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5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00、00樓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被 告 黃欽賢
黃筱媛
黃珮君
黃文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6,997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
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
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而債
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
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足參。
二、經查:
(一)原告係以其為被告即債務人黃欽賢之債權人地位,主張:
1. 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黃阿來或黃陳月雲所遺如附表一所
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所為之
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10年8月5日登記原因為分割
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2. 被告
黃筱媛、黃珮君、黃文群就系爭不動產於110年8月5日所
為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此為
原告之主張,惟依據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提供之資料,
系爭不動產原應為被繼承人黃正義所有,應予敘明)。
(二)而系爭不動產總價額為3,254,614元(計算式:784,672+4
70,960+744,912+1,020,120+138,500+95,450=3,254,614)
,則原告主張被告間均為繼承人(此為原告之主張,惟依
據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提供之資料,繼承人應為被告黃
筱媛、黃珮君、黃文群及訴外人顏寶珠,應予敘明),則
被告黃欽賢之應繼分比例1/4,計算被告黃欽賢之應繼分
價額合計為813,654元(計算式:3,254,614*0.25=813,65
4,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至於原告據以起訴之債權本息(即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
4752號支付命令)計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前一日即113
年12月12日止債權總額為626,997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
示)。足見若原告獲勝訴判決,其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
益為626,997元,爰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6,9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以起訴時計算裁判費)
,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8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四)至於系爭不動產原應為被繼承人黃正義所有,繼承人應為
被告黃筱媛、黃珮君、黃文群及訴外人顏寶珠,已如前述
,與原告之主張不符,原告可自行斟酌此部分事實後決定
是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價額(參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2。 784,672元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2。 470,960元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2。 744,912元 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 1,020,120元 5 房屋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權利範圍為1/2。 138,500元 6 房屋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房屋,權利範圍為全部。 95,450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37,668元 1 利息 13萬7,668元 95年7月1日 110年7月19日 (15+19/365) 20% 414,437.26元 2 利息 13萬7,668元 110年7月20日 113年12月12日 (3+146/365) 16% 74,891.39元 小計 489,328.65元 合計 626,997元
PCEV-114-板簡-259-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