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DEV-113-橋簡-922-20241231-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92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明治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婕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113年度橋簡 字第9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42,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