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楓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潔忻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
11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
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TPDV-113-司促-15614-20241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