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CDEV-113-橋小-1183-20241230-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良京實業告郭和德,要他還錢。法院判郭和德要還良京實業三萬元,其中兩萬八千多從113年10月23日開始算利息,年利率15%。訴訟費一千元也由郭和德出,也要加利息。這個判決可以先執行,但郭和德如果提供三萬元擔保,就可以不用先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郭和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28,688元自 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