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原 告 蔡盈宣
被 告 于昭賢
饒奇峯
邱大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等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據本院以110年
度金訴字第161號判決諭知免訴,依首揭法規,原告所提附
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至其餘被告吳佳朋及吳展丞之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
送民事庭,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SCDM-110-附民-356-20250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