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4號
原 告 黃玲琍
訴訟代理人 劉建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養護工程處、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
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337,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86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