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雯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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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雯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2-05

TPDV-114-司促-1205-2025020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信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雯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1-22

TPDV-114-司促-874-20250122-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雯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2-12

TPDV-113-司促-17123-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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