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92號
原 告 廖杰鋒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淄宇律師
被 告 鄭宇軒
張朝閎
沈 清
李華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
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
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
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
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高可
娣、高榕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高可娣、鄭宇軒、張朝閎、李華德、沈清(下逕稱其名
,合稱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件訴訟
繫屬中具狀撤回對高可娣、高榕璟之起訴(見本院卷第171頁
),高可娣、高榕璟並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收受上開民事撤
回起訴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7頁、第
179頁)。而高可娣、高榕璟於前開民事撤回起訴狀送達之日
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故此部分已生撤回起
訴之效力。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張朝閎於鄭宇軒111年7月10日之Youtube網路直
播節目中,發表「他(指原告)想要認識公司那個女助理」、
「她就是很喜歡約就是很喜歡做愛…然後他(指原告)就跟我
說,我就跟他說,那你我可以介紹她給你認識哦,是我說要
介紹給他(指原告)認識的,他就說可以哦」等原告約炮之不
實言論(張朝閎於該次直播中指述原告約炮之言論詳如附表
一之內容欄所示),而原告於該次直播節目中已向張朝閎、
鄭宇軒反駁張朝閎指述關於原告約炮之不實言論。詎鄭宇軒
竟仍於111年7月28日之Youtube網路直播節目中,再次發表
「張朝閎約炮的事情,來這件事情朝閎有沒有說謊,欸~還
真沒說謊喔」等關於原告有約炮之不實言論(鄭宇軒於該次
直播中指述原告約炮之言論詳如附表二之內容欄所示)。嗣
於111年9月30日,鄭宇軒更邀集張朝閎、李華德、沈清參與
該次Youtube網路直播,於直播節目中,鄭宇軒詢問張朝閎
「寶德里那天那個佐助有沒有吃到」、「你有真的行為去幫
他約了嗎?」,張朝閎則稱「有,就這件事來講,約炮的事
情喔…我就是用廖杰鋒的名字去叫」,沈清、李華德於聽聞
上開原告約炮之不實言論後,竟各自發表「我們可以當人證
」、「我們就是人證」等語(鄭宇軒、張朝閎、李華德、沈
清於該次直播指述原告約炮之言論詳如附表三之內容欄所示
)。被告先後分別於111年7月10日、111年7月28日及111年9
月30日傳述、散布原告有約炮之不實言論,已嚴重貶損原告
之名譽權。㈡縱使被告所稱原告約炮乙事為真,然此事實屬
原告之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被告將原告私德事項公開於
網路直播上進行討論並散佈,已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
顯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後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等語。其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㈠依兩造間共同之「火鍋黨」群組及張朝閎與原
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原告確實有同意委由張朝閎代為
約炮,是被告於直播上所述均為事實。又原告於111年7月10
事直播時表示「給他說,Chi Chi給他講,沒關係給他講,
我現在就要讓他講,講完了之後,講他的事情,才會刺激」
等語,顯見約炮乙事,係原告主動要求張朝閎公開陳述,自
無原告所稱「僅限私德而不得公開陳述」之適用。再者,原
告同意公開討論「約炮事件」後,又以「影射張朝閎為精神
疾病患者」之方式作為自清其無約炮事實之手段,是張朝閎
為自清聲譽,自得於Youtube網路直播公開陳述事發經過。㈡
縱認被告之言論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假設語氣),然鄭宇軒
、張朝閎、李華德、沈清所為陳述之時間、內容均各自獨立
,並非共同侵權行為,自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其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
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
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
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
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
、第311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
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上述個人名譽與
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
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準此,行為
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
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
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
再者,倘其所陳述之事實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雖不得適用上開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之規定,即
無論該事實陳述是否真實,或行為人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均不得阻卻違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民
事判決參照),惟所謂「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乃
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亦涉及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發生基本
權衝突時,經法益權衡予以價值衡量何者之權利主張必須退
讓,以維持憲法價值秩序的內部和諧。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
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
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民事判決參照)。又近來年串流媒
體平台快速崛起,Youtube網路平台已迅速成為大眾觀覽影
片內容首選之一,而YouTuber(俗稱網紅)之影響力已不下於
傳統明星藝人,是YouTuber之道德形象優劣,將影響其個人
粉絲流量,而粉絲流量多寡,為企業廠商與其合作判斷因素
之一,故現今YouTuber應對粉絲群眾具有相當影響力,而為
類公眾人物無疑。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發表如附表一至三所示
關於原告約炮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業據提出上開時間
之YouTube網路直播影片光碟暨譯文為證,被告就此並無爭
執,自堪信為真實。而系爭言論乃具可證明性之事實陳述,
且系爭言論內容,足使觀覽者產生原告私德不佳之負面觀感
,核屬涉及貶損原告在社會上評價之言論。又原告有於網路
平臺Youtube經營個人頻道「宇智波佐助」,為YouTuber,
有相關民、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1至277頁),依
前開說明,原告乃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是系爭言
論雖涉入原告之私領域,然原告既係為公眾人物,其個人行
為、品德、人格之誠信操守,攸關社會風氣之導向,具有社
會教育之影響力,故其言行舉止,難謂與公益無關。因此,
倘被告能證明系爭言論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者,即得阻卻違法,不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
㈢查,依被告所提兩造共同之「火鍋黨」 群組及原告與張朝閎
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即被證1至2,且上開對話紀錄截
圖形式上真實為原告所不爭【見本院卷第190頁】)內容,
原告曾於111年5月20日在「火鍋黨」 群組聊天時表示:「
我已經很久沒碰女人了」,張朝閎即在群組刊登一女子影像
,表明是同事,並於同日稱:「助哥她陪你 」「我幫你預
約,等她回」、「先說好,唄(應為:被)操死或什麼不關我
的事」等語,原告則於「唄(應為:被)操死」留言下回覆:
「拖你一起來」【見本院卷第133至138頁】,其後同日原告
與張朝閎間對話紀錄中,張朝閎表示:「我都介紹朋友給她
啊,她一直換,你可以試試看」,原告回稱:「她是不是都
要找體力好的啊」,張朝閎即稱:「不隻(應為:只)呢」
、「先認識」、「干貝抓到(應為:幹,被抓到),你老婆,
不能扯到我歐,哈,偷吃啊」,原告回稱:「你去外食會說
嗎?我是絕口不提的,這個沒什麼好講的」,並詢問張朝閎
:「她會不會潮吹啊,我怕會被玩的狂噴水喔」,而於張朝
閎回覆問題後,原告即以貼圖表示OK,嗣於111年6月1日,
張朝閎即向原告表示:「助哥,那我7號約建身來我家,你
們好好研究建身,建身下屬我約好了歐,你如果搞起來被發
現不能說我歐,下午五點」,原告回稱:「我知道了,你不
說應該沒人之道(應為:知道)」【見本院卷第139至161頁】
,可認系爭言論談論關於張朝閎經原告同意後幫原告約炮乙
事並非全然憑空捏造,而係有相當之資料可信為真實。
㈣綜上,被告既已證明系爭言論內容可信為真實,是被告發表
系爭言論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
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及其
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及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審酌後,核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一:
張朝閎之言論 我講直接的,一次講話就是,我現在公開講,我們講話的就是關於我公司女助理的事情,我跟他(指原告)說,我公司我講出那個事情,通話一次是借6,000元,一次是女生的事情,他(指原告)想要跟我公司的,他(指原告)想要認識公司那個女助理,然後因為我公司那個女助理。 她就是很喜歡約就是很喜歡做愛,就是很喜歡做愛,然後佐助就跟我就是火鍋黨說他跟他母老虎就是很,就是說很那個沒有什麼性協調,都已經一年沒做愛,然後他(指原告)就跟我說,我就跟他說,那你我可以介紹她給你認識哦,是我說要介紹給他(指原告)認識的,他就說可以哦,那我們就約好說,本來是約好說確診出來的時候,約他出來到我家。
附表二:
鄭宇軒之言論 這就是朝閎在講的那一段還記得嗎?(指111年7月10日直播影片,張朝閎爆料約炮女助理)。 張朝閎約炮的事情,來這件事情朝閎有沒有說謊,欸~還真沒說謊喔
附表三:
鄭宇軒 張朝閎 李華德 沈清 備註 等一下!我先暫停一下。我暫停一下。那我有點忘了,寶德里那天哪個佐助有沒有吃到。 依直播對話時序依序記載 有! 喔!那欸記得那個偷聽的記得要講一下,那佐助是不是也算白吃白喝。好~好!你繼續。 就這件事來講…約炮的事情喔,我現在用公開的名字,就是因為我已經提告了,我就是用廖杰鋒的名字去叫,所以我現在一下的談話,我都是用廖杰鋒的名字去講,我就是指名道姓。 好~沒問題! 他有!呃~他有呃~就是因為他在群組有說…他跟他母老虎,性生活不協調,然後我就跟他講,欸我們我們公司有個助理,我助理她也沒關係,她就是比較,比較~呃! 不要講到,不用敘述女助理太多。好不好!我們尊重女性。 對!對!對!ok!ok!ok!然後我就跟佐助說,欸佐助欸那你要不要跟她在一起,就是要不要就是可以你們可以就是,反正你反正你那個跟你老婆有沒有性關係嘛,我這個剛好你們可以那個配合一下。 嗯~嗯! 所以啊!從那天開始每天,我每天喔我每天我真的是每天,早中晚都是A片,都是佐助跟我講他什麼金手指。 誰傳給誰?誰傳給誰! 都是佐助傳給我的,相信,我相信火鍋黨也有他們每次火鍋,佐助就是一直講那個助理的事情。相信他們都有再知道。 嗯!嗯! 我解釋那一段,那時候我有一次,我那時候跟佐助,他說有糖尿病的時候,我就一點怕怕的,所以那時候我就每天爬山,然後我跟我的助理很好,他跟我說,欸那個,朝閎你在幹嘛?我說我在爬山啊!他說你怎麼都沒有揪,那一段其實是不是這樣,原意是這樣,揪旁邊佐助開玩笑,就是揪野炮嗎?野炮那是他講的野炮,懂我的意思嗎?喔~然後我們就在邊開玩笑開玩笑,然後呢後來有一次就是我們就是一直嚼那個女生的事,然後我就跟佐助說,欸~對!的確是我幫佐助約的,是沒錯,確實有廖杰鋒喔,幫廖杰鋒約炮要約要約助理那我助理說好可以試看看,那就在我,本來約在我,約在約在我家,對! 朝閎我可不可以用簡用的問你。 是! 來第一個,佐助,是佐助就是說到底有沒有意思要去約你的助理? 有! 好!那第二個是這是有意思,有真的行為,你有真的行為去幫他約了嗎? 有!沒有那個,那個那個我直接講好了。讓我直接講! 沒有,沒有!因為你會講得很瑣碎啦! 不會,不會。我就講得很明白。 哦~好! 我補充說明啦!我補充說明啦!因為弟弟跟我們還有百合(指沈清)有3個人有1個秘密小組,弟弟會po給我們看,確實弟弟都沒有說謊我證實這一點,百合可以證實。對不對! 對啊!沒錯。 對啊!我們沒有串供,就是說要去法院證實,我們是可以當人證。 我們就是人證。 我們人證,物證的話弟弟那邊也有,反正這些都有就不用怕,弟弟你講換你講。 我講!就是在我確診在我醫院那一天的時候,我打,那個華德姐打給我,她跟我說,朝閎你已經經過陳佑跟洋洋寶貝的事件了,你不要再幫人家做這種事情,萬一他被他老婆知道的話,你會很慘。那時候我就心有戚戚焉,可是我已經答應佐助了,我就打一通電話給廖杰鋒,我說那個佐助哥,欸~我說廖杰鋒那個佐助哥,欸我先跟你講我已經先幫你約好了在我家,啊!如果到時候你被抓到了怎麼辦,啊你不能你不能牽拖到我這邊來哦,你要自己你要自己承受喔!廖杰鋒就跟我說啊那個,因為他那個講話有點口急,他跟我說啊,朝閎啊你不講,你不講我不講誰知道,我就這樣講好好好好好,然後我就馬上打給華德姐說,好啦!那個我已經講好了,他不會來了,可以我我是我是,可是我已經答應就是決定要幫佐助約了,就是這樣,事實就是這樣,事實就是這樣,那我去這件事情我們已經提告了,因為廖杰鋒把我那個助理陳小麗的照片,沒有馬賽克喔,公佈群組上,所以那一天,我們9月我那個我跟我助理去告他,她是告他妨礙名譽,妨礙名譽,因為那個警官說妨礙名譽,對!好。 好!ok!那再來我再來問華德姐有沒有針對什麼事情要補充的。 我針對,我覺得對那天我這樣子被佐助這樣公審、被消遣,來圓他約炮的事,說實在我們都有看過內容啊!但你不能把我的語音都放出來,來掩飾你的事情啊! 掩飾他的什麼事情。掩飾他的什麼事,掩飾什麼事,你說掩飾他的事情,掩飾什麼事。 掩飾約炮的事情啊!那你把我語音公開,我只是講一些稗官野史的話題,可是,可是聽的人就覺得我是一個很不正常的女人,你懂嗎?這個我只是講只是聽一些陪他聊天,他放出來讓我糗之外,讓鬍子去第二次公審欸,這口氣真的很難吞下去,我甚至蒐證考慮下一個動作。
PCDV-113-訴-1492-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