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陳之凡
被 告 饒佳艾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TPDV-114-補-696-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