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被 告 張超
張錦
張冠翎
潘奇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代位訴外人張念萍請求分割訴外人李惠之遺產,應以張
念萍能分得之遺產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檢送李惠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李惠遺有門牌號碼桃園市○
鎮區○○○路00號2樓房地,參酌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房地同社區
之房屋於113年之平均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8萬
元,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格核定為為5,102,720元(68,000元×
75.04平方公尺),至李惠所遺其餘遺產,參酌上開免稅證明書
記載,其價額合計4,069,351元,遺產價額總計9,172,071元,張
念萍之應繼分為1/5,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4,41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