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DEV-113-橋補-876-20241111-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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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山產物保險公司告莊龍明,是因為交通侵權想要求損害賠償。但法院發現南山產物保險公司還沒繳裁判費,所以要求他們在五天內補繳一千元,不然就要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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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龍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0,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