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約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74號
原 告 黃榆淨
被 告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涉及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之客
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定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簽立金
融業務申請委託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無效,核其真意應
係求為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而原告以系
爭契約授權被告於新臺幣(下同)250,000元範圍內協助申
辦貸款,並依約負有給付被告10%酬金25,000元、金融諮詢
費3,000元義務,如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客觀上利益即為免
除前揭債務,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KSEV-114-雄補-274-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