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75號
原 告 蔡祐任
鄭佳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黃郁軒
楊承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應
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再據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
足認事證已臻明確,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同法第237
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事實概要:原告蔡祐任駕駛原告鄭佳昀(下均直稱原告之姓
名)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
112年12月8日2時10分行經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時,因分別
有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事實,為員警分別製開如附表所示之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
,並分別移由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及臺中市交通事件
裁決處(下均直稱被告之機關名稱)裁決。被告認原告上開
各行為,均違反附表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即分
別以附表編號1至3之原處分A、原處分B及原處分C(下合稱
原處分),裁罰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內容。其中,原處分
A經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重新審查時,舉發機關始通知變
更違規事實,遂撤銷前開處分,另重新掣開113年3月14日之
原處分A;原處分B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整,吊銷駕駛執照
,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駛執照限於113年1月24日
前繳送」並諭知易處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乃向本院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被告則於審理中刪除原處分關於易處處分之
諭知。
一、原告主張:
(一)原處分A應撤銷(蔡祐任不按遵行方向行駛部分):蔡祐任
當日係從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ATT 4 FUN)停車
場出發,行經松壽路16巷時,突然遭員警攔停,經蔡祐任
否認飲酒後,逕以違規跨越雙黃線為由當場舉發。從員警
密錄器之影片,並未完整拍到蔡祐任駕駛系爭車輛遭攔停
之情,又觀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監視器錄
影畫面,可見蔡祐任駛出停車場準備左轉進入順向車道時
,為避免撞上員警,不得不向左行駛跨越對向車道。是被
告未提出照片或錄影等客觀證據,證明蔡祐任有不按遵行
方向行駛。
(二)原處分B應撤銷(蔡祐任酒駕部分):認為員警未依照酒測
法定程序,隨機攔查,無駕駛行為,並非易生危害之交通
工具。是被告應舉證有以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危害情形,員警始能對蔡祐任進行實施酒測。
(三)原處分C應撤銷(鄭佳昀牌照部分):原處分B與原處分C係
基於同一事實基礎做成之處分,而原處分B已有正當程序
不被之違法,即不構成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而符合同法第35條第9項,故原處分B、C應一併撤銷。且
第三人出借汽車之行為本身,屬人民管理自己財產之中性
行為,並非應受處罰之事項。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7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酒駕不得出借之
注意義務,以及出借給無駕駛執照之人,應負連帶民事賠
償責任外,此等注意義務,都是以所有人出借時主觀知悉
駕駛人違反注意義務之狀況為限,故認為出借汽車之行為
,一律推定為行政上故意過失責任之見解,欠缺行政行為
明確性。本件違規當時鄭佳昀並未與蔡祐任一同坐於系爭
車輛中,如何認定鄭佳昀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之義
務而得以處以行政罰之情事,是本件原處分C之裁處顯有
不當。
(四)原告均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答辯以:
(一)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1、原處分B及原處分C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4項第2款及第9項、第67條第2項前段及第7項、第68條,
以及道路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第8條等規定。
2、本件經舉發機關查復略以:原舉發機關員警於112年12月8
日擔服0時至3時夜店守望勤務,過程中於是日2時31分許
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員警依上開情
狀相當合理事由,依據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攔查原告,
經員警攔查原告坦承飲酒,值勤員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並
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惟駕駛人即蔡祐任明確表示拒絕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舉發機關遂依違反道路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製單舉發如附表編號2及違反同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 (汽
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情形)製發如附表編號3(該
違規係處罰車主即鄭佳昀),另如附表編號1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違規由臺中市交通事件裁
決處列管。此有舉發機關113年3月5日北市警信分交字第1
133014048號函、違規舉發單、相關附件在卷可稽,員警
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二)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1、本件原處分A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
3款、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及處理細則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1款第7目,及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第165
條第1、2項等規定,並參照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
上字第63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7號
判決、及107年度交字第87號判決。查,舉發機關檢附採
證影像:畫面時間02:11:51,舉發員警攔停000-0000號
小客車(即系爭車輛)。02:11:55至02:12:01,可見系
爭車輛車身約一半跨越雙黃實線。且舉發機關檢附違規地
點Google Map街景圖所示,違規路段於靠近松壽路口附近
,以雙黃實線劃分成雙向車道,於停車場處往南以黃虛線
劃分成雙向車道。係原告蔡祐任駕駛系爭車輛欲由停車場
出口駛入違規路段北向車道,自不得跨越雙黃實線。依上
開採證影像顯示,系爭車輛遭警方攔停後,指揮前,系爭
車輛車身已跨越雙黃線,侵入南向車道行駛空間,已有「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在前。故原告稱其係受
員警指揮始有違規一事,與採證影像所呈事實不符,被告
仍認原告違規屬實。
2、另「當場舉發」交通違規並不以攝影或照相存證為其要件
,亦不以舉發錄影或照片為唯一之證明方法,蓋諸多違規
行為之發生係難以預期,違規狀態稍縱即逝,無法期待舉
發員警就一瞬間突發之交通違規行為,於發現後能即時攝
影取證,事實上僅能仰賴舉發員警親身目睹所見為之,別
無其他舉證之可能。本件為舉發員警親眼見聞違規經過外
,尚有其密錄器影像佐證,足資證明蔡祐任確有「不依規
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
3、蔡祐任因交通違規裁決事件,不服原處分A,請求撤銷該
裁決處分並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本件經被告重新審查時
,舉發機關始通知變更違規事實,係被告遂撤銷前開處分
,另重新掣開113年3月14日之原處分A。該變更後之裁決
,並非依原告之請求處置,參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條
第3項規定反面解釋之旨,依法上開變更部分應不得視為
原告撤回起訴,是本件應以113年3月14日之原處分A為審
理之標的。
(三)被告均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三、本院之判斷:
(一)蔡祐任有如附表違規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因有如附
表違規事實欄所示之違規事實,經原舉發機關舉發,並有
系爭舉發通知單、原處分A、原處分B、原處分C、原舉發
機關60人勤務分配表、蔡祐任駕駛人基本資料、系爭車輛
車籍資料、員警職務報告書、原舉發機關113年2月27日北
市警信分交字第1133013703號函暨舉發交通違規事件答辯
表(本院卷第139至143、251、149、157、179、185、195
、239至241頁)等書正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蔡祐任確實有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違規事實:
1、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元
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八)雙黃實線:設
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
迴轉。」、「(第1項)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
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第2項)本
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
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及第165條第1、2項分
別規定之。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汽
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
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規定之。
2、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汽機車
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
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
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之規定。而警察對於已發生
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查證駕駛人身分,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警察職權行
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警察對於已發生
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依前開規定
,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駕駛人即有依法配
合酒測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至前開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係指執勤警察依其經驗、現場狀況,所作綜合評估,員
警根據客觀明顯事實,合理推論懷疑將可能發生危害而言
。警察固不能毫無理由即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客
觀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可能性時,即該當「依客觀
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要件,符合實施酒測門檻,得對駕駛
人實施酒測;員警發現駕駛人駕駛車輛有交通違規行為,
即符合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情形,而達於得予攔停門
檻,自得將車輛攔停,依法攔停後,倘又發現客觀事實足
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可能性(例如駕駛人有面帶酒容、身
散酒氣等情況),即又符合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情形,
而達於得實施酒測標準,自得對駕駛人實施酒測,核與警
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無違(參照本院高等
行政訴訟庭111年度交上字第268號判決意旨),且員警對
駕駛人實施酒測,不以對「行進中車輛」攔停為前提,倘
員警發現駕駛人駕駛車輛有交通違規行為,於駕駛人完成
駕駛行為自行停車後,始予以攔查(例如員警見駕駛人駕
駛車輛違規停車或違規行駛人行道後始上前攔查),嗣發
現有客觀事實足認駕駛人甫完成的駕駛行為,有酒後駕車
可能性時(例如駕駛人有面帶酒容、身散酒氣等情況),
仍得對該駕駛人實施酒測(參照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
年度交上字第161號、111年度交上字第180號判決意旨)
,駕駛人依法即有接受酒測義務,倘經告知拒絕接受酒測
法律效果後,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即得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處罰。
3、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
條之2第5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
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
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
,可見只要舉發員警對不願配合酒測與拒絕酒測員警以受
測者得理解之語言口頭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不以受
測者理解系爭確認單上文字與在其上簽名為必要之舉發要
件,即應認已踐行告知法律程序要求,則對受測者舉發拒
絕酒測違規行為,並不違反法定程序。再依違反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對
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
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
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
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予檢測。但遇
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未達15分鐘者,
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檢測;有請
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
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
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
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
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4、蔡祐任主張關於原處分A所載之違規並非事實,當時其係
從ATT 4 FUN停車場出發,行經松壽路16巷時,突然遭員
警攔停,經蔡祐任否認飲酒後,逕以違規跨越雙黃線為由
當場舉發。且從員警密錄器之影片,並未完整拍到蔡祐任
駕駛系爭車輛遭攔停之情,又觀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可見蔡祐任駛出停車場準備
左轉進入順向車道時,為避免撞上員警,不得不向左行駛
跨越對向車道等語。惟查,員警密錄器如附件一內容所示
,影片時間00:01:01時可見系爭車輛車身跨於繪有雙實
線之2車道間、行駛於整條巷道中間,是系爭車輛有逆向
於對向車道之違規、有明確的「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
違規事實,其違規態樣已有影像紀錄,核以原舉發機關之
舉發交通違規事件答辯表(本院卷第241頁)內容,足堪採
為憑信。原告雖稱當時係因為避免撞上員警而為之。然當
時周遭並無其他行人、車輛抑或有突發狀況之情,是於附
件一所示內容足徵蔡祐任的逆向違規事實。原告上開之主
張均洵屬無憑。
5、蔡祐任主張關於原處分B所舉發之違規事實,員警未依照
酒測法定程序,其當時並非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云云。惟
查,蔡祐任因先具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事實
,而受到員警攔停。是蔡祐任之逆向駕駛行為超乎一般用
路人之合理預期,危險性不容小覷,極易造成事故,嚴重
破壞交通秩序,難謂系爭車輛非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揆
諸上開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
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是本件員警將蔡祐任攔查合
乎執法標準。
6、按附件勘驗內容可知,員警因蔡祐任之交通違規將其攔查
後,發覺蔡祐任身上有酒味,又附件一中蔡祐任不斷向員
警表示「在等代駕過來」,而在附件二內容中蔡祐任有表
示「就啤酒2杯,然後還有1杯他的什麼調酒,我不知道」
等語,是蔡祐任當時有坦承遭員警攔查前確實有飲酒,員
警故而請其配合酒測。再參以原舉發機關員警密錄器影像
及附件勘驗內容可知,原告之行為乃消極不配合施測亦屬
拒測之態樣,蔡祐任多次向員警表示其是公務員怕身分受
影響、不能測,在附件五更向員警表示:「那我就拒測吧
,拒測是簽名嗎?」,是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
定」之違規屬實,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2款之規定,且原告拒絕酒測之過程有全程錄音錄影
,過程中有詢問蔡祐任喝酒結束時間並等待飲酒完畢後的
15分鐘、提供礦泉水供蔡祐任漱口等情,員警亦依規定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
2第5項第1款第1目之規定,向原告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檢定者,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並禁考3年
處分,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處車主吊扣汽車牌照
2年,且經員警重複詢問三次是否願意酒測(見附件五、六
之內容),蔡祐任一再表示其不願配合酒測,以上情事核
以員警的職務報告書(本院卷第195頁)並無出入,是蔡祐
任確實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
7、綜上,是本件舉發程序合法,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臺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據以作成裁罰處分應無違誤。
(三)關於鄭佳昀所涉附表3所示之違規事實: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之規定並未限於駕駛
人與汽車所有人為同一人時始得適用:
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之文義,該條吊扣汽
機車牌照之對象係「違規之汽機車牌照」,並無違規汽車
駕駛人應與汽車所有人為同一人始能吊扣汽車牌照之限制
。考其立法目的係慮及汽機車所有人擁有支配管領汽機車
之權限,對於汽機車之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
得加以篩選控制,非無擔保其汽機車之使用者具備法定資
格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否則無異縱容汽
機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機車供人恣意使用,徒增道路
交通之風險,殊非事理之平。
⑵復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
駛人有第1項第1款、第2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
牌照3個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前於98年11月11日
所舉辦之98年法律座談會結論,亦認若汽車駕駛人與汽車
所有人非同屬一人,仍得依該條第4項規定對於汽車所有
人處以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處罰。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5條第9項與同條例第43條第4項文字體例相同,自應
為同一解釋,是汽車駕駛人與所有人縱非同一人,仍有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吊扣汽車牌照規定之適
用。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固規定:「汽
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
予禁止駕駛者,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
車牌照2年」,然此規定係針對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
機車駕駛人有同條第1項之違規行為時,除吊扣汽機車牌
照2年外,另應依第1項之規定裁處3至12萬元之罰鍰,對
照同條第9項規定僅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二者法律效果顯
然不同。故若汽機車所有人係「明知」駕駛人有道交條例
第35條第1項各款之情況,其雖同時符合同條第9項之構成
要件,為法條競合,然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擇一從
重以同條第7項裁處;但若汽機車所有人並非明知,而僅
違反監督管理之責,自應適用同條第9項之規定。準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文義並未限於駕駛人
與汽車所有人為同一人始能吊扣汽車牌照,並審酌立法者
基於對汽車之處罰目的所增訂,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43條第4項之解釋體例一致性,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35條第9項之規定並未限於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
為同一人時始得適用。
2、又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前段吊扣汽車
牌照之規定,仍屬行政義務違反之處罰,並未排除行政罰
法第7條第1項應以受處罰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惟同條
例第85條第3項之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同時併處罰其他人
之案件,推定該其他人有過失,鄭佳昀為系爭車輛所有人
,應負推定過失責任,然鄭佳昀未舉證證明其無過失,亦
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其對於他人駕駛系爭車輛有採取
任何預防性措施,以避免其酒後駕車或違規行為之發生,
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對於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已盡擔保
、監督責任而無過失,自無從推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5條第3項推定鄭佳昀具有過失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裁處原告上開罰責,並無違誤。從而,原
告執前主張要旨訴請撤銷原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
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
條之8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
附表:
編號 受處分人 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法條依據 裁罰內容 裁決日期 原舉發機關 裁決書所在頁碼 1 蔡祐任 中市裁字第68-A01H5I377號(即原處分A) 112年12月8日2時10分 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 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113年1月3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張犁派出所 本院卷第251頁 2 蔡祐任 北市裁催字第22-A01H5I378號(即原處分B) 112年12月8日2時31分 同上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 罰鍰18萬元整,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講習 112年12月25日 同上 本院卷第149頁 3 鄭佳昀 北市裁催字第22-A01H5I380號(即原處分C) 112年12月8日3時12分 同上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9 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 113年1月4日 同上 本院卷第157頁
附件:(以下原告為蔡祐任,現場有數名員警以下統一稱員警)
一、檔案名稱:2022_1208_021102_919.MP4,影片約為5分許,
系爭車輛於影片00:01:01時出現於畫面中,可
見其車身橫跨於2車道中間,該處為雙向2線車道
,而地面畫有雙實線惟無法確認標線之顏色,當
時周遭無其他車輛及行人經過,後員警揮手示意
其要停車受檢,有以下對話,內容略以:
員警:靠邊點好嗎?
員警:(拍打車窗)你怎麼會跨越另外一個車道?下來一下、
你安全帶也不繫
原告:我停出來、在等代駕過來
員警:你有帶證件嗎?借一下
原告:有
員警:那你幫我拿證件出來,你這樣跨越另外一個車道是逆
向喔,這邊也有雙黃線你不能跨越
原告:我真的已經叫帶代駕了
員警:你喝酒是不是
原告:沒有……(手比路邊)我要停這邊、真的已經叫代駕
員警:喝酒不能開車,你證號報一下
原告:那個Z000000000,我真的已經叫代駕我是把他停出來
員警:叫什麼名字?
原告;我是蔡祐任,(看員警手機螢幕)這架不是我的是我妹
員警:你去哪邊喝?
原告:我剛剛是去……我來朋友這邊
員警:你剛剛去哪一間喝?
原告:這裡SAKURA,他們今天新開、新開的店
(影片顯示00:03:16)
員警:跟你說明一下,等下因為我有聞到你有酒味,那你剛
剛也跨越另外一個車道,所以有違規的行為,所以我
要攔查,所以我現在要對你實施酒測,如果超過0.25
就會犯公共危險罪,把你車扣起來,那你還是要移送
法院,你懂嗎?OK嗎?我等下會念法律條例給你看,
跟你的權益給你聽,你可以選擇測或不測
原告:那我選擇不測,因為我跟你講……我真的今天
員警:沒關係,你等我一下、我拿東西一下
原告:我跟你講過來一下、真的是找朋友,我已經叫好代駕
了,我只是想說開出來
員警:喝酒就是不能開車、你可以叫代駕下去開,但是你今
天就是已經喝酒
原告:我知道、因為他不知道我在哪邊
員警:沒關係,我們就是要測一下、測一下就知道了
員警:你可以跟我說你剛剛去哪邊喝嗎?
原告:沒有、我沒有喝
員警:你幾點喝結束的?
原告:我7點多的時候喝完、來這裡找朋友
員警:你剛剛去哪裡找朋友?
原告:5點喝完、9點我上來這裡
二、檔案名稱:2022_1208_021602_920.MP4,影片約為5分許。
原告:就是他們新開的店
員警:幾點?
員警:5點
(影片時間00:00:26)
員警:你剛剛幾點喝完的啦?最後喝完甚麼時候?
原告:3杯啤酒,就是在……
員警:你幾分鐘前出來的?有沒有15分鐘前?包含你繳費、
汽車出來不是要繳費嗎?
原告:大概10分鐘
員警:那現在……15分,等下再給你5分鐘
原告:我真的跟你講我已經叫代駕,我接一下電話
員警:你也可以叫他在這邊等,如果你測出來沒超標那我會
給你走
原告:好
員警:那我先說測出來你超標,你車會被吊走,那人也會在
法院。你剛剛只喝啤酒嗎?
原告:我跟你講只喝啤酒
員警:你今天有沒有喝厚的?
原告:就啤酒2杯,然後還有1杯他的什麼調酒,我不知道
員警:shot(某調酒名)是不是?
原告:對,shot(某調酒名)喝1杯。我真的是為了他來的,
那我等下可以喝1杯水嗎?
員警:我等下給你喝、給你漱口、等下拿礦泉水給你喝
原告:我就真的只喝2杯啤酒
員警:等下測就知道了
原告:等下可不可以喝點水
員警:等下給你喝
員警:我幫你把車移到旁邊一點好不好?
原告:可以
(影片時間00:04:29員警上車移置車輛,影片結束。)
三、檔案名稱:2022_1208_022102_921.MP4,影片約為5分許,
畫面一開始為員警移置系爭車輛之畫面。
(影片時間00:01:16)
員警:你做什麼工作的?
原告:我是公務員
員警:哪一個公務員?
原告:我在這附近、臺北市政府
員警:做什麼的啊?
原告:行政的
員警:哪一個局處?
原告:我做會計的、做稅務
員警:約聘的嗎?那還好啊
原告:對、因為朋友今天開店
員警:哪一間?
原告:七張犁這邊
員警:你朋友開什麼店
原告:這裡開店
員警:什麼店啊
原告:日本人、他們開、就是SAKURA
員警:餐酒館喔
原告:對,我今天來看一下
員警:11樓嗎?
原告:7樓,然後都沒人,然後他說今天都沒人拜託拜託可
不可以來一下,我就說好我就來看一下
員警:那車子是你開過來的嗎?
原告:我可以跟你保證,前一攤是有人幫我開過來的。
員警:誰幫你開過來的?
原告:代駕,因為前一攤是我喝啤酒,因為我真的很怕因為
我是公務員,我很怕說出事,所以我就叫代駕幫我開
過來
員警:OK,那我們來這邊測吧
(影片00:03:58員警遞一瓶礦泉水給原告,原告開始飲水)
原告:我都交不到女朋友不要這樣……讓我喝完
員警:現在時間2點20
原告:拜託讓我喝完、拜託拜託
員警:不要喝那麼多
原告:我公務員身份,如果我沒有我這輩子真的沒救了
員警:你可以漱口
原告:我如果不喝水我這輩子真的沒救了
員警:趕快漱口……半瓶了
原告:我真的都沒交過女朋友不要這樣
員警:你要好好配合嗎?(員警欲取回原告手中的礦泉水)
原告:好你等我一下
員警:我等你很久了、沒趕快漱口
原告:讓我喝完,拜託拜託
原告:你等我一下、讓我喝完
員警:沒有讓你喝完,給你漱口而已,你已經喝一半了
四、檔案名稱:2022_1208_022602_922.MP4,影片約為5分許。
員警:等你測出來有過就讓你走,好不好,有過就讓你走
原告:有過也不會走……讓我喝完
員警:(員警欲取走原告手中的礦泉水)
原告:拜託拜託讓我喝完
(影片時間00:35原告將礦泉水喝完)
員警:現在跟你講一下權利喔
原告:如果我現在拒測會怎麼樣
員警:罰錢、扣車,先跟你講完權利再給你決定,車一定會
扣的,(員警邊填寫文件)現在2點26分了,你確定有
飲酒嘛、有沒有喝酒你自己說
原告:我不知道他做特調
員警:我跟你說有喝就有喝、你也可以說不是酒、隨便你
原告:那就說不是酒他真的說特調
員警:那沒什麼用、如果你超標是觸犯刑法、你自己的態度
會決定一切
原告:他說是特調
員警:你剛剛有跟我說是喝啤酒喔,你有沒有喝啤酒?
原告:他說特調給我喝一杯
員警:特調是什麼?
原告:我要問masakisan耶
員警:好你打給他,你問,你剛剛有沒有喝啤酒?
原告:他們連開店也還沒開
員警:好啦好啦算了不用問了,說特調嗎?是飲料還是酒?
(影片時間00:02:30)
員警:你幾點喝完的?
原告:現在幾點,12點喝完的
員警:已經超過15分鐘,你有沒有吃薑母鴨、燒酒雞、漱口
水、感冒糖漿?
原告:漱口水有、感冒糖漿沒有、燒酒雞有
員警:不要亂講喔
原告:真的,我是前面吃了一攤然後再過來這裡,我超怕
我就找代駕過來,我真的可以跟你保證我找代駕過來
員警:我不知道你,我問你、你說什麼就好,不要再跟我講
東講西、聽了夠多了,水也給你喝了你還想怎樣,所
以你吃什麼?
原告:我前面吃了日料……
員警:你剛剛不是跟我說燒酒雞嗎?
原告:是,日料也許有酒精類的湯
員警:也許?到底有沒有?
(影片時間00:03:52)
員警:你要你要繼續這樣亂講的話,好你剛剛能確定的有漱
口水,我跟你講如果你拒絕酒精濃度測試的話,你會
被處18萬臺幣,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不
得考領,然後上交通安全講習,然後吊銷你的車牌2
年,那如果你十年內違反第二次的話處36萬,第三次
就是以此類推加18萬,那你看一下,車是誰的?不是
租賃的嘛?
原告:車是我妹妹的
員警:好,OK那以上權利都清楚嗎?你看一下、來上面簽名
原告:燒酒雞算嗎?
員警:我叫你簽名
原告:哥,我是公務員
員警:我知道你是公務員阿,你這種態度我都不滿意了
五、檔案名稱:2022_1208_023102_923.MP4,影片約為5分許。
員警:我水都給你喝了,你在那邊亂講話,幹甚麼東西,權
益告知阿,剛剛幫你施行權益、公務員就像樣一點,
趕快簽名
原告:那公務員我就……
員警:趕快簽名、你先簽名
原告:那我就拒測吧,拒測是簽名嗎?
員警:簽名,測跟不測都要簽名……我可以唸給你聽,你要
不要簽?
原告:我再看一次、我再看一次
員警:那你看清楚一點。(數秒後員警將文件拉向自己,與
原告一起看)好啦,我唸給你聽,罰18萬、移置保管
你的汽車、吊扣車牌2年、吊銷你的駕照3年,不得考
領,上安全講習,車牌吊兩年,OK?吊扣車牌兩年、
你駕照3年,罰錢罰18萬,OK?你之前有沒有違反過
?
原告:我之前沒有違反過,但是我很怕
員警:那簽名
原告:所以這樣的話?
員警:你不要拖我時間
原告:歹勢是我只是問一下,這樣的話我簽的話,是代表?
員警:這只是跟你講你的權益告知而已,告知清楚,你清楚
了請你簽名,……好機器拿出來吧
(影片時間00:02:26)
原告:那我可以再喝點水嗎?
員警:不行
原告:再喝一點水啦
員警:給你一瓶了、你不要再討價還價
員警:喂喂喂不要催吐了,吐出來味道更重而已,來先生過
來、你不要再失控喔
原告:(嘔吐中)讓我吐一下
員警:要通知你家人嗎?
原告:我是南部上來的,真的
員警:好啦!通知一下好了,你這麼失控……給你決定要測
或不測?
原告:如果這一件事,我被請了,然後我真的如果
(影片時間00:04:30)
員警:我現在告知你喔,你有沒有要測?你要不要測?我問
第3次就形同拒測
原告:讓我一下、拜託,哥讓我一下
員警:不可能讓你,我們一切照規定、超過半小時了,我再
問你一次你再不回答就拒測
員警:蔡祐任先生,你有飲酒駕駛
六、檔案名稱:2022_1208_023602_924.MP4,影片約為5分許。
員警:(接續上一段)汽車行為,請問你要測嗎?
原告:我真的是等代駕,對不起
員警:我再問你第二次,蔡先生你要測嗎?
原告:代駕,我真的已經
員警:好,蔡先生第三次,這次如果不回答就形同拒測,就
代表你是默認
原告:拒測會怎樣?
員警:剛剛都跟你講過了,好默認
原告:拒測會怎樣?
員警:剛剛都跟你講過了
原告:我真的很怕我的公務員身分會怎樣,所以拒測會怎麼
樣?
員警:剛剛跟你講過了,汽車罰18萬、車牌扣2年、駕照扣3
年,3年不得考領,車子等下就被拖吊、上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
原告:然後那人怎麼樣?
員警:人就放你走
原告:因為我明天要上班
員警:開單給你就可以你走
原告:如果我明天沒上班我就會死掉
員警:你再不測阿
原告:我不能測,我如果測我明天會死掉,就算我覺得我現
在很清醒我也不敢測,測了我人生就毀了真的就毀了
員警:反正你車子不能開了、2年不能開
原告:我真的喝3杯啤酒
員警:你現在拒測不用講那麼多
員警:你車子是誰的?
原告:我妹的
員警:你妹叫什麼名字?
原告:鄭佳昀
員警:簽名,簽你的名字
原告:我真的不是故意的,那我妹的車要怎麼領回?
員警:你要先繳罰單
七、檔案名稱:2022_1208_024102_925.MP4,影片約為5分許。
原告:我覺得你們應該找一些正妹,我們找不到女朋友的人
來這裡,聽朋友說也許在吧檯可以,結果還是沒有,
然後很落魄的走回家,開個車,結果到最後是這樣
員警:來這邊幫我簽名,這是你逆向的部分,有跨越另外一
個車道
原告:你可以幫我盡量低一點嗎?我是臺中人……我覺得現
在酒駕一定可以過,但我還是不敢,……我開我妹的車
原告:那我要怎麼來拿車?
員警:繳完罰單18萬,再來就是你沒駕照,你要開車?
原告:重點那是我妹的車,我該怎麼辦?
員警:你剛剛如果測了,車牌就不會被吊啦
原告:不行啦,我是公務員
員警:你剛剛不是說你是約聘的……
八、檔案名稱:2022_1208_024602_926.MP4,影片約為5分許。
(影片時間00:02:47員警警拿罰單予原告)
員警:這個逆向的罰單給你,你今天以後再去超商或郵局作
繳納
原告:車子我妹才可以拖回去對不對?
員警:對,然後沒有車牌
原告:所以現在是3年不能開這台車?
員警:3年不能考駕照、車子的牌照被扣2年
原告:我的部分是怎麼樣?
員警:駕照被扣3年、罰18萬、道路安全講習,這3個,自己
去查,講很多次了、給你看很多次了
原告:這樣就……
員警:你車上貴重物品先拿一拿、皮夾、鑰匙
(原告至車上取物品,影片結束)
TPTA-113-交-375-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