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川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俊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雯欣律師
被 告 日熙防災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細水霧學會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鴻勛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1 原判決被告當事人欄之「上三人訴訟代理人李仁豪律師」下方 原記載 未記載 更正後記載 複 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