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高全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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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83號 債 權 人 林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榮泰即高全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1月1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9

ULDV-113-司促-6883-20241119-2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8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林榮泰即高全工程行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貳佰零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300,000元,到 期日民國113年8月16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4

TCDV-113-司票-9789-20241104-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83號 聲 請 人 林麗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榮泰即高全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2024-10-25

ULDV-113-司促-6883-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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