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仕杰
盧育廷
盧育均
顏希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62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113年度偵字第9416號、113年度偵
字第9417號、113年度偵字第9418號、113年度偵字第9419號、11
3年度偵字第9860號、113年度偵字第9899號、113年度偵字第106
23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136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
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
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 罪 事 實
一、丑○○、黃○○、玄○○、B○○為謀職而先後接觸張弘起所屬、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電信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
欺集團)。緣丑○○、黃○○、玄○○、B○○均可知該組織為3 人以
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且目的係對民眾實施詐
騙,以圖取不法利益,竟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於
民國113年5至6月間加入張弘起等人所組成之電信詐欺集團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同時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系爭詐欺集團
之成員(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在不詳處所成立詐騙電信機
房,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向附表一所示之人進行詐騙,
致其等陷於錯誤,依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而丑○○接獲張弘起指
示後,持張弘起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分別轉交予黃○○、
玄○○、B○○、不知情之少年賴○芸(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另經本院少年法庭審理裁定)、宙○○、A○○(均另經檢
察官不起訴處分),黃○○、玄○○、B○○、少年賴○芸、宙○○、A
○○則依丑○○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至嘉義縣各
處自動櫃員提款機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後,轉交予丑○○,並
由丑○○收款後,統一上繳予張弘起或系爭詐欺集團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其餘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嗣因附
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或取得上開人等之同意進行搜索,當場扣得丑○○、黃○○、
玄○○、B○○各自所持用行動電話1支(廠牌、型號、內含SIM卡
門號詳如附表一所示),而悉上情。
二、案經子○○、丁○○、E○○、辰○○、邱襌、戌○○、辛○○、F○○、D○
○、壬○、地○○、乙○○、C○○、己○○、亥○○、酉○○、巳○○、卯○
○、未○○、戊○○、寅○○、天○○、午○○、宇○○、癸○○訴由嘉義
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
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關
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毋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
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
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供述證據:
㈠被告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警卷一第5至7
頁、第9至15頁;警卷二第15至17頁、第19至25頁;警卷三
第9至11頁、第13至19頁;警卷四第9至11頁、第13至19頁;
警卷五第3至5頁、第7至13頁;警卷六第21至23頁、第25至3
1頁;警卷七第25至27頁、第29至35頁、第37至41頁、第43
至45頁;警卷八第19至21頁、第23至29頁;南投警卷第13至
17頁、第19至22頁;7562偵卷第11至16頁、第112至113頁反
面、第153至157頁、第205至207頁;聲羈卷第15至21頁;偵
聲卷第21至24頁;本院卷第44頁、第104頁、第161頁、第17
8至179頁)。
㈡被告黃○○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警卷一第17至
31頁;警卷七第47至61頁、第63至65頁;南投警卷第3至11
頁;7562偵卷第75至82頁、第100至106頁、第158至159頁、
第194至198頁;本院卷第210頁、第222頁)。
㈢被告玄○○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警卷二第3至5
頁、第7至13頁;7562偵卷第49至54頁、第108至110頁反面
、第160至161頁、第194至198頁;本院卷第161頁、第179頁
)。
㈣被告B○○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警卷六第33至3
5頁、第37至57頁;警卷八第3至5頁、第7至17頁;7562偵卷
第138至143頁;9899偵卷第16至17頁反面;本院卷第161頁
、第179頁)。
㈤證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09至112頁;他卷第49
至50頁反面)。
㈥證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26至129頁;他卷第57
頁反面至59頁;南投警卷第41至47頁)。
㈦證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35至137頁;他卷第62
至63頁)。
㈧證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43至145頁;他卷第66
至67頁)。
㈨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57至158頁;警卷三第
49至50頁;他卷第77至77頁反面、第200至202頁)。
㈩證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65至166頁;他卷第73
至73頁反面)。
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73至176頁;他卷第81
至82頁反面)。
證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83至191頁;他卷第86
頁反面至90頁)。
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99至202頁;他卷第13
7頁反面至138頁反面)。
證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211至214頁;他卷第143
至144頁反面)。
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219至227頁;他卷第150
至153頁)。
證人楊瑋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243至246頁;
他卷第181至182頁反面、第184至185頁)。
證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二第68至71頁;他卷第162
頁反面至164頁)。
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二第77至78頁;他卷第121
至121頁反面)。
證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二第85至87頁;他卷第125至
126頁)。
證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二第95至97頁;他卷第130
至131頁)。
證人A○○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三第3至8頁;他卷第1
87至189頁反面、第191至194頁)。
證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三第58至59頁;他卷第134
頁反面至135頁)。
證人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四第3至7頁;他卷第
173至175頁、第177至179頁)。
證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四第31至32頁;他卷第148至
148頁反面)。
證人賴姍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五第15至21頁;7562偵卷
第95至98頁)。
證人王靖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59至63頁)。
證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124至125頁;警卷八第
68至69頁;他卷第94頁反面至95頁)。
證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130至132頁;警卷八第
74至76頁;他卷第97頁反面至98頁反面)。
證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141至143頁;警卷八第
85至87頁)。
證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155至159頁;警卷八第
99至103頁;他卷第103至105頁)。
證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164至165頁;警卷八第
108至109頁;他卷第107頁反面至108頁)。
證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177至180頁;警卷八第
121至124頁;他卷第114至115頁反面、第117至117頁反面)
。
證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189至193頁;警卷八第
133至137頁)。
證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205至206頁;警卷八第
149至150頁)。
證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215至216頁;警卷八第
159至160頁)。
證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七第67至75頁)。
二、非供述證據:
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黃○○)1份(見警卷一第43頁、警卷七第85
頁、7562偵卷第83頁)。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黃○○)各1份(見警
卷一第53至59頁、警卷七第87至93頁、7562偵卷第84至87頁
)。
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玄○○)1份(見警卷二第35頁、7562偵卷第5
5頁)。
㈣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玄○○)各1份(見警
卷二第37至43頁、7562偵卷第56至59頁)。
㈤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B○○)各1份(見警卷
六第73至79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
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丑○○)1份(見7562偵卷第17頁)。
㈦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丑○○)各1份(見756
2偵卷第18至19頁反面)。
㈧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見7562偵卷第33至
44頁)。
㈨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61至65頁、
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
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91至119頁、警卷七
第77至79頁、警卷八第49至63頁、他卷第26至48頁;7562偵
卷第221至265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
㈩告訴人子○○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114頁;他卷第51頁反
面)。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15頁;他卷第5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16至1
17頁;他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19至120
頁;他卷第54至54頁反面)。
被害人丙○○部分:
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22頁;他卷第55頁反
面)。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123頁;他卷第5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24至1
25頁;他卷第56頁反面至57頁;南投警卷第49至51頁)。
4.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見警卷一第131至132頁;
他卷第60至60頁反面)。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33頁;
他卷第61頁;南投警卷第53至55頁)。
告訴人丁○○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39至1
40頁;他卷第64至64頁反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41頁;
他卷第65頁)。
告訴人E○○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47至1
48頁;他卷第68至68頁反面)。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149頁;他卷第69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51至153
頁;他卷第70至7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見警卷一第155頁;他卷第72
頁)。
被害人甲○○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159頁;警卷三第51頁
;他卷第7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61頁
;警卷三第53頁;他卷第79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63至164
頁;警卷三第55至56頁;他卷第80至80頁反面)。
告訴人辰○○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67至1
68頁;他卷第74至74頁反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69頁;
他卷第75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171頁;他卷第76頁)。
告訴人庚○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77至1
78頁;他卷第83至83頁反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79頁;
他卷第84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181頁;他卷第85頁)。
告訴人戌○○部分:
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94頁;
他卷第91頁反面)。
告訴人辛○○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203頁;他卷第139頁)
。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204頁;他卷第139頁反
面)。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205至2
06頁;他卷第140至140頁反面)。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207至208
頁;他卷第141頁)。
告訴人F○○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210頁;他卷第142頁反
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215頁;
他卷第145頁)。
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216頁;他卷第145頁反
面)。
告訴人D○○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229至2
30頁;他卷第154至154頁反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231頁;
他卷第155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233頁;他卷第156頁)
。
告訴人地○○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二第72頁;他卷第164頁反
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二第73至74
頁;他卷第165至165頁反面)。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二第75頁;他
卷第166頁)。
告訴人乙○○部分:
1.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見
警卷二第至79頁;他卷第122頁)。
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警卷二第80頁、他卷第122頁
反面)。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二第81頁;他
卷第12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見警卷二第82頁;他卷第123
頁反面)。
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二第83頁;他卷第124頁)。
告訴人C○○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二第89至90
頁;他卷第127至127頁反面)。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二第91頁;他卷第12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二第93頁;他
卷第129頁)。
告訴人己○○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二第99頁;他卷第132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二第101頁;
他卷第133頁)。
告訴人亥○○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三第60頁;他卷第135頁反
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三第61頁;他
卷第136頁)。
告訴人壬○部分:
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四第30頁;他卷第144頁反
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四第33頁;他
卷第147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四第34頁;他卷第147頁反
面)。
被害人申○○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五第31頁)
。
告訴人酉○○部分:
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22頁;警卷八第66頁
;他卷第93頁反面)。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123頁;警卷八第67頁
;他卷第9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26頁
;警卷八第70頁、他卷第95頁反面)。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27頁;
警卷八第71頁、他卷第96頁)。
告訴人巳○○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33至1
34頁;警卷八第77至78頁;他卷第99至99頁反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35頁;
警卷八第79頁;他卷第100頁)。
告訴人卯○○部分:
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39頁;警卷八第83頁)
。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145頁;警卷八第89頁)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47至1
48頁;警卷八第91至82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49頁;
警卷八第93頁)。
告訴人未○○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52至1
53頁;警卷八第96至97頁;他卷第121頁反面至122頁)。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154頁;警卷八第98頁
;他卷第102頁反面)。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61頁;
警卷八第105頁;他卷第106頁)。
告訴人戊○○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166頁;警卷八第110頁
;他卷第108頁反面)。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67頁;警卷八第111頁
;他卷第10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68至1
69頁;警卷八第112至113頁;他卷第109頁反面至110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70頁;
警卷八第114頁;他卷第110頁反面)。
5.匯款申請書回條1份(見警卷六第171頁;警卷八第115頁;他
卷第111頁)。
6.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4張(見警卷六第172頁
;警卷八第116頁)。
告訴人寅○○部分:
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74頁;
警卷八第118頁;他卷第112頁反面)。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175頁;警卷八第119頁
;他卷第113頁)。
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76頁;警卷八第120頁
;他卷第113頁反面)。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81頁
;警卷八第125頁;他卷第116頁)。
5.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警卷六第182頁;警卷八第126
頁;他卷第116頁反面)。
6.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見警卷六第18
2頁;警卷八第126頁;他卷第116頁反面)。
告訴人天○○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185頁;警卷八第129頁
)。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87頁;警卷八第131頁
)。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99頁;
警卷八第14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201至2
03頁;警卷八第145至147頁)。
告訴人午○○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207頁;警卷八第151頁
;他卷第118頁)。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208頁;警卷八第152頁
;他卷第118頁反面)。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209至2
11頁;警卷八第153至156頁;他卷第119至119頁反面)。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213頁;
警卷八第157頁;他卷第120頁)。
5.ATM轉帳交易明細1張(見警卷六第214頁;警卷八第158頁;
他卷第120頁反面)。
告訴人宇○○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217至2
18頁;警卷八第161至162頁)。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219頁;警卷八第163頁
)。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220頁;警卷八第164頁
)。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228至229
頁;警卷八第172至173頁)。
5.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23張(見警卷六第2
31至235頁、第239至245頁;警卷八第175至179頁、第183至
189頁)。
6.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警卷六第236頁;警卷八第180
頁)。
告訴人癸○○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七第107至1
09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七第111頁)。
3.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見警卷七第12
5頁)。
4.ATM轉帳交易明細1張(見警卷七第127頁)。
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七第131頁)。
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七第133頁)。
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
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7562偵卷第
215至215頁反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宋昱賢)1份(見警卷六第20-1至2
0-2頁;7562偵卷第178至178頁反面;7562偵卷第213至214
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
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7562偵卷第218至218頁反面)。
郵局交易明細(吳茂霖)1份(見7562偵卷第165至169頁反面;7
562偵卷第209至211頁;南投警卷第57至59頁)。
郵局交易明細(謝沁宜)1份(見7562偵卷第170至170頁反面;7
562偵卷第216至217頁)。
郵局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7562偵卷第171至173頁;7562
偵卷第219至22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吳志鳴)1份(見7562偵卷第175至
175頁反面;7562偵卷第212至212頁反面)。
第一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林思宏)各1份(見南投警卷第6
1至63頁)。
本院搜索票(黃○○)2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
本院搜索票(玄○○)2份(見警卷二第31至33頁;警卷七第81頁)
。
偵查報告書1份(見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見警卷一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45
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95至98
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
、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
(一)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6條於113年7月16
日,均有修正,於同年月31日公布生效,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於113年7月16日修正前之法定刑原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變更為同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
者,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千萬元以下罰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3年7月16
日修正前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之減刑事由,修正後移列同法第23條第3項則
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減刑事由,
新法變更自由刑、罰金刑之上、下限及減刑要件,自有新舊
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之刑度上限不得易科罰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黃○○,惟被告丑○○、玄
○○、B○○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應認本案適用修正前
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較有利,故應分別適用修正前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論處。
(二)核被告丑○○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附表一編號1)、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
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被告黃○○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附表一編號1)、刑法
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玄○○所為,係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附
表一編號20)、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
罪;被告B○○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附表一編號10)、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又被告丑○○、黃○○、玄○○、B○○、
張弘起與其餘所屬系爭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
前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間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
同正犯。
(三)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行為人之犯罪行為,依法律概
念,在刑法評價上,為犯罪複數之數罪時,依有罪必罰之原
則,本應就所犯各罪予以併罰之;然亦有因行為人以一個犯
意,為一行為或數行為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實現一個構成
要件,而僅構成實質上之一罪者;復有行為人之一行為或數
行為,依法係成立數個獨立之罪,僅因基於訴訟經濟等刑事
政策,乃以法律明定視為一罪處罰,謂之裁判上之一罪者,
均與單一犯意之單一行為,祇單純破壞一個法益之單純一罪
有別(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5
41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詐欺集團成員眾多,分工細
密,自最初部分成員打電話向被害人行騙開始,再至中段由
被告4人負責提取、轉交被害人所匯之款項,雖該集團各成
員因有不同階段之分工,於自然觀念上可得自形式及外觀上
切割為獨立之數行為,然該數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自始即係出於同一犯罪目的、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犯意,
包括在同一詐欺行騙之犯罪計畫中,各次被害人亦僅為單一
一人,針對同一被害法益,被告4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間前後所為各階段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彼此相互緊密結
合為一整體犯罪行為,缺一不可,單獨切割或抽離其一即無
法成事,依一般社會健全通念,觀念上難以強行分開,如任
予割裂為數行為並以數罪併罰論處,反有過度處罰之嫌,是
本案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並符刑罰公平原則。故被告4
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本案所為之各階段數個分工行為舉
動,應依被害人人數,分別包括評價為1個加重詐欺取財之
整體犯罪行為,各僅論以1 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四)被告4人針對各被害人遭騙款項之提領、轉交行為,均各係
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丑○○、黃○○所涉附表一
編號1部分;被告玄○○所涉附表一編號20部分;被告B○○所涉
附表一編號10部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
別從一情節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
丑○○所犯28罪、被告黃○○所犯12罪、被告玄○○所犯4罪、被
告B○○所犯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二、科刑:
(一)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
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
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
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
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
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
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
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查本案
檢察官未就被告B○○構成累犯與否及是否加重其刑實質舉證
並說明之(檢察官單純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
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毋庸對被告B
○○是否構成累犯進行調查及認定(然其素行狀況仍將於量刑
時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二)關於本案被告丑○○、玄○○、B○○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
白犯行,惟應無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
之說明:
1.按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
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
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本條
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
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
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是行
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所得
,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產上
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條例
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者,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
以下罰金。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億元以下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
被害人單筆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
一詐騙行為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
億元以上為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
指被害人受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
犯罪所得」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
詐欺犯罪行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
人員、收取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
項之「車手」、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
人協力之結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
之參與行為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
就各個共犯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
所得為沒收、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
其所參與之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
結果,行為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
185條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
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
所得,應為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
行為人繳交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
犯罪,並主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
金錢,即符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
條所揭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
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
法目的不符,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
,自難採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
新制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
無齟齬,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
況其依上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
任),與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2.再者,被告4人縱未實際取得本案提領之全部款項(即被害人
之損害總額),然其等亦自陳參與本案前,有與共犯張弘起
、丑○○約定酬勞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方式等語(見本院卷第196
至202頁、第231至233頁,各次薪水之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
示)。至其等雖於後續陳稱因為是月底才領錢,所以最終並
無領到任何薪水云云,然斟酌被告4人於系爭詐欺集團中均
屬下游之收水、車手角色地位,其等與系爭詐欺集團之上游
成員間並無長期合作之信任基礎,復均供稱因生活經濟窘迫
而參與本案,難信其等均會同意待至月底始總結全部薪資,
且實務上常見詐欺集團之薪資給付方式均係於當日交付提領
之詐欺贓款時即當場結清同日之薪資,此實與被告4人所述
薪資計算方式分別係以當日提款總額、日薪等為基礎之模式
較為相符。是被告4人此部分辯詞與常理相悖,難信為真,
準此,縱未將被告4人之犯罪所得認定為本案提領、轉交之
全部款項,然其等仍有實拿之犯罪所得(薪資)未據實以告並
繳回,自難認被告丑○○、玄○○、B○○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之要件與立法意旨,爰均無減刑優惠之
適用。
(三)爰審酌被告4人均正值年輕力壯之際,且其等四肢健全,自
有找尋正當工作以賺取所需之能力,本應端正行止,竟不思
以正常途徑賺取財物,圖謀非法所得而以收水、車手方式加
入詐欺集團,詐取本案告訴人、被害人財物,價值觀念顯有
嚴重偏差,且造成他人損失不貲,並同時使該集團核心不法
份子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使詐欺集團
更加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民眾間之信賴關
係,當應懲戒;另斟酌:1.被告4人之犯罪前科素行狀況(被
告B○○前因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
字第1039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
64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6號判決
判處有罪確定,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8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被告入監服刑後,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甫於112年12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2.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
行之態度(其中被告丑○○、玄○○、B○○均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
事由,因想像競合無法割裂適用該等規定);3.被告4人均未
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4.為賺取生活所需花費之犯
罪動機、目的;5.於本案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為收水、車
手;6.個別告訴人、被害人損害程度金額高低等節;暨被告
丑○○於本院審理中自陳:1.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2.目前受
僱從事油漆工作,3.未婚、無子女、目前與母親、姐姐同住
之家庭生活狀況,4.日薪1,900元、無人須扶養之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03頁);被告黃○○於本院審理中自
陳:1.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2.目前於人力公司工作,3.未
婚、無子女、目前與祖母、伯父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4.收
入不固定、須扶養祖母、伯父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
院卷第233至234頁);被告玄○○於本院審理中自陳:1.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2.目前於洗車廠工作,3.未婚、無子女、
目前與祖母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4.月薪3萬1,000元、無人
須扶養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03頁);被告B○○
於本院審理中自陳:1.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2.目前從事務
農工作,3.未婚、女友懷孕中、目前與祖母、母親、姐姐同
住之家庭生活狀況,4.收入不固定、須扶養女友之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03至204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
示之刑。
(四)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
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
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
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
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
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
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
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
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
決意旨參照)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
,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
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 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
《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
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及罪數所反應行
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
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
量,仍非適法(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裁定意旨
參照) 。因之,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
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
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
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
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
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且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時,
亦應考量罪責相當、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
暨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準此,本案應依
上述實務見解揭示之限制加重原則,考量被告4人本案各次
犯行之期間集中程度、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同質性、犯後於
偵、審中有無自白等情,就被告4人本案犯行所處之刑,併
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
1.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沒收適用裁判時法)。查分別自被告4人扣案之行動電話4
支(廠牌、型號、內含SIM卡門號詳如附表一所示),為被告4
人涉犯本案各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中供陳
明確(見本院卷第199頁、第201頁、第202頁、第233頁),自
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又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
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故被告4人提領詐欺贓款所使用之人
頭帳戶提款卡,因該等帳戶均遭警示凍結,現狀下無再持以
犯罪之風險,沒收與否應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此部分爰
不予宣告沒收。
2.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
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
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
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
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
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
犯顯失公平。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
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
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
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
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
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
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
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
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
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
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
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 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被告4人分別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等與上游成員約定
之薪資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前已述及,是被告4人各
次犯行實施後,實際支配之犯罪所得應依附表二所示方式計
算,計算後之犯罪所得自應依法於被告4人各次附表一所示
犯行之主文下諭知沒收,且因未扣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雖有義務沒收行為人經手全部詐欺贓款之規定,然本院依前
揭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衡酌後,認本案卷證顯示被告4
人均僅屬聽命行事、轉交詐欺贓款之共犯等下游成員,難信
其等有實際取得附表一所示提領、洗錢之全部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若對其等宣告沒收本案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恐有過苛,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末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人頭帳戶 詐騙方式及分工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相關證據 所宣告之罪及所處之刑 1 子○○(提告) 2萬元 113年6月8日11時27分許 吳茂霖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下稱A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9日9時27分 2萬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一第114至116頁、第119至120頁;他卷第51頁反面至54頁反面)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茂霖)各1份(見7562偵卷第165至169頁反面、第209至211頁;南投警卷第57至59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丙○○(未告) 10萬元 113年6月9日9時21分許 A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9日9時28分 2萬元 ⑴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見警卷一第122至125頁、第131至133頁;他卷第55頁反面至57頁、第60至61頁;南投警卷第49至51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NNL-0673)1份(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第75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茂霖)各1份、第一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林思宏)各1份(見7562偵卷第165至169頁反面、第209至211頁;南投警卷第57至63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6月9日9時29分 2萬元 113年6月9日9時37分 6萬元 10萬元 113年6月9日9時28分許 林思宏所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6月9日9時56分 2萬元 113年6月9日9時57分 2萬元 113年6月9日10時8分 2萬元 113年6月9日10時9分 2萬元 113年6月9日10時9分 2萬元 3 丁○○(提告) 2萬元 113年6月9日10時16分許 A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9日11時9分 1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一第139至141頁;他卷第64至65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茂霖)各1份(見7562偵卷第165至169頁反面、第209至211頁;南投警卷第57至59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E○○(提告) 3萬元 113年6月10日10時40分許 A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10日11時9分 6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一第147至155頁;他卷第68至72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茂霖)各1份(見7562偵卷第165至169頁反面、第209至211頁;南投警卷第57至59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萬元 113年6月10日10時42分許 113年6月10日11時10分 1萬元 5 辰○○(提告) 1萬4,000元 113年6月10日12時8分許 A帳戶 於網路刊登不實販賣商品之廣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10日13時5分 4萬4,000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警卷一第167至171頁;他卷第74至76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茂霖)各1份(見7562偵卷第165至169頁反面、第209至211頁;南投警卷第57至59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甲○○(未告) 1萬元 113年6月10日12時27分許 A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提供臺灣彩券明牌,需先繳交入會費,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10日13時26分 2萬7,000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一第159至164頁;警卷三第51至56頁;他卷第78至80頁反面)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茂霖)各1份(見7562偵卷第165至169頁反面、第209至211頁;南投警卷第57至59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萬元 113年6月10日13時32分許 A○○ 113年6月10日14時12分 9,000元 7 庚○(提告) 2萬5,000元 113年6月10日11時3分許 吳志鳴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下稱B帳戶) 於網路刊登不實販賣商品之廣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10日11時46分 2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警卷一第177至181頁;他卷第83至85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吳志鳴)1份(見7562偵卷第175至175頁反面、第212至212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戌○○(提告) 1萬元 113年6月10日11時34分許 B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10日11時47分 1萬5,000元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94頁;他卷第91頁反面)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吳志鳴)1份(見7562偵卷第175至175頁反面、第212至212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申○○(未告) 2萬8,000元 113年6月16日12時18分許 辛浩瀚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下稱C帳戶) 於網路刊登不實販賣商品之廣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賴○芸 113年6月16日12時28分 2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五第31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6月16日12時29分 8,000元 10 卯○○(提告) 7,200元 113年6月17日10時15分許 C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如需借款,須先繳交相關費用,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7日11時1分 2萬元 ⑴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六第139頁、第145至149頁;警卷八第83頁、第89至93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未○○(提告) 1萬2,000元 113年6月17日10時17分許 C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如需借款,須先繳交相關費用,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7日11時4分 1萬3,000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六第152至154頁、第161頁;警卷八第96至98頁、第105頁;他卷第102頁反面、第106頁、第121頁反面至122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戊○○(提告) 3萬元 113年6月17日11時6分許 C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係其親友,急需借錢,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7日11時54分 2萬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回條各1份、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4張(見警卷六第166至172頁;警卷八第110至116頁;他卷第108頁反面至111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寅○○(提告) 2萬元 113年6月17日11時53分許 C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實業者之LINE帳號,並向被害人佯稱欲請其代訂購商品,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7日11時55分 1萬1,000元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見警卷六第174至176頁、第181至182頁;警卷八第118至120頁、第125至126頁;他卷第112頁反面至113頁反面、第116至116頁反面)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天○○(提告) 3萬元 113年6月18日11時2分許 C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8日11時18分 2萬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六第185至187頁、第199至201頁;警卷八第129至131頁、第143至147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6月18日11時19分 2萬元 113年6月18日11時19分 1萬元 15 午○○(提告) 1萬元 113年6月18日11時22分許 C帳戶 於網路刊登不實販賣商品之廣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8日11時31分 1萬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ATM轉帳交易明細1張(見警卷六第207至209頁、第213至214頁;警卷八第151至158頁;他卷第118至120頁反面)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宇○○(提告) 2萬元 113年6月18日12時20分許 ⑴第1層:王靖瑜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於113年6月18日14時51分許轉入C帳戶) ⑵第2層:C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第1層人頭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匯至第2層人頭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8日15時7分 2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23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警卷六第217至2208頁、第228至236頁、第239至245頁;警卷八第161至164頁、第172至180頁、第183至189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D○○(提告) 8萬元 113年6月18日12時50分許 黃晏伶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18日13時16分 6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警卷一第229至233頁;他卷第154至156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7562偵卷第171至173頁、第219至220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6月18日13時18分 2萬元 18 酉○○(提告) 10萬元 113年6月19日9時50分許 宋昱賢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D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係其親友,急需借錢,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9日10時34分 2萬元 ⑴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六第122至123頁、第126至127頁;警卷八第66至67頁、第70至71頁;他卷第93頁反面至96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宋昱賢)1份(見警卷六第20-1至20-2頁、7562偵卷第178至178頁反面、第213至214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6月19日10時40分 2萬元 113年6月19日10時41分 2萬元 113年6月19日10時42分 2萬元 113年6月19日10時42分 2萬元 19 巳○○(提告) 5萬元 113年6月19日11時57分許 D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如需借款,須先繳交相關費用,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9日12時35分 2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33至135頁;警卷八第77至79頁;他卷第99至100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宋昱賢)1份(見警卷六第20-1至20-2頁、7562偵卷第178至178頁反面、第213至214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6月19日12時38分 2萬元 113年6月19日12時52分 1萬元 20 地○○(提告) 10萬元 113年6月19日11時43分許 謝沁宜所有郵局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下稱E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實業者之LINE帳號,並向被害人佯稱欲請其代訂購商品,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玄○○ 113年6月19日12時21分 6萬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72至75頁;他卷第164頁反面至166)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交易明細(謝沁宜)1份(見7562偵卷第170至170頁反面、第216至217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5 PRO,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6月19日12時22分 5萬1,000元 21 乙○○(提告) 2萬元 113年6月19日12時22分許 E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係其親友,急需借錢,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玄○○ 113年6月19日12時32分 2萬元 ⑴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79至83頁;他卷第122至124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交易明細(謝沁宜)1份(見7562偵卷第170至170頁反面、第216至217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5 PRO,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C○○(提告) 5萬元 113年6月19日10時40分許 黃晏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下稱F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玄○○ 113年6月19日10時52分 5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89至93頁;他卷第127至127頁反面至129)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第218至218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5 PRO,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己○○(提告) 6萬5,000元 113年6月19日12時35分許 F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玄○○ 113年6月19日12時41分 6萬5,000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二第99至101頁;他卷第132至133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第218至218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柒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5 PRO,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亥○○(提告) 3萬元 113年6月21日13時9分許 F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其開通網路賣場,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A○○ 113年6月21日13時26分 4萬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三第60至61頁;他卷第135頁反面至136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第218至218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癸○○(提告) 2萬元 113年6月22日9時42分許 F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22日10時31分 7萬元(與編號26合併提領)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ATM轉帳交易明細各1張(見警卷七第107至111頁、第125至127頁、第131至133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第218至218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辛○○(提告) 2萬元 113年6月22日10時19分許 F帳戶 於網路刊登不實販賣商品之廣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22日10時31分 7萬元(與編號25合併提領)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一第203至205頁、第207至208頁;他卷第139至141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第218至218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F○○(提告) 1萬8,060元 113年6月22日10時51分許 F帳戶 於網路刊登不實販賣商品之廣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22日11時42分 1萬9,000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一第210頁、第215至216頁;他卷第142頁反面、第145至145頁反面)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第218至218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壬○ (提告) 3萬1,012元 113年6月22日13時57分許 F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其開通網路賣場,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宙○○ 113年6月22日14時9分 3萬1,000元 ⑴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警卷四第30頁、第33至34頁;他卷第至144頁反面、第147至147頁反面)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第218至218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被告 犯罪所得計算方式 (新臺幣) 附表一提領款項編號 計算式及計算結果(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丑○○ 提領金額之1.5%(見本院卷第198頁) 1 20000×1.5%=300 2 200000×1.5%=3000 3 10000×1.5%=150 4 70000×1.5%=1050 5 44000×1.5%=660 6 36000×1.5%=540(與黃○○之提領金額計算基準不同) 7 20000×1.5%=300 8 15000×1.5%=225 9 28000×1.5%=420 10 20000×1.5%=300 11 13000×1.5%=195 12 20000×1.5%=300 13 11000×1.5%=165 14 50000×1.5%=750 15 10000×1.5%=150 16 20000×1.5%=300 17 80000×1.5%=1200 18 100000×1.5%=1500 19 50000×1.5%=750 20 111000×1.5%=1665 21 20000×1.5%=300 22 50000×1.5%=750 23 65000×1.5%=975 24 40000×1.5%=600 25 70000×1.5%÷2=525(與編號26合併提領) 26 70000×1.5%÷2=525(與編號25合併提領) 27 19000×1.5%=285 28 31000×1.5%=465 黃○○ 提領金額之1.5%(見本院卷第232頁) 1 20000×1.5%=300 2 200000×1.5%=3000 3 10000×1.5%=150 4 70000×1.5%=1050 5 44000×1.5%=660 6 27000×1.5%=405(與丑○○之提領金額計算基準不同) 7 20000×1.5%=300 8 15000×1.5%=225 17 80000×1.5%=1200 25 70000×1.5%÷2=525(與編號26合併提領) 26 70000×1.5%÷2=525(與編號25合併提領) 27 19000×1.5%=285 玄○○ 每提領1,000元分得100元(經換算為提領金額之10%,見本院卷第200頁) 20 111000×10%=11100 21 20000×10%=2000 22 50000×10%=5000 23 65000×10%=6500 B○○ 每日3,000元(見本院卷第202頁) 10 3000÷4=750(提領日:113年6月17日) 11 3000÷4=750(提領日:同上) 12 3000÷4=750(提領日:同上) 13 3000÷4=750(提領日:同上) 14 3000÷3=1000(提領日:113年6月18日) 15 3000÷3=1000(提領日:同上) 16 3000÷3=1000(提領日:同上) 18 3000÷2=1500(提領日:113年6月19日) 19 3000÷2=1500(提領日:同上)
CYDM-113-金訴-797-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