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CDEV-113-橋小-1240-20241226-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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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告江穎涵,要她還分期付款的錢。法院判江穎涵要還仲信資融新臺幣1萬零90元,其中一部分從113年3月6日開始算利息,另一部分從113年4月6日開始算利息,利息都是年利率16%。訴訟費用1000元由江穎涵負擔。這個判決可以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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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24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 告 江穎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肆佰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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