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憲(原名林星穎)
王玉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9
03號、111年度偵字第1099號、111年度偵字第1101號、111年度
偵字第1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承憲犯如附表三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甲○○犯如附表三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林承憲、甲○○本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於民國111年5月2日結婚
登記),兩人應S○○(綽號「蛋頭」)招募參與由其與蕭文雄所
成立之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騙集團結構
性犯罪組織。該詐騙集團是先於民國110年11月初某日臺東縣臺
東市臺東火車站附近以某民宿做為基地,後於110年11月初某日
在臺東縣○○鄉○○路0段00號房屋內設立詐欺話務機房(下稱鹿野
機房),林承憲、甲○○則於110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初參與後負
責擔任第一線機手成為上開詐騙集團之成員,附表一所示之其他
成員則於加入後負責附表一所示之職務(乙○○、丁○○經本院協商
判決;丙○○、戊○○業據本院通緝中;S○○、蕭文雄及其他成員古
國瑞、高偉豪、鄧亞倫、楊姝庭、陳姿蓉、曹立儒、鄧于豪、劉
浩莀、沈于傑、施家文、廖柏崴、舒詠邦業據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22號判決;李樂麒則由前開案件通緝中),渠等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渠等工作使用skype通訊軟體相互連絡,並成立
「日日開大單」、「金寶招財」、「死因驗屍處」等群組以便討
論工作內容、回報詐騙情形,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時間,以
上開分工方式,自稱為「通信管理局」或「公安局」,並傳送由
不詳成員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強制凍結執
行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最高人民檢察院財力信用證明
」等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對附表二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施以詐術
,致附表二編號22、36所示庚○、地○○陷於錯誤,因而轉帳人民
幣2萬1,900元、26萬5,000元至該詐騙集團所掌控之大陸地區金
融帳戶而得手,其餘附表二所示之40人則因無事證詐得財物而均
未遂(林承憲、甲○○【以下或稱被告二人】係參與附表二編號1
至10、22、36部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則本案關於各
該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開
規定,自不得採為被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然
被告林承憲、甲○○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再
排除之列。
二、另當事人對本院如下認定本案事實所憑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
爭執,爰不予贅述關於證據能力採認之理由,且本判決所引
用證人之警詢筆錄,認定被告二人犯加重詐欺、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部分具有證據能力,特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事實認定
一、訊據被告二人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被告林承憲辯稱:一開
始「蛋頭」跟我說要去談工作,他說不要在電話裡說太多,
我就帶我老婆去。後來我們去一開始也沒有在幹嘛,像聚會
這樣,就是每天吃飯喝酒聊天打牌。當時我老婆有身孕,「
蛋頭」工作規劃好了,直到我們去詐騙機房後才跟我講這個
工作的實情,我聽完就嚇到著急要離開,我就藉著要帶我老
婆產檢的理由離開;我確實有待在機房,但一直嘗試要離開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6頁;卷㈢第309頁)。被告甲○○則辯稱
:機房是我老公帶我去的,他就說有那邊有工作,一開始說
是虛擬貨幣,結果進去的時候就看到他們好像沒有在幹嘛,
就是我不了解他們在做什麼,當時我懷孕,我老公就把我關
在房間,因為他們有在抽菸,我老公擔心會對寶寶有不好的
影響;我就覺得他們很奇怪,後來我老公就以帶我產檢名義
離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81-283頁)。
二、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
㈠、經查,被告二人曾與S○○一同在臺東縣臺東市臺東火車站附近
之某民宿,嗣應S○○之邀至鹿野機房,並於110年11月底至12
月初則待在鹿野機房乙情,業據被告二人所坦認(見偵1099
卷第39-41、89-95頁;本院卷㈡第146、281-282頁;卷㈢第73
頁),及S○○所成立之詐騙集團在鹿野機房內有附表一所示
之成員負責附表一所示之職務,自稱為「通信管理局」或「
公安局」,並傳送由不詳成員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西安
市人民檢察院強制凍結執行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最高人民檢察院財力信用證明」等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對附
表二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編號22、36所
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各轉帳人民幣2萬1,900元、26萬
5,000元至該詐騙集團所掌控之大陸地區金融帳戶而得手,
其餘附表二所示之40人則因無事證詐得財物而均未遂等節,
上情均有證人即同案被告戊○○及丙○○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即同案被告乙○○及丁○○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程序中之證述;證人即另案被告S○○、陳姿蓉、蕭文雄、
曹立儒、鄧于豪、鄧亞倫、吳芠瑧、李樂麒、、高偉豪、楊
姝庭、沈于傑、施家文、廖柏崴、舒詠邦於警詢;劉浩莀、
古國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高桂梅、張福來警詢之
證述可佐,復有手機截圖、「公安」照片、機手名單(檔名
:作息.txt)各1份、通訊軟體截圖1份、「中華人民共和國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強制凍結執行命
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最高人民檢察院財力信用證
明」、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272號搜索票1份、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在卷可
參,至堪認定。
㈡、被告二人雖否認擔任第一線機手,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1、被告林承憲於警詢中陳稱:我跟我老婆有去歡樂心民宿找S○
○,原本想瞭解看看是什麼工作,我有跟S○○聊天喝酒,S○○
沒有明講是什麼工作,後來他又找我,說要跟我說工作是什
麼,我才答應去鹿野找他再瞭解工作內容到底是什麼等語(
見偵1099卷第21頁),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又證稱:「(問
:S○○一直不肯跟你明講工作到底是什麼,你為什麼不直接
跟他確認?)因為那時候沒工作,我就想要知道是什麼而已
,而他不說,我也只能一直追問」、「(問:他一直不跟你
說講是什麼工作,難道你不會擔心是非法的工作嗎?)一定
也會」、「(那你為什麼還是去鹿野的民宿?)因為當下我
還不知道到底是什麼」、「(問:你既然都已經有擔心了,
為什麼你還去呢?)可能那時候真的很想工作吧」(見本院
卷㈢第75頁),如若是正當工作,另案被告S○○大可直接讓被
告二人知曉,而非遲遲不肯據實以告,被告林承憲既已有從
事違法工作之疑慮,卻仍應另案被告S○○之邀偕被告甲○○至
鹿野機房,渠等辯稱無意擔任詐騙機房機手,已非無疑。再
者,被告甲○○於警詢中陳稱:我知道這個地方是電信詐騙機
房;林承憲告訴我裡面有工作可以做,就要我一起進去做;
我在這個詐騙機房大概待了20天左右等語,復經警察提示使
用一線假冒通訊管理局教戰手冊,其上記載指導第一線機手
冒充通信管理局詐騙被害人之內容予之辨識,其甚陳稱:我
自己好奇看了一兩次等語(見偵1099卷第66、70頁),亦可
見非如被告甲○○所稱一直待在房間內安胎,對於鹿野機房從
事詐騙乙情一無所悉。此外,證人即被告林承憲雖稱會停留
在鹿野機房的原因是無交通工具要拜託S○○載送渠等離去(
見本院卷㈢第62-63頁),但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乙○○於本
院審理程序之證述可知,經過S○○的同意就可以離開(見本
院卷㈢第33、39、155-156頁),渠等實際參與詐欺犯罪之人
既得以離開,足見另案被告S○○不致強人所難。又依證人即
被告甲○○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證述,去鹿野機房之前,被告
林承憲已知其懷孕(見本院卷㈢第45頁),被告二人大可藉
故儘速離開,況被告二人業已成年,殊難想像必須仰賴另案
被告S○○提供交通工具才能行動,被告二人竟選擇滯留現場
,如非應S○○之邀參與共同參與詐騙行為,何至如此?
2、次查,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偵訊中證稱:林星穎(即林承
憲)有帶著甲○○;林星穎是在做一線,甲○○好像也是一線等
語(見偵903卷第283頁),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復證稱:我
在鹿野機房有看過在庭的被告林承憲和甲○○,他們一起住在
那裡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56頁),並進一步證稱:「(問:
就你所知,在鹿野的詐騙機房裡面有哪一些分工?)1線、2
線,還有出去買東西的人」、「(問:大致的分工是1線機
手、2線機手,還有出去買東西給機房裡面的人吃及他們生
活所用的人?)對」、「(問:你於偵查中有說林承憲和甲
○○都是負責在當1線機手的,可否請你詳細說明為什麼你之
前在偵查中會這樣回答?)我剛才說了,裡面只有1線、2線
和買東西的,2線是分開來的,如果2線沒看到,那就是1線
,我的認知是這樣」、「(問:1線和2線是分開工作的,因
為你是負責2線,而你在2線那邊並沒有看到這2個人,然後
這2個人也不是負責出去外面採買的,所以他們應該就是負
責1線的,是否如此?)對」(見本院卷㈢第160-161頁)。
另觀諸卷附之機手名單(檔名:作息.txt),其中有記載「
05婷」、「14穎」(見偵1460卷㈠第41頁),與被告林承憲
之原名林星穎、被告甲○○姓名末字相同,經檢察官於本院審
理程序中提示予證人乙○○確認,其證稱:「05婷」應該就是
甲○○,「14穎」應該是林星穎等語(見本院卷㈢ 第158頁)
,復經本院再行確認:「(問:你之前在偵查中經檢察官提
示作息表,然後問你『婷』是否為甲○○,你回答是,為什麼你
可以認得出來這個『婷』是甲○○?)因為只有2個女的,男生
比較多,所以名字比較多,要去想」、「(問:『婷』是甲○○
是你本來就知道甲○○的名字,所以你才指認出來『婷』是甲○○
嗎?)不是,另外一個是『草莓』,就2個女生而已,1個是『
草莓』」、「(問:因為只有2個女生,1個是『草莓』,那這
個『婷』應該指的就是另1女生甲○○?)是」、「(問:你說『
穎』是林星穎,你在警詢時沒有認出來,可否請你再說明一
下?)被抓的時候才知道他叫林星穎,在裡面都不知道他的
真實姓名」、「(問:你被抓,在警局的時候才知道他叫林
星穎?)對」、「(問:所以你才指認出來這個作息表上的
『穎』所指的應該就是林星穎)對」(本院卷㈢第161-162頁)
,證人乙○○與被告二人間查無仇恨怨隙,當無誣指被告二人
之動機,且其業已具結,無甘冒受偽證罪追訴之風險而為虛
偽證述,其前開證述內容應為其親身經歷,至屬可信。故而
,被告二人如無參與詐騙之意願,當無滯留現場之必要,已
如前述,且依照現場分工就是第一線、第二線機手及負責採
買之人,而第一線及第二線乃分開作業,擔任第二線機手之
乙○○並未與被告林承憲共同作業,另遍查鹿野機房查獲之其
他共犯,並無姓名有「婷」或「穎」之人,「05婷」、「14
穎」當為被告二人無誤。此外,證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
程序中證稱:在鹿野機房期間我的個人手機沒有辦法使用,
林承憲也沒有帶個人手機等語(見本院卷㈢第52頁)。而證
人丁○○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則證稱:我11月到機房的時候就有
到林承憲和甲○○,他們在裡面都有拿手機;這兩個人是在大
家都在的空間算是客廳的地方拿手機;那邊有人在抽菸,抽
菸的時候甲○○也在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9、33-34、36-37頁
),而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與被告二人查無仇恨怨隙,當無
誣指被告二人之動機,且其業已具結,無甘冒受偽證罪追訴
之風險而為虛偽證述,其前開證述內容應為其親身經歷,至
屬可信,被告二人既無個人手機可使用,丁○○卻可目睹其等
在機房內的公共區域、有人抽菸的地方拿著手機,渠等又被
記載機手名單(檔名:作息.txt)上,又未與擔任第二線機
手之乙○○一同作業,業據認定如前,由此可見,被告二人係
在鹿野機房內擔任第一線機手。
3、復查,證人即另案被告S○○於警詢中證稱:機手名單中「01
沈」是沈于傑(原冒用其兄沈于峻之名)、「11莓」是陳姿
蓉、「12哲」是劉浩莀(原名劉仲哲)等語(見偵1460卷㈠
第39-41、59-70、383-386頁;卷㈡第7-22頁),其又稱:機
房尚有林星穎及其女友阿婷尚未遭查獲等語(見偵1460卷㈠
第54頁),證人即另案被告沈于傑於110年12月21日警詢中
證稱:知悉林星穎有從事詐騙行為,但先行離開等語(見偵
1460卷㈠第385頁),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姿蓉於110年12月29
日警詢中證稱:詐騙機房成員尚有林星穎及其女友尚未查獲
,而其與林星穎及其女友均為第一線機手,但此二人因為懷
孕就先離開等語(見偵1460卷㈠第88頁),證人即另案被告
劉浩莀於警詢中證稱:林星穎與其女友均擔任詐騙話務機手
,因為搜索前兩天要帶女友去產檢,所以沒有被抓到等語(
見偵1460卷㈠第248-249頁),益徵被告二人係擔任鹿野機房
之第一線機手無訛。
4、又詐騙方式係以自稱為「通信管理局」或「公安局」,並傳
送由不詳成員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強
制凍結執行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最高人民檢察院
財力信用證明」等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對附表二所示大陸地
區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二編號22、36所示之被害人陷於
錯誤,因而各轉帳人民幣2萬1,900元、26萬5,000元至該詐
騙集團所掌控之大陸地區金融帳戶而得手,其餘附表二所示
之40人則因無事證詐得財物而均未遂,業據認定如前,而被
告林星穎及甲○○自110年11月底至12月初加入擔任第一線機
手,故就附表二編號1至10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附表二編號22、36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
三、關於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
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
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
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
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
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由上開「理由欄貳、二、㈡1至2」之事證,可知被告
二人確實參與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之犯行,負責擔任第一線機手,查本案詐騙集團層
層分工明確,有負責招募、第一線、第二線機手、採買物品
之人,如另案被告S○○負責招募、被告林承憲、甲○○擔任第
一線機手、同案被告乙○○擔任第二線機手、同案被告丁○○擔
任採買,顯係經由縝密之計畫與分工、相互配合而完成之犯
罪,且係由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而以實施詐
欺為牟利手段,為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自屬三人以上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上下從屬之內
部管理結構之犯罪組織,被告林承憲、甲○○主觀上既已可預
見其所為乃詐騙集團中負責擔任第一線機手屬詐欺工作之一
環,業如前述,自有參與犯罪組織之主觀犯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處。
參、事實認定─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
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
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
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
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
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
不相契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
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
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
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
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
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
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
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
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
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
二、綜觀被告林承憲、甲○○之前案記錄,本件應為其等最先繫屬
於法院案件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後之詐欺犯行,復參以附表二
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時間,應附表編號36為最早,是核被告二
人就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6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220
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至被告二人就事實欄及附表
二編號22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220條第2項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二人就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至10
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220條
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二人、S○○及附表一所示與
之參與時間重疊之詐騙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關於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6部分,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被告
二人所犯各罪間行為局部重疊合致,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至事實欄及附表
二編號1至10、22部分,其等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係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
二人前開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10次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被告二人就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至10部分,屬未遂,爰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二人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不
顧政府近來嚴加查緝詐欺犯罪,僅為求一己私利加入詐騙集
團擔任機手,助長詐騙歪風,影響社會治安及經濟交易秩序
,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二人之犯後態度,兼衡渠等就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6部分,成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
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220條第2項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從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2部分,則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
、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從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其餘10次犯行則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216條
、第210條、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從重論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犯罪情節不同,量刑應有區別
;暨被告林承憲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目前從事服務業
、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
被告甲○○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目前無業、已婚、有1
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見本院卷㈢第307頁),暨本件各次犯
罪動機、情節、被害人之人數及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二人侵害者均為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犯罪期間、犯罪態樣、手法等,各罪間具有相當關
聯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
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就被告人格特性與
犯罪傾向、犯罪手段及情節、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者,並考量其等未來復
歸社會之可能性,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分別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二人實際領得報酬,且就附表二編號
22、36所詐得之金額,也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朋分款項,爰
均不予宣告沒收。至追加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應屬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號之扣案物,業已移交,見本院卷㈠第
109-121頁),被告二人均稱前開扣案物均非渠等所有(見
偵1099卷第12-14、66-68頁),亦無證據證明為絕對義務沒
收之物,故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99 條第 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薇婷、林永、T○○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成員 職務 加入時間 1 S○○ 金主、管理者兼第2線機手 000年0月間 2 陳姿蓉 第1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3 蕭文雄 管理者兼 第2線機手 000年0月間 4 曹立儒 第1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5 鄧于豪 第1線機手 110年12月5日 6 鄧亞倫 第2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7 劉浩莀 第2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8 李樂麒 電腦手 000年00月間 9 古國瑞 第2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10 高偉豪 第1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11 楊姝庭 第1線機手 110年12月5日 12 沈于傑 第1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13 施家文 第1線機手 110年12月4日 14 廖柏崴 第1線機手 110年12月4日 15 舒詠邦 第1線機手 110年12月5日 16 丙○○ 第2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17 乙○○ 第2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18 丁○○ 廚師 000年00月間 19 戊○○ 第1線機手 000年00月間
附表二
編號 大陸地區 被害人 地點 詐騙時間 身分證號 遭詐所得 1 巳○ 廣東省東莞市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 F○○ 廣東省佛山市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 辰○○ 廣東省封開縣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4 O○○ 廣東省廣東市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5 黃○○ 廣東省佛山市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X 無事證詐得財物 6 玄○○ 廣東省懷集縣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7 D○○ 廣東省懷集縣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8 寅○○ 廣東省肇慶市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9 H○○○ ○○ 廣東省懷集縣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0 C○○ 廣東省肇慶市 2021/12/1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1 宇○ 湖北省竹山縣 2021/12/2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2 己○○ 湖北省丹江口市 2021/12/2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3 癸○○ 江西省九江市 2021/12/2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4 L○○ 江西省九江市 2021/12/2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5 J○○ 湖北省竹山縣 2021/12/2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6 午○ 江西省九江市 2021/12/2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7 申○○ 江西省九江市 2021/12/2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8 亥○○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19 丑○○○ ○○ 湖北省鄖西縣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0 子○○ 湖北省竹溪縣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X 無事證詐得財物 21 M○○ 湖北省鄖西縣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2 庚○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萬1,900元 23 B○ 湖北省丹江口市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4 酉○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5 辛○○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6 Q○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7 天○○ 湖北省房縣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8 N○ 湖北省竹溪縣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29 P○○ 湖北省竹溪縣 2021/12/3 00000000000000000X 無事證詐得財物 30 E○ 湖北省竹山縣 2021/12/6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1 卯○○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2/6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2 壬○○ 湖北省十堰市 2021/12/6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3 宙○ 湖北省房縣 2021/12/6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4 A○○ 湖北省丹江口市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5 R○○ 湖北省鄖西縣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6 地○○ 廣東省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 2021/11/25-12/3 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6萬5,000元 37 I○ 不詳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38 高蘭豔 湖北省竹山縣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X 無事證詐得財物 39 未○○ 不詳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40 K○ 不詳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41 戌○○ 不詳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42 G○○ 不詳 2021/12/7 000000000000000000 無事證詐得財物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36 林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2 林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至10 林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TTDM-111-訴-105-202410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