138M 84 2,268 ②Sevikar 5/40舒脈康膜衣錠 YES   PFC010M 140 2,520 ③Lescol益脂可長效緩釋膜衣錠 YES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GA054M 112 2,800 ⑤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YES   PGA076S 1 1,993 ⑥Keppra oral  sol'n優閒內服液劑(Nextpharma)     PGG067M 28 1,344 ⑦Abilify安立復錠 5     PIG091M 120 1,140 ⑧Bio-CAL plus滋骨加強咀嚼錠 YES   PKA044M 56 840 ⑨Nexium耐適恩錠 YES   PKD054S 3 522 ⑩Duphalac Oral  solution 300ml杜化液     PME018M 800 1,760 ⑪Uformin克醣錠 YES   PME122M 90 3,240 ⑫Jardiance 10mg 恩排糖膜衣錠 YES   PQB015E 5 805 ⑬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QB051E 1 1,817 ⑭Spiriva  Respimat適喘樂舒沛噴吸入劑     PQB055E 1 1,131 ⑮Striverdi適維樂舒沛噴吸入劑     PVD038E 2 368 ⑯Timolast欲目明點眼液     PWA016E 1 54 ⑰Biomycin 40gm 欣黴素藥膏     PWB029E 20 1,140 ⑱Xylmol oint.喜癒痔軟膏     PZA224M 56 4,704 ⑲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YES   PZA280M 168 4,872 ⑳Coralan 5mg 康立來 膜衣錠 YES   27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336 2,419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YES 33,810 PBA065M 100 650 ②Xyzal驅異樂膜衣錠     PCD020M 9 225 ③Sporanox適撲諾膠囊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FC066M 14 560 ⑤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A054M 52 1,300 ⑥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YES   PGG067M 28 1,344 ⑦Abilify安立復錠 5     PIH012M 56 1,568 ⑧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PKA044M 84 1,260 ⑨Nexium耐適恩錠 YES   PKB002M 100 800 ⑩Antibiophilus阿德比膠囊     PKB030M 155 2,325 ⑪Miyarisan BM妙利散     PKD044M 100 300 ⑫Senokot散肚祕錠     PKD052S 6 174 ⑬Lactulose Liquid  樂可樂舒液劑     PLC031M 84 4,200 ⑭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4 296 ⑮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E088P 2 574 ⑯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1 2,020 ⑰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ME123M 28 924 ⑱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PQA004S 8 264 ⑲Brown Mixture  Liquid(Glycyrrhiza fluid ext.+Opium Tr.)     PQB015E 3 483 ⑳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VI022E 30 1,558 ㉑Restasis  30's/box麗眼達眼用乳劑(Allergan)     PZA224M 84 7,056 ㉒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YES                 896,576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不含手續費):新臺幣 依據B卷第311-317頁筆錄、第323-338頁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彙整) 編號 日期 金額 備註 1 105年1月8日 5萬3,563元 2 105年3月25日 3萬1,237元 3 105年7月21日 10萬元 4 105年7月22日 2萬1,142元 5 105年9月23日 4萬4,883元 6 105年10月26日 6萬9,045元 7 106年1月12日 7萬6,693元 8 106年2月16日 2萬4,180元 合計:42萬743元 附表三(卷宗對照表) 編號 卷宗 代號 1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234號卷 A卷 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核交字第1074號卷 核A卷 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核交字第2314號卷 核B卷 4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40號卷 B卷 5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續字第5號卷 C卷 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8號卷 D卷 7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23號卷一、二 本院卷一、二 8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80號卷 E卷 9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075號卷 他卷 10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1號卷 本院追加卷 備註 編號8至10為追加起訴卷部分。

2025-01-24

KLDM-112-易-31-202501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范塏暘 代 理 人 蔡富强 債 務 人 樺文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文 債 務 人 陳怡樺 一、㈠債務人樺文希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樺文希有限公司、陳怡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陸萬零肆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17

TCDV-114-司促-949-20250117-2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怡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6日 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200,000元, 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3年11月 28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1-15

TPDV-114-司票-1368-2025011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范塏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樺文希有限公司、陳怡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乃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 」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應區分對樺文希有限公司跟陳怡樺請求不同,分 列請求金額、利息。) ㈢提出債務人於112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收取15萬元之釋明資 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債務人簽收之收 據影本),並敘明不當得利之受有利益人究為「樺文希有 限公司」或「陳怡樺」?並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㈢提出債務人陳怡樺借款12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 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 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並更正 請求標的之聲明。 ㈣提出證據資料釋明係因債務人樺文希有限公司跟陳怡樺二 人之詐欺行為致債權人受有60,406元損害之事實,並敘明 樺文希有限公司係以何種方式為詐欺行為。並更正請求標 的之聲明。 ㈤提出債務人樺文希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1-09

TCDV-114-司促-949-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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