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CEV-114-潮簡-73-20250206-1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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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73號 原 告 郭仲芫 被 告 郭訓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經查,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部分本 院業於113年12月10日函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原告於113年12月28日收受上開函文,雖分別於114年1月9日及同年1月14日提出補正狀,惟該補正狀均未載明其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有收文、收狀資料可佐,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