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2

案號

CHDV-113-司票-1824-202412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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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貴乙和廖建德之間有張本票出了點問題,陳貴乙向法院聲請裁定。但法院發現陳貴乙的聲請文件還差點東西,所以發了個裁定,要陳貴乙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把聲請費一千元補繳了,還要寫清楚到底想跟廖建德要多少錢。如果時間內沒補正,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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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陳貴乙 上列聲請人陳貴乙因與相對人廖建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貴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請求金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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