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2

案號

CDEV-114-橋補-82-20250212-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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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元大商業銀行告林玉琴,想追討借款。本來銀行聲請了支付命令,但林玉琴不服,提出異議,所以法院就當作是正式起訴了。法院算了算,發現元大銀行要告的金額超過一定數目,裁判費要多補500元。如果元大銀行不在5天內補繳,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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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8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玉琴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40,000元,及自民國99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 之利息,暨自9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暨違約金共為55,167元(即 以本金40,000元,以自99年6月19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 3年11月19日止,以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為46,150.14元;以本 金40,000元,以自99年7月20日起計算6個月至100年1月16日止, 以週年利率0.8%計算之違約金為158.68元,以100年1月17日起至 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3年11月19日止,以週年利率1.6%計算之 違約金為8,858.58元,合計為55,167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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