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雯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TPDV-114-司促-1205-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