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3月9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9月9日接獲通報,
表示相對人CA00000000照顧遭到疏忽,聲請人與相對人母CA
00000000M討論照顧改善計畫,但相對人母無後續計畫。113
年9月6日聲請人前往家庭住所評估相對人照顧情況,因相對
人母與男友分手後斷失經濟來源及交通工具,相對人與相對
人母只能共吃一份餐點,相對人感到飢餓,相對人開學一週
皆因無交通工具而無法上學,相對人母亦無後續計畫,相對
人有一餐沒一餐,飲食遭到疏忽及就學權益嚴重遭剝奪,無
親友願意照顧相對人,且相對人母無照顧計畫,基於兒少最
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需求,聲請人於113年9月6日
下午14時37分許依法緊急安置相對人,嗣聲請繼續安置在案
等語。
二、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母於相對人受安置初期不聞不問
,近期開始積極配合想接返相對人,每月均由聲請人安排與
相對人會面。相對人母於苗栗居住期間均仰賴男友提供經濟
及住所,最近於114年2月22日返回相對人外祖母位於新北市
的家居住,並計畫在物流公司就業,相對人母雖有接返相對
人之意願,但目前尚無明確照顧計畫,生活與經濟狀況亦尚
未穩定。綜上,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需
求,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聲請鈞
院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三)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同意接受安置,
並向社工表示想繼續住在寄養家庭,無須向法官陳述意見,
亦無需與法官見面;相對人母表示同意本件安置,不須與法
官見面,但想跟法官說,其準備工作,讓小孩能回歸家庭生
活)。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非虛,相對人現仍有安置必
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