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施淑芬
附民被告 邱雅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7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TTDM-114-原簡附民-1-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