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林季芬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漢禎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SLDV-114-補-126-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