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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岳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66號、第2705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800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及附表所有關於「aaZ00000000000000il.com」之記載均 更正為「aaa09358630000000il.com」、附表一更正為附表 、附表編號1、2、3、13、20「恐嚇內容」欄關於「妳」之 記載均更正為「你」、附表編號5「恐嚇內容」欄「用寄得 太慢,我直接派人送過去」更正為「用寄的太慢、我直接派 人送過去」、附表編號6「恐嚇內容」欄「但私密照在我這 裡」補充為「但是私密照在我這裡」、附表編號8「恐嚇內 容」欄「包括你婆家和娘家,他那天也有載你家小朋友一起 對吧!」更正為「包括你婆家和娘家…他那天也有載你家小 朋友一起對吧!」、附表編號10「恐嚇內容」欄第2行「印 成廣告紙,」更正為「印成廣告紙、」、附表編號14「恐嚇 內容」欄「沒關係,我很快就會幫你宣傳。」更正為「沒關 係、我很快就會幫你宣傳」、附表編號15「恐嚇內容」欄第 1至2行「否則你別怪我讓你家毀布置於到人亡,」更正為「 否則你別怪我讓你家毀不至於到人亡、」、附表編號18「恐 嚇內容」欄第1行「不管你躲到哪裡」更正為「不管你躲到 哪裏」、附表編號19「恐嚇內容」欄第1行「早上好,」更 正為「早上好、」、附表編號20「恐嚇內容」欄第2行「已 沒有」更正為「也沒有」、附表編號22第3至4行「恐嚇內容 」欄「拿你女兒出来賭了,所以你覺得得沒差」更正為「拿 你女兒出來賭了,所以你覺得沒差」、附表編號23第2行「 恐嚇內容」欄「一定」更正為「1定」、附表編號24第2行「 恐嚇內容」欄「折麼」更正為「折磨」、附表編號32「恐嚇 內容」欄「我記得你好像跟我說過你在告宏碁是吧」更正為 「我記得你好像跟我說過你在宏碁是吧」、附表編號33「恐 嚇內容」欄「宏基」更正為「宏碁」、附表編號34「恐嚇內 容」欄第1至5行「要是你婆家有知道任何事情,你就別怪我 ,你女兒是承擔你的罪孽也是你自己找的,可不關我的事! 我以京讓你避擇了」補充並更正為「要是你婆家有知道任何 事情、你就別怪我…你女兒要是承擔你的罪孽也是你自己找 的、可不關我的事!我以讓你避擇了」、附表編號35「電子 郵件」欄「aZ00000000000000il.com」更正為「000000-000 00000000.mlc.edu.tw」、附表編號36「恐嚇內容」欄第1至 3行「你最好能無時無刻的陪伴你小孩身邊 最好和你室友 形影不離」補充並更正為「你最好能無時無刻的陪伴在你小 孩身邊 最好和你室友行影不離」、附表編號37「恐嚇內容 」欄第1至4行「你要把路走死、我也没告差、把你逼到無路 可走,你才會清醒!••…你如果真三的在乎」更正為「你要 把路走死、我也没差、把你逼到無路可走 你才會清醒!  你如果真的在乎」、附表編號40「恐嚇內容」欄第1至4行「 你想找死也不要拖你女兒墊底。有天你的女兒要是看到你那 淫照、還有你傳給我的懐孕」更正為「你想找死也不要拖你 女兒墊底…有天你的女兒要是看到你那淫照、還有你傳給我 的懷孕」、附表編號42「恐嚇內容」欄第5至6行「虎毒不食 子,你比畜生還畜生」更正為「虎毒不食子、你比畜牲還畜 牲」、附表編號43「恐嚇內容」欄第1至3行「你再躲著没關 係、我會談你日夜寢食難安!每天折磨你、看你忍耐度有多 強,」更正為「你再躲著没關係、我會讓你日夜寢食難安! 每天折磨你、看你忍耐度有多強……」、附表編號44「恐嚇內 容」欄第1至2行「你真足很厲害啊、拿你女兒來賭了,看來 你的小孩一點」更正為「你真是很厲害啊、拿你女兒來賭了 ,看來你的小孩1點」、附表編號46「恐嚇內容」欄第1至3 行「你這淫蕩的爛貨、還在躲 你躲好一點,不要再讓人找 到」更正為「你這淫蕩的爛貨、還在躲… 你躲好一點、不要 再讓人找到……」、附表編號48「恐嚇內容」欄第14至16行「 既然這様、我就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更正為「既然 這樣、我就以其人之道 還治其人之身 」,證據部分並增 列「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乙○○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職業為 貨車司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2047 8785號卷第3頁);被告此前未有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與告訴人甲 曾為男女朋友之關係;被告犯行對於告訴人個人行動及意思 決定自由(跟蹤騷擾部分)、內心安全感(恐嚇部分)所生 之損害;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 訴人和解或賠償其損害(被告曾與告訴人另案成立調解,約 定被告應於民國113年6月30日以前給付告訴人25萬元,然被 告未依約履行)之犯罪後態度,並參以告訴人當庭及以書狀 陳述之意見,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手段(被告 屢次以告訴人女兒之安危作為威脅手段,此部分尤屬惡劣)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 ,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限制。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66號                    113年度偵字第2705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 (真實年籍姓名詳卷)原為男女朋友關係,惟此段 關係為乙○○之配偶陳宇慧察知,乙○○因此與甲 有爭執,而 乙○○竟心生不滿,基於騷擾、恐嚇之接續犯意,反覆、持續 違反甲 意願,以其所有之電子郵件信箱000000-0000000000 0.mlc.edu.tw,及不知情之陳宇慧之電子郵件信箱aZ000000 00000000il.com、aaZ00000000000000il.com,於附表所示 時間,恫嚇甲 如附表所示之言語,並對甲 以電子通訊進行 干擾,令甲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及足以影響甲 之 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甲 委由鄭猷耀律師、吳鎧任律師、林裕展律師告訴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 灣高等檢查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陳宇慧具結證述大致相符,復有Google subscriber inform ation(google查詢資料)1份、電子郵件列印頁面1份在卷可 資佐證,足認被告之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 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違反跟 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等罪嫌;又被告所為, 係出於同一騷擾、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之目的,且依跟蹤騷擾 防治法規定行為應有反覆性及持續性,應認被告上開行為為 接續之一行為,又其接續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 合,應從重論處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宜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淑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 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民國年/月/日) 電子郵件 恐嚇內容 1 112/4/6 aZ00000000000000il.com 我會寄(本案性影像)到妳娘家、婆家跟新加坡的地址 2 112/4/13 aZ00000000000000il.com 那你慢慢跟妳老公、婆家、娘家解釋吧 3 112/4/14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你的老公小孩和婆家娘家們怎麼去面對你。 4 112/4/24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這份報告(就醫證明)我會先寄給妳老公、婆家跟娘家 5 112/4/24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用寄得太慢,我直接派人送過去! 6 112/4/26 aZ00000000000000il.com 但私密照在我這裡、這樣你應該懂了吧! 7 112/5/14 aaZ00000000000000il.com 不惜一切代價 8 112/6/1 aZ00000000000000il.com 包括你婆家和娘家,他那天也有載你家小朋友一起對吧! 9 112/7/13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小心你女兒 10 112/7/15 aaZ00000000000000il.com 我會把你的病例、驗孕棒跟對話印成廣告紙,請我那些小弟去你婆家附近發放張貼 11 112/7/15 aZ00000000000000il.com 這3張我會先請我小弟去處理 12 112/7/15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甲 你死定了 13 112/7/15 aaZ00000000000000il.com 再不回應第一個拿妳女兒開刀 14 112/7/15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甲 你不怕丟臉、不怕你的事情眾人皆知的話沒關係,我很快就會幫你宣傳。 15 112/7/16 aaZ00000000000000il.com 否則你別怪我讓你家毀布置於到人亡,放心我只在你婆家附近打個廣告 16 112/7/16 aaZ00000000000000il.com 我召集一些兄弟去你婆家那、等我喔! 17 112/7/17 aaZ00000000000000il.com 你找死是不是 18 112/7/17 aaZ00000000000000il.com 不管你躲到哪裡我都有辦法找到你! 19 112/7/18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早上好,小孩還平安嗎? 20 112/4/14 aZ00000000000000il.com 妳對妳老公、婆家和娘家感覺已沒有那麼重要,所以抱歉囉! 21 112/5/14 aaZ00000000000000il.com 就算賠上我的命 22 112/7/17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請問你怎麼對你女兒毫不在乎呢?哦對了!你都敢 拿你女兒出来賭了,所以你覺得得沒差!… 23 112/7/23 aZ00000000000000il.com 現在小宇有任何不對勁、我一定把帳算在你身上 24 112/7/24 aZ00000000000000il.com 你怎麼折磨小宇、我就怎 麼折麼你… 25 112/7/24 aZ00000000000000il.com 我應該慢慢的去查一下 你的室友… 讓你也體會一下、你是怎麼折磨小宇的! 你遇到的會是小宇的千千萬 萬倍 26 112/7/25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你放心我只想摸你的奶!… 27 112/7/25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什麼時候有空啊、講一下不要這樣!你的奶給那麼多人戳揉過、没差我一個吧?• 28 112/7/25 aZ00000000000000il.com 反正你再扯嘛…我們就一直 拖到那時候再做結束!我身邊有很多閒人沒關係、我就跟你耗下去⋯ 29 112/7/25 aZ00000000000000il.com 那你就自己去承受去承擔後果 30 112/7/25 aZ00000000000000il.com 怎麼了?再說啊!我就跟你 耗沒關係!我跟你耗到你家人全知道、他們原諒你、我就不再找你! 31 112/7/25 aZ00000000000000il.com .....我是不會就此罷休的! 32 112/7/25 aZ00000000000000il.com 我記得你好像跟我說過你在告宏碁是吧 33 112/7/25 aZ00000000000000il.com 宏基的事情我再請人去查 34 112/7/25 aZ00000000000000il.com 要是你婆家有知道任何事情,你就別怪我,你女兒是承擔你的罪孽也是你自己找的,可不關我的事!我以京讓你避擇了、是你自己禍害你的女兒即婆家! 35 112/7/26 aZ00000000000000il.com 不然把你家人找出來、一 起來評評理! 36 112/7/26 aZ00000000000000il.com 你最好能無時無刻的陪伴你小孩身邊 最好和你室友形影不離、最好顧好你婆家人 你已徹底惹怒我了!… 37 112/7/26 aZ00000000000000il.com 你要把路走死、我也没告 差、把你逼到無路可走,你才會清醒!••…你如果真三的在乎你的小孩、你的做法就不會是這樣、你擺明不愛你的小孩、利用你的小孩來讓我不要這樣對你而已!你的心也 真夠狠的… 既然你對你的小孩無情、那就不要怪我沒手下留情! 38 112/7/26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丈母娘你要顧好我的小愛人喔!我大哥抓狂了、不過你放心!小的我會手下留情不會很用力的對待她、我會讓她喊痛、不要、請我輕一點、然後讓她爽久一點、不會跟你一樣有遺憾! 39 112/7/26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黃小姐不對我應該要叫你丈母娘的、我現在對你不感興趣了、我等你女皃! 40 112/7/26 aZ00000000000000il.com 你想找死也不要拖你女兒墊底。有天你的女兒要是看到你那淫照、還有你傳給我的懐孕墮胎証據、不知道會怎樣看你這個媽! 41 112/7/26 aZ00000000000000il.com ••再躲你的罪孽也不可能不報在你女兒身上⋯• 42 112/7/26 aZ00000000000000il.com 你什麼証據証明都沒有、只有拿你女兒出來擋死 你女兒要是有個萬一、也是你這個媽推她出來死的、人家說虎毒不食子,你比畜生還畜生 為了一個不是真實的謊、拿你女兒去賭!!! 43 112/7/26 aZ00000000000000il.com 你再躲著没關係、我會談你日夜寢食難安!每天折磨你、看你忍耐度有多強, 你就好好祝福你女兒吧! 44 112/7/27 aZ00000000000000il.com 你真足很厲害啊、拿你女兒來賭了,看來你的小孩一點也不無辜、你女兒活該要當你的墊被! 45 112/7/27 aZ00000000000000il.com 你要躲到你女兒出事才要出來是不是 46 112/7/27 aZ00000000000000il.com 你這淫蕩的爛貨、還在躲 你躲好一點,不要再讓人找到 你的名宇、你的照片我都發出去了⋯ 顧好你的女兒!讓我逮到、你就死定了! 47 112/8/2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我會繼續保持追蹤關注你跟你的女兒 48 112/8/7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你再不老實、後續就是無碼的大頭照了! 我會給私訊想知道你這號人 物的各大網友! 你的對話、懷孕拿小孩的照跟文件、 還有之前傳給我哥跟前嫂的 對話、我一併找人爆料、我哥之前的檔都在我這個帳號 裡! 是你自己想把事情搞大的、你說的、等有一天懷孕拿小孩的事情是真是假、我哥跟我前嫂自然會知道、既然這様、我就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你再恐嚇我哥我前嫂沒關係!事情爆出來了、我前嫂還是會原諒我哥、至於你、等著身敗名裂、家毁人亡吧… 49 112/8/8 000000-00000000000.mlc.edu.tw 正式向你挑戰囉 我再開個私密社團多拉一些人進來,你婆家在北、娘家在南對吧!那就專拉北部跟南部地區的,尤其是新加坡的!

2025-01-23

MLDM-113-苗簡-1400-20250123-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6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柏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308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審易字第2519號),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彭柏軒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最後一行「生命及」刪 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彭柏軒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被告同日先後傳送文字及電子郵件,係基於單一犯意而於密 接時間內所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文字恫嚇之行為情節 ,侵害告訴人法益程度,及其自述因先前與告訴人間之糾紛 而為本案行為之原因,告訴代理人表示可於庭外自行商談和 解,嗣後被告並表示已具狀撤回另案偵查中所提告訴,參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大學 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金融業,年薪約70萬元,需扶養 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而參酌被告本案犯後 於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已具狀撤回另案對於告訴人所提 告案件,足認雙方糾紛已了結,堪認本案雖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經此偵查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如入監服刑,亦不利其復歸社會,為免短期自由刑 之流弊,認本案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以啟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思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086號   被   告 彭柏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柏軒因與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翔公司)特別助 理廖家賢存有糾紛,心有不甘,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先於民國113年5月10日13時28分許,在不詳地點,使用臉 書帳號「Abby」至皇翔公司所使用之臉書官方帳號,以通訊 軟體臉書MESSENGER傳送廖家賢之照片、對話紀錄及附件所 示內容之文字;又於113年5月10日14時42分、43分許,在不 詳地點,以其所申設之shavy00000000il.com電子郵件信箱 ,傳送廖家賢之照片、對話紀錄及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電子郵 件,至皇翔公司所使用之cont0000000.com.tw電子郵件信箱 ,而以此等加害生命及名譽之事恐嚇廖家賢,使廖家賢心生 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廖家賢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彭柏軒之供述 坦承有寄送郵件及傳送臉書留言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李重輝、蘇清山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皇翔公司所使用之臉書官方帳號截圖、電子郵件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4 被告所提供之行動電話擷圖1份 廖家賢與被告存有糾紛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 與告訴人因財務糾紛而心生不滿,接續以臉書MESSENGER及 電子郵件恐嚇告訴人,係基於同一犯意、密接時間為之,依 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請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檢 察 官 郭盈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宜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皇翔建設小兒子廖家賢,於2023/3月至2024/1與某女約定好一個 月以20萬元的包養費用提供性服務!期間約會都住宿於該女家, 且要求要提供按摩,不可以帶套、要走後門、要口射,要拍自慰 影片給他看,不可以有任何的做愛限制,還要求該女為她生孩子 ,會給予高額報籌。因為廖先生這10個月期間,從2023/3/29 起 第一次約、4/22、5/6、5/16、5/27.....每月約會1-3次不等, 並要求該女的妹妹也一起服務他,妹妹也跟廖先生約會過,我可 以帶妹妹一起做證!因為廖先生多次以不同的理由延遲付款,所 以我所有的賴對話紀錄、照片、影片我都有留存,2023年5月份 還跟該女借愛貓Nini,說借一星期帶回家玩,之後會歸還,到目 前為止廖先生都未歸還及未付任何款項廖先生已從3月一直未讀 未回搞消失,極其惡劣,他的態度決定我的態度,此事總經理廖 宇翔也知情部分,限期5月31前匯款,若再未讀未回,完全不處 理,我將會用我的方式處理這件事情,不管是到公司、上電視、 八掛雜誌、主管機關....,我會爭取我的,我只是一個素人,這 牽扯貴公司的商譽,希望你們能好好處理,大家好聚好散吧

2024-12-25

TPDM-113-審簡-2673-20241225-1

北簡
臺北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9249號 原 告 黃筱鈞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掬律師 周子晏律師 被 告 游凱伃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本院113年 度易字第37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58號),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2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簡附民卷第5頁)。嗣原告基 於同一事實,減縮請求之金額及撤回供擔保假執行之聲請 ,並最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19頁、本院卷第51 頁)。經核前、後聲明皆係基於被告恐嚇原告,使原告原 告心生畏懼,被告應否賠償原告所生爭議之同一事實,原 告並縮減請求金額及為遲延利息之聲明,於法相符,應予 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凌晨1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南港區之全 家便利商店經貿門市附近,以寄件人名稱「KaiYu Yu」之電 子郵件信箱「hehehehw0000000il.com」,使用行動電話發送 電子郵件,內容為:「妳租到了我也會讓妳被加拿大市(可以 試試)退租,妳租不到我也會讓妳永遠不敢想像度假。妳這潮 州低學歷、台北低資歷、終身沒背景,以為自己可以當個貴婦 哈哈。女兒日後下課回家,被性騷擾或侵害,都是活該。是No 妹同學,妳以為眼罩特效就沒事喔?我偏要給大家知道妳是什 麼樣的靠爸靠媽靠夫家的垃圾餒。活該。」之電子郵件(下稱 系爭電子郵件)至原告之電子郵件信箱,以系爭電子郵件恐嚇 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原告之生命、身體、名譽 之安全。原告因被告之上開行為,擔憂自身之生命、身體安全 遭受被告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並因而有焦慮、憂鬱及失 眠之情況發生,身心受有嚴重傷害,故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精 神上之損害賠償。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抗辯則以: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被告願以5萬元作為 和解之條件等語,資為抗辯(但未為聲明)。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本院查:原告主張被告有如前所述以系爭電子郵件恐嚇原告行 為等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原告提出系爭電子郵件列印、Line 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見簡附民卷第17、23頁),而被告上開行 為,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377號妨害自由案件(下 稱系爭刑案),判處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系爭刑案判決書可按( 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且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刑案電子卷證 資料為憑,核屬相符,且已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認定原告所 述之前揭事實為真正。是被告既有為前述恐嚇原告之行為,使 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原告之生命、身體、名譽之安全, 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已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自得就被告 恐嚇原告之行為,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至明。 ㈢茲就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5萬元部分: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致受傷者,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 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各項影響、被害人身心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 之數額。 ⒉審酌被告為原告配偶之友人,被告與原告之配偶產生齟齬,被 告不思以理性方法解決,竟將自身之不滿情緒,向原告發洩, 以系爭電子郵件恐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所為實屬不該, 原告並因而前往身心科就診,並業提出1萬餘元之診療收據支 出,其精神上遭受到痛苦程度,應可認定,並審認本院職權調 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內容中兩造之財產 狀況(詳本院禁閱卷),被告收入較原告為高,被告名下無財 產、原告名下有財產但其總額甚低,兩造之財產資力之情形, 並參以被告前述侵權行為態樣,以及其他一切情狀,認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之精神慰撫金,於被告當庭提出之5萬元數額範圍 內,尚稱適當,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㈣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 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 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 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此民 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揭損害賠償5萬元部分,屬給付無確定 期限,依前揭說明,原告主張自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3月20日(見簡附民卷第27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 元,及自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自應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屬過高,為無理由,而應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之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又本件係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亦無其他訴訟 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 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 91條之規定,就訴訟費用部分併諭知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2024-10-31

TPEV-113-北簡-9249-202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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