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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17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陳俊良 方慈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57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3,573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