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吳弘鵬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陳諾樺律師
吳少艾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乙○○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113家救字第247號
),業經本院受理在案,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09條之規定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
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各1件以為釋
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所提訴狀所記載
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
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PCDV-113-家救-247-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