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6號
原 告 約有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被 告 張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4日至臺北市○○區○○○路0段00○
0號1樓恬恬歐洲精品店(下稱系爭精品店),將原告防衛系
統設備連接至系爭精品店鐵捲門馬達控制之電線隨意剪斷,
毀損原告所有防衛系統設備,使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5,
000元損害等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被告係112年6月4
日修繕,原告遲至112年8月初才告知東西壞掉,並非合理等
語置辯。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毀損其所有防衛系統設備乙節,為被告所
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應由原告就此要件事實
負舉證責任。經查,訴外人即系爭精品店業主石禎吉於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361號毀棄損壞案件偵查中
證述:被告曾至系爭精品店進行修繕作業,修繕完畢後已將
設備交付其確認正常無誤等語明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爰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
無訛。此外,原告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應認其本件舉
證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過失不法致其所有防衛系統設備受損
之行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5,000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