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HDV-113-司票-1824-20241212-1
摘要
陳貴乙和廖建德之間有張本票出了點問題,陳貴乙向法院聲請裁定。但法院發現陳貴乙的聲請文件還差點東西,所以發了個裁定,要陳貴乙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把聲請費一千元補繳了,還要寫清楚到底想跟廖建德要多少錢。如果時間內沒補正,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聲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陳貴乙
上列聲請人陳貴乙因與相對人廖建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貴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請求金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