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4

案號

CDEV-111-橋簡-814-20241024-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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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吳茗瑋和郭淑玲因為交通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問題告上法院。吳茗瑋不服一審判決,所以提起上訴。但因為他沒有繳納第二審的裁判費,法院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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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81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茗瑋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曹健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淑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111年度橋簡 字第8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9,007,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2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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