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貴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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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陳貴乙 相 對 人 林美華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84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91年6月20日 315,000元 未記載 91年6月20日 WG0000000 002 91年6月20日 120,000元 未記載 91年6月20日 WG0000000 003 91年6月25日 200,000元 未記載 91年6月25日 WG0000000 004 91年7月8日 50,000元 未記載 91年7月8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1

TCDV-114-司票-841-20250211-2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陳貴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美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四張本票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2-03

TCDV-114-司票-841-20250203-1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陳貴乙 相 對 人 廖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97年8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450,000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8月21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WG0000000 號) ,內載金額新臺幣45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8月28日, 詎於民國97年8月28日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23

CHDV-113-司票-1824-20241223-2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陳貴乙 上列聲請人陳貴乙因與相對人廖建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貴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請求金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4-12-12

CHDV-113-司票-1824-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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