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名人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敏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百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百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陳百如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街00號之1樓」及「臺北市○○區○○街地○00
號」車位,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TPDV-113-司促-13590-20241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